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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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

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起草小组可以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形成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提供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遇特殊情况,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

第九条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二)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将送审材料退回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审材料只存在立法技术问题的,予以修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第十条凡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局长批准后,由法制办负责提交以下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提供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凡内容不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局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后签发,并应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法制办将下列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意见。

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日内将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材料交法制办。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除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以外,还应在发布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五份交法制办,由法制办统一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上级质监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本局网站上公开,亦可同时采取其他方式公开。

规范性文件在本局网站的公开程序按照本局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确因特殊情况,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规范性文件正确施行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法制办按年编印发布,规范性文件按政府每届任期汇编一本。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按照《仪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扬州市仪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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