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九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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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 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踪人 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以下不同主张: (1) 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2) 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3)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 院对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4)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 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 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 系时,适用内国法。
英国法律定年少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 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如果把这个推定问 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 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 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 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 人的这笔遗产。
第九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 律适用
• 〔基本知识点〕 •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 • • • •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 包括一般权利能力、特别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是民法学上所讲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 资格。 • 特别权利能力:是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 在内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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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两种主张 1)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 2)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所地国家法院管 辖 • 多数国家倾向第二种 • 1905年订于海牙的《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 处分公约》规定国籍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情 况下,也可由居住国法院管辖。
例子
例二:《德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数 人因共同危难而死亡者,推定同时死亡。” 例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 而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可推定无 继承人的先死;均有继承人者之间,可推定长 辈先死;如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 发生继承关系,他们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 人继承。
自然人权利能力及其法律适用 1.法律冲突 (1)出生 (1)阵痛说 (2)露头说 (3)出生完成说 (4)独立呼吸说 (5)存活说
(2)死亡
自然死亡
停止呼吸 脑电波停止 脉搏消失 心脏停止跳动 脑干死亡等
推定死亡
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
例一:《法国民法典》第720~722条规定: “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 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根据 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根据年龄或性别 确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15岁时,年龄最长的 人为后死之人;如均在60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 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数人,年龄均 在45岁以上、60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1 岁时,男性应被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之 数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应根据继 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即年龄较幼者被推定 为比年龄较长者死亡在后。”
• 关于禁治产的效力 • 多数国家主张被宣告禁治产者行为无效。即使宣 告禁治产人的原因已消失,只要本人与其有利害 关系的人未申请法律撤销禁治产宣告,则其法律 行为始终无效。 • 另一种主张,被宣告禁治产或准禁治产者,法律 行为只是可撤销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 (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通行作法: 依当事人属人法。 • 本国法: 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 • 住所地法:英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 岛以及拉丁美洲部分国家 • 属人法两个例外: • 一、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 • 二、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 适用行为地法。
• 2. 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几种不同作法: • (1) 法院地法; (2) 被宣告人的属人法; (3) 被宣告人的本国法; (4) 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禁治产宣告同死亡宣告一样,一般都属 于本国的公法行为,为维护内国人的利益, 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内国法(即法院 地法)。
三、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1. 法人权利能力: • 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2.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依法人属人法 • 实际上受本国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 最高院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 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 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 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 法律。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 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 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 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 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 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 人的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 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 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 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 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 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 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 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 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 各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冲突明显 • 主要体现 • (1) 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 亡制度,而有些国家则只是作单方面规定 (2)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 (3)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 不同 (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 不同
• (二)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种做法: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大多数国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 (三)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三种不同主张: (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 (3) 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 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 辖。大多数国家采取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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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 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 1)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成年 年龄是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 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志。
• • • • 18周岁:中、德、英、法 20岁:瑞士 24岁:奥地利 25岁:西班牙、智利
2)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 禁治产制度: • 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 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 己的财产制度。 • 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不同。 • 例如对于禁治产的原因 • 例如:法国、德国:因挥霍、浪费以至陷入贫困或 影响其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可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其为禁治产人。 • 英国:只对精神病人宣告。 • 中国:无此概念,称为“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 制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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