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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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建立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临时公约的内容予以书面承诺,其法律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四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规定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若本临时公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公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臵:;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公共服务设施有:

,最晚完成时间为: ;

,最晚完成时间为: ;

,最晚完成时间为: ;

,最晚完成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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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晚完成时间为: ;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

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建筑面积为:,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定配臵,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与房屋所有权人约定使用(不包括水、电、气等使用费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2、;

3、;

4、。

建设单位不得影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管理秩序。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约参与本物业的管理;

(二)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出补充本临时公约的建议;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

(五)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

(四)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

(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六)在转让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临时公约。在出租物业时告知承租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七)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未出售的物业,应当作为业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物业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邻里关系。

第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其协议确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交纳装修押金,标准为:,装修验收合格完毕后一个月内退还装修押金。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在入住环节乱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活动,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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