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偿新闻看新闻法规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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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的危害性以及预防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10级新闻班
有偿新闻是新闻采编者将具有或不具新闻价值的信息,按照出资人某些宣传意图撰写的新闻。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
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齿的行为。
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
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
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
由此可知,有偿新闻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它的危害性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剖析:
一是破坏了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
因为有偿新闻出于以提供信息服务来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方式。
不少有偿新闻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
例如,1993年发生在重庆的“鹰卡风波”,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反面佐证。
1993年5月18日,《重庆日报》发表记者署名文章《“鹰卡”即将在重庆亮相》文章称:很多人愿意花1500元购买一份“鹰卡”作为一种投资方式。
因为在此之后,购买者将会拥有一片(约50平方英寸)美国土地,获得产权证书——包括正卡和土地契约。
而持有者如有机会到洛杉矶时可有R农场享受不超过14天的免费度假待遇…如果你幸运中了大奖,则可以免费赴美旅游……因购买者持有美国土地财产拥有权证书上印有美国的象征——鹰,故名“鹰卡”。
“鹰卡”带来的种种好处,加上其制作精美,且是限时发售,也可以“转让和馈赠”,看来已为“增值”创造了条件。
在海南发售时,证券公司的挂牌价就高达2280元…在上海,6000
份鹰卡,一周内就销售一空。
实际上,这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幕后精心策划的一大骗局,《重庆日报》为了赚钱而卷入这场骗局,最后受到查处,其下属单位的两位工作人员则涉嫌诈罪而被依法逮捕。
二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
我们知道,大众传媒判断信息的取舍在于新闻价值。
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服务对象需要的宣传效益,将一些毫无新闻价值或者新闻价值不高的东西充塞版面和节目,挤占了真正有新闻价值报道的时间和空间,从而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
例如,一个版面的广告可能要花10万元,而我记者私下交易发一版稿子,花的钱就少多了,但其效果可能好得多。
企业从记者的稿中得到社会影响,并从社会影响中得到巨额财富以后,将其中一部分分给新闻单位和记者个人。
这看起来没什么不妥之处,但是,实际上已经大大的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把原本要发在广告版面的内容,发在了受众要看的记者写的新闻稿件中,试想一下,原本挺精简的一篇稿子,被硬塞进了好长的一段广告,质量不用想肯定降低了。
三是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
有偿新闻使一些新闻工作者腐化堕落,蜕化变质,既是个人的沦丧,也使所在媒体的公信力遭到破坏。
有偿新闻的预防
既然了解了“有偿新闻”的危害性,就要用相应的办法预防。
(一)有偿新闻的道德预防
我国著名记者范长江曾经说过:“有了健全高尚的人格,才可以配做新闻记者,新闻记者应当是社会敬重的人物。
”“我们一定要造成中国新闻记者神圣崇高的地位,我们一定要建立新闻记者的正气,要使社会人士提起新闻记者就觉得真诚可敬,万分敬仰,怎样达到这个目的?最低限度的具体办法是两点:第一,必须绝对忠诚,我们不能夹丝毫私人感情于新闻工作之中。
第二,必须生活于自己正当的收入中,无论如何不能依赖非工作报酬的津贴。
因为这最易摧残一个有希望的记者前途。
”
(二)有偿新闻的制度预防
制度的预防首先是领导体制的预防。
各级新闻媒体的负责人必须思想上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采取措施来认真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是内部体制的预防。
第一,采访归采访,赞助归赞助,两者不能合二为一。
采访不能由被采访单位出“赞助费”;新闻报道决不允许收取“宣传费”。
新闻单位因组织征文竞赛活动,得到的“赞助经费”和“协办经费”,必须纳入新闻单位大财务统一管理,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凡是收费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必须标明是广告。
第三,确有报道价值,符合报道计划的组团采访活动,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有组织地进行,记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活动,更不得充当新闻“穴头”,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四,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和公司业、产品上市以及各种庆典活动,由单位领导决定是否派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编辑记者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企业兼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获取报酬;不得变相充当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雇用文人”,以此谋取各种私利;凡在职编辑记者,不得受聘到其他新闻媒体当“特约记者”、“兼职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第六,编辑记者不得接受采访对象给的奖金、车马费、误餐费等,对利用新闻报道或编发稿件做交易,接受、索取钱物等,除没收钱物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吊销记者证;凡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有偿新闻的法律预防
目前,我国的《新闻法》尚未制定出来,而现有的法律中还没有对有偿新闻侵权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应该参照现有的法律条文,来认真探讨有偿新闻的法律预防。
《产品质量法》应该有助于我们认识有偿新闻的法律地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许多规定,也可为我们预防有偿新闻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有偿新闻现象的出现已经有了比较长的历史,这样的现象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所以要减少或杜绝这种状况,需要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双重规范,更需要新闻工作者自己的思想预防,从自身做起,维护新闻界的纯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