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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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5.2.4 验收应在系统不间断运行168h后进行,检查自动 调节系统被调量与调节变量的控制效果,检查系统的投入 情况、监控功能、数据采集、故障报警连锁控制等功能, 软件调试应达到设计要求,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进行过试运行的系统。 检验方法:核查节能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控制流程图和 试运行记录,分析数据。 条文说明:系统试运行由业主会同物业管理部门、系统承包 商、相关设备供应商共同实施,这项工作即要为系统正式 投入运行做好准备,又要在试运行条件下考察系统及设备 的各项功能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了预定的要求,是项目系 统验收的必要过程和依据。 通过查阅现场试运行记录 和对试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 确定监控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监测与控制节能子分部工程
刘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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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控制节能子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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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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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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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术语
系统集成(SI)Systems Integration 它是将智能建筑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 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 综合、资源共享。 报警alarm 向管理点或操作员发出有关应用系统故障的信息。 数据data 数据定义为有意义的实体,能够用计算机系统处 理的数字、字母和符号,在系统中称为数据。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 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 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 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8 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予留检测孔或 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 9 电动执行器执行范围及限位应安装正确,安 装前应测试线圈与阀体间的绝缘电阻。 检查数量:每种仪表按20%抽检,不足10台时 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图纸和产品技术 文件目测和尺量检查。
验收规定
15.1.9 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 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监测与控 制系统的节能监控功能。
条文说明:因为空调、采暖为季节性运行设备,有时在工程 验收阶段无法进行不间断试运行,只能通过模拟检测对其 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具体测试应按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 验收大纲进行,并核查系统验收文件,系统验收文件包括 以下内容: 1 系统验收大纲和说明: 1)说明 对系统各项配置、功能和性能等指标进行测试的 内容; 2)配置测试:硬件配置、硬件外观检查、软件配置测试; 3)功能测试; 4)性能测试; 5)其他必要的测试。
验收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是节能工程质量的关键,也是检测验 收目标设定的依据。 1 复核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核记录内容: 1)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2)根据总能量系统原理,按能源的品位合理利用能源。 3)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4)合理配置建筑物的耗能设施。 5)用智能化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工程的优化监控,保证建 筑节能系统在优化运行中节省能源。 6)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源(资料)计量系统。加强建筑物 的能源管理和设备维护,在保证建筑物功能和性能的前提 下,通过计量和管理节约能耗。 7)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优化 节能工程设计。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5.2.3 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规定; 2 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 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 安装要求; 3 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 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 4 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 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 5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 品要求;
源自文库 验收规定
条文说明:建筑节能工程涉及很多内容,因建筑类别、自然 条件不同,节能重点也应有所差别。在各类建筑能耗中,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排水和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是主 要的建筑耗能大户。建筑节能工程应按不同设备、不同耗 能用户设置检测计量系统,便于实施对建筑能耗的计量管 理,故列为检测验收的重点内容。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BEMS, 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是指用于 建筑能源管理的管理策略和软件系统。建筑冷热电联供系 统(BGHP,building cooling heating &power)是为建筑 物提供电、冷、热的现场能源系统。
验收规定
15.1.8 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 统自检文件的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 量、系统节能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 理等进行检查和检测。 系统检测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系统检 测结果是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条文说明:系统功能检测项目应为建筑节能措施要求的监控 系统。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5.2.6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 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监测控制系统经过 试运行且运行成功。 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台时全 部检测。 检查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 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 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 系统的投入情况和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 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 对现场仪表的安装质量严格检查,同时本条中 的传感器、电动阀门、执行器和其他仪表设备包含内容比 较多,安装要求应按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设计文件和产 品技术标准执行。 1 传感器应安装在便于调试、维修的位置。 2 传感器应安装在温湿度传感器的上游侧。 3 传感器的安装的位置、上、下游预留直管的长度,插 入深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要求; 4 风管型压力、压差传感器应在风管保温层完成之前安 装。 5 风管型压力、压差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的直管段。如 不能安装在直管段,则应避开风管内通风死角和蒸汽排放 窗口的位置。 6 安装压差开关时,宜将薄膜处于垂直于平面的位置。 7 电磁阀安装应注意阀体上箭头指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等问题。
验收规定
15.1.7工程实施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 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随工程实施过程 进行,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子系统、后系统集成 的顺序进行(当有集成要求时);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 质量应符合系统深化设计文件的要求,应有详细的文字和 图像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 168h的不间断 试运行。 核查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 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工程的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条文说明:工程实施过程检查将直接采用智能建筑子分部工 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结果,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应具备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验收结论。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5.2.5 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按设计要求正 常运行,监测系统被调量(温度、相对湿度、流 量和压力等)与调节变量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 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 的正确性,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控制器(柜) 抽检20%,少于10台时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抽检,通过工作站参数设定或人为改 变现场参数设定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 参数改变后的控制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现场 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验收规定
15.1.6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和系 统检测二个阶段。
条文说明: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流程应按照本标准要求执 行,进行监控系统的节能措施的质量验收。工程所涉及电 气部分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相关规定。工程实施过程包括隐蔽工程和设备安装,系 统性能检测包括系统自检和系统试运行。
验收规定
2 复核下列文件: 1)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设计图纸 和变更文件。 2)节能设计及施工所执行标准和规范要求。 3)节能设计目标和节能方案。 4)节能控制策略和节能工艺。 5)节能工艺要求的系统技术参数指标及设计计算文件。 6)节能控制流程设计和设备选型及配置。
验收规定
条文说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验收应以智 能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为基础进行施工验收。但侧重 于系统节能措施。
验收规定
15.1.3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验收的主要对象 应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排水和供配电与 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 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其他 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参照 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验收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 的施工质量验收。 15.1.2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管理及施工质量 的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执行我国 现行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相应 章节的规定。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设备、材料进场检查应执行15.2.2条的 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考虑 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目前仍以国外产品为主,种类 繁多,若产品无我国相关产品标准和规范规定, 应执行生产厂商技术条件规定或标准化组织制定 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若工程实施中如有特殊要求 可按设计文件执行。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15.2.2 主要设备、材料、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 的各种系统接口设备进场时,应确认符合系统功 能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 进行检查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 验收签字,检查认可。检验结论应有记录。各种 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 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 定(或国际标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对照设计要求核查出厂质 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验收规定
15.1.4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依 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会 审,并查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若有修 改意见,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涉及节能 问题的修改应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
条文说明: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图通常由具备资质的设计 部门或系统集成商(专业公司)完成,控制流程和软件通 常由系统集成商完成,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本条 规定应对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进行复核,并在此基础上进 行深化设计和必要的设计变更。重大的设计变更应经原节 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对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设 计施工图进行复核时,具体项及要求可参考表15.1.4。
验收规定
2 系统试运行记录(包括系统变更和修改记录)。 3 系统验收依据和标准。 4 系统验收内容、验收方法和验收记录: 1)配置验收; 2)功能验收; 3)性能验收。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5.2.1 本节适用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排 水和供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 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
15.1.5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施工控制流 程图、技术质量交底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
条文说明: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测验收是按监测与控制系统 进行的。本条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制定技术质量交 底、施工组织设计,按监测与控制系统制定施工控制流程 图和相应的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上述文字材料提交监 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批准,在检测验收过程中按 施工验收大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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