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规则(2012)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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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发文稿纸

_____〔〕____号缓急:密级:主动公开

签发:会签:

主送:各有关单位

抄送:

主办处室:船员管理处拟稿人:时冬生电话:92465

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办公室审核:印数:200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主题词:海船船员适任实施通知信息概述:同标题

标题: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但学生毕业5年后,应在满足“11规则”规定的职务晋升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

在“11规则”生效前根据《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的通知》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学员,函授前具有

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可以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了三副、

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第六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见附录3。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见附录4,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九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或船员本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和培训证明,申请适任考试。

初次申请适任考试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每期补考申请不论考试几门都视为一次考试。

第十二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6)。

第十三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

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下面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二)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证书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11规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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