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信托发展现状、典型案例及法律问题(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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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北京信托遗嘱信托结构示意
②万向信托遗嘱信托案例 2019年,万向信托首单落地,在委托人身故后,依据 遗嘱设立的家族信托。在 信托计划中,委托人生前立下遗嘱,希望过世后设立家族信托,将部分财产交付家 族信托,全权委托受托人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障身后后代的生活;由 受托人按遗嘱指示定期向配偶、子女及孙子女支付生活、养老、教育与丧葬费,同 时设置监察人监督其子女不得挥霍,监督其孙子女未来对长辈尽孝。
基于《信托法》本身的规定审视,可发现相较于合同信托,以遗嘱方式成立 的、受托人为自然人的遗嘱信托设立形式相对简便,仅需立遗嘱人作出遗嘱,指定 受托人即可。相较于花费额外支出委托不熟悉的信托公司,将私密的遗嘱及身后遗 产料理事宜委托于熟知、信赖的亲朋好友,对于老百姓而言显然更容易接受。但现 实中,自然人受托人往往相对缺乏专业能力和信义义务意识,会因个人身体健康状 况而无法胜任,会因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而导致缺位,还会因能力局限而无法妥善 管理信托事务,甚至会因缺乏监督而出现侵害信托财产、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且大多无法做到受托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有效隔离。自然人受托人出现上述任何一种 情形,都会使遗嘱信托陷入僵局,影响目标的实现。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设立不成功 的司法判例,以自然人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存在一定风险。
案例6a 2015年8月,李某立遗嘱,载明自己的证券、房产由其亲属4人管理,房产永不出 售,所得收入用于亲属生活、学习、医药费用支出。李某在遗嘱中使用成立“李某 家族信托基金”字样。法院裁判: 本案的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要件,尽管李某并不清楚基金会与信托的具体释 义,甚至采用了错误的名称,但该遗嘱在内容上包含了一个有效信托的全部条件 (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 式和方法),遗嘱的内容符合信托法对遗嘱信托的要求,因此裁决为遗嘱信托。 虽有部分遗嘱的内容因遗产缩水等客观原因不能执行,但部分信托财产符合 法律规定,即具备执行条件,可获执行。遗嘱范围以外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分割。 本案中受托人为自然人。尽管遗嘱中明确受托人每人每年将获得1万元管理费 用,但这些信托报酬并不能使这些自然人的行为变成“经营信托业务”,因此无须 受银保监部门监管。 这是国内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立了遗嘱信托的财富传承方式,引起了业内 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案中的立遗嘱人知晓信托的基本特点,并在遗嘱中对自己的财 产进行了详尽规划,虽并未出现“遗嘱信托”相关字样,但因符合信托全部要件, 司法裁决为遗嘱信托。这也有效保障了在委托人身故后遗产出现“缩水”、遗嘱受 到其他继承人的挑战,委托人遗愿内涵仍然得到基本实现。
我国遗嘱信托发展现状与法律问题
(一)遗嘱信托的发展现状与典型实践 1. 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的遗嘱信托 考虑到遗嘱信托生效时委托人已经死亡,无法对遗嘱信托行为进行监督,现实 中委托人往往会首要选择自己亲密、信任的亲朋好友担任受托人。公开信息显示, 近年国内陆续出现一些以自然人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裁决案例,这些案例在一定程 度上可代表当前我国以自然人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发展现状与司法态度。
上述裁决案例对遗嘱信托予以了司法肯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认可了遗嘱作为信托文件的法定形 式,在具备了与信托法相符合的要件后,无须进行信托产品登记即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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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了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合法性,尽管这种认可附带法院主动进行信义义务提示 的忧虑;在受托财产不具备设立信托条件时,认可了通过变现方式设立资金信托的 折中方案的合理性。但仍不能够解决信托财产转移登记问题、双重税负问题以及自 然人受托人的信义义务问题等。
案例8b 2015年抚州曾某立遗嘱,将“剩余财产成立曾氏基金,由其侄甲、丙管理”。遗 嘱对基金的设立、目的、运转,财产分配使用等均未明确。曾侄甲提起诉讼,请求 分割立遗嘱人财产、按遗嘱交付其管理使用。抚州人民法院未予支持。该案中信托 被否定的主要原因是立遗嘱人意思表示过于简略,无法操作,法院无法用一个模糊 的公益目的来确定遗嘱信托的性质。
2.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遗嘱信托 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目前在我国仍处于萌芽发展阶段。调研显示, 截至2020年6月,在参与调研的49家信托公司中,仅有3家信托公司开展过遗嘱信托相 关业务,均采用遗嘱信托与家族信托相结合方式。尽管大部分信托公司认可遗嘱信 托的功能优势,但由于理论准备、制度规范与社会认知等原因,当前遗嘱信托服务 并没有在信托公司层面得到广泛发展。 (1)信托公司遗嘱信托典型案例 ①北京信托遗嘱信托案例 2018年12月,北京国际信托设立全国首单以信托公司 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实 现信托公司遗嘱信托服务零的突破,由此也拉开我国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遗嘱 信托发展序幕。在该遗嘱信托项下,委托人先于北京信托设立期限100年的家族信 托,同时将持有房产、股权、车辆等非现金财产设立遗嘱,明确身故后根据公证遗 嘱及家族信托合同约定,将相关财产与收益作为遗嘱信托财产由北京信托管理,向 父母、兄弟姐妹与子女分配信托收益,满足养老医疗、生活、学习等需求。北京信 托除担任受托人外,还作为遗嘱执行人,履行将遗嘱中明确的财产完整装入信托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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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a 2017年,河南尹某立遗嘱,与妻子胡某共同约定将20万元交给其二哥保管,留给 女儿上大学用。尹某二哥将现金存进金店,并将每月利息留给尹某与胡某。尹某去 世后,胡某将其二哥告上法庭,认为其二哥应当返还20万现金。法院裁判: 该案例为采用书面形式(遗嘱)设立的信托。虽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委托人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在当时与事后都得到了原告胡某的同意。委托人尹某 为了女儿的利益将财产交由二哥进行管理,尹某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并未违 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尽到了诚实、信用、有效管理的义务,故法院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判决将遗嘱信托的民间实践提升到了全新高度。立遗嘱人尹某的这种为 家人提供支持的安排恰好符合信托的基本定义,再加上书面遗嘱的加持与受托人的 勤勉尽责,使得遗嘱信托成立并良好运营。至于原告胡某以“保管”为由进行的抗 辩,由于其在尹某生前与逝世后都同意对涉案财产的安排,所以其想要回20万元的请 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两审中法院也巧妙运用了《信托法》的原理,维护了委托人 的遗愿,使得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保障,也让大家对遗嘱信托司法实践的后续发 展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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