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分工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保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

分工方案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的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56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1.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8年底前,区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等。区环保局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及时组织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国土资源局

2.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2018年底前,区环保局制定下发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划分环境监管网格。2018年底前,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

2018年底前上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

3.全面清理“土政策”。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封闭式管理、检查预报审批等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4.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区环保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区环保局要加强巡查,每年按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各园区管委会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区环保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5.加强技术监控手段的推广和应用。要运用自动监控等技术监控手段,整合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排放视频、在线实时监控、地理和基础信息,打造数字化监管平台,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区环保部门

二、加大惩治力度,实行环境违法“零容忍”

1.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绿色信贷限制,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责任单位:区环保、公安、发展和改革、金融监管、国土资源、海洋渔业、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卫生与计划生育、海关、规划建设、民政、房屋征收、公用事业与房产、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区法院、检察院。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且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及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区环保、国土资源、城市综合执法、海洋渔业、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文化广电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3.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场监管、供水、供电、国土资源、海洋渔业、公安、发展改革、金融监管、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卫生计划生育、海关、规划建设、民政、房屋征收、公用事业与房产、经济和信息化、文广、服务业等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

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区环保、公安部门,区检察院

三、推行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1.推进执法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区环保、国土资源、海洋渔业、公安、发展改革、金融监管、城市综合执法、交通、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卫生计划生育、海关、规划建设、民政、房屋征收、公用事业与房产、经济和信息化、文广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2.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微信和民心网环保分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责任单位:区环保、国土资源、海洋渔业、公安、发展改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