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速裁机构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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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速裁机构提高审判效率“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这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即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我院党组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提高审判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在认真学习纲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的方式、方法,决定从2005年3月1日起设立适合当前速裁机制的民商事速裁庭,并从2005年3月开始报结案件。
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配备情况:民商事速裁庭共配备正式法官3人,其中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另配备兼职送达警察1人。
(二)案件分配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如有下几类可以采取速裁方式审理。
1、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除外);
2、民间借贷;租赁、借用、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付款纠纷案件等;
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全部案件;
4、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
5、简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相邻关系案件等。
6、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三)案件审理情况:自2005年3月1日速裁庭成立以来,到2005年12月10日年终报表时止,在9个半月的工作时间内,速裁庭收到立案庭移送的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含成立速裁庭时从民庭分得的32件)215件,审结213件,结案率为99.07%。在已审结的213件诉讼案件中,判决结案59件,调解结案93件,撤诉结案60件,调解撤诉率71.83%,裁定驳回起诉1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9件(主要是从民庭分得的案件已超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94件。审结案件中30日内结案的127件,占59.62%,31日至60日内结案的45件,占21.13%,二项合计占80.75%,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缩短了平均审理期限,无超审限的案件,使“速裁”这一司法为民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实效。已结案件中尚无发还重审、改判、评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且速裁的案件中尚无上访、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情况,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政治效果。
(四)案件执行情况:速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审执并重,注重审执结合。9个半月来,审执结合执结案件56件,全部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和解结案。审执结合率达到56%,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对缓解执行案件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基本做法
(一)案件移送。立案庭根据案件分配情况立案后,将适宜速裁的案件不安排开庭日期、不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速裁庭,由速裁庭自行决定开庭时间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送达。
(二)案件排期。速裁庭接收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及时通知被告应诉,并征求被告对答辩期限的意见,了解被告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对被告同意当即开庭审理的,由被告在征求意见书上签名认可后当即开庭审理;对被告不需要15日答辩期限的,由被告在征求意见书上签名认可后在15日内尽早安排开庭审理;对被告需要15日答辩期限的,给被告给足答辩时间后在15日后尽早安排开庭审理;对被告举证困难需要30日举证期限的,给被告给足30日举证期限,然后根据案情选择恰当的审理程序在30日后尽早安排开庭审理。(三)案件送达。由于案件分配前,立案庭就按照规定要求原告提供自己及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当面按照规定给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并告知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此时送达的重点无疑是被告。当立案庭分别不同情况将案件移送到速裁庭后,速裁庭便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向被告送达。
1、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速裁庭则当即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并当即安排人员审理。
2、原告告诉了被告(单位、个人)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的联系电话号码的案件,速裁庭则当即给被告电话联系或联系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协助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3、原告不能告诉被告(单位、个人)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者被告所在地
的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虽然有联系电话号码但不能通知到被告的案件,速裁庭则当即排期后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与兼职警察一起给被告送达,或者通过特快专递进行送达。
上述受理原告的案件和通知被告应诉时,一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号码等,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送达麻烦和纠纷。
(四)案件审理。由于实行速裁的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随时采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解决纠纷,开庭审理时也可以简化一些诉讼环节。
1、程序环节上的简化:可以不提前发出开庭公告;庭审过程不必拘于庭前准备、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的裁判庭审方式,由速裁法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安排,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对立案庭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或双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除告知申请回避权外,可以不再告知其他诉讼权利及义务等。
2、实体环节上的简化:案件承办人在庭审中及时归纳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尚有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对没有争议的事实直接进行确认;从而减少审判资源的浪费,注重加强调解功效,使调解在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中、开庭审理后宣告判决前的不同阶段均能进行,并能促使当事人当庭或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缓解执行难问题。
3、送达环节上的简化: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及时履行完毕或当事人要
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且调解书尽量当庭送达;当庭送达确有困难的,书面告之领取调解书的时间和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及时作出裁判,并尽可能当日送达。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书面告之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或者定期宣判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当庭签字认可。从而减少裁判文书送达上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4、裁判环节上的简化:一是简化的范围。具体包括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均可以适当简化。二是简化的方法。制作裁判文书时,根据具体案情,参照《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定的相应文书样式制作。具体包括:第一、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书在陈述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后,再写明被告自认情况,即可写明判决依据及判决结果。第二、被告在诉讼中承认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书对当事人自认的部分直接确认,不再进行分析和论理。第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部分事实自认的,判决书对当事人自认的部分事实直接确认,不再详述对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