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基于精算平衡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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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4000-8000字):

1.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1.1研究意义

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系所有退休职工和在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决定着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截至目前,由于对我国基本养老金调整中调整的基数、调整的触发点、调整的幅度、调整的效果评价等问题缺乏系统的科学研究,在理论上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导致在实践上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规范的制度,从而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连续11年以10%的增幅上调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远高于同期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涨幅。这对改善城镇退休职工老年生活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这种连续多年普涨的调整方法既缺乏科学依据,也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同时,普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却日渐显现:一方面,它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和公共财政的支付压力;另一方面,对个体而言,出现了在相同因素条件下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少于先退休人员的“倒挂”现象,进而衍生了激励“提前退休”的效应。此外,由于养老金基数不同,在普涨的情况下,也进一步扩大了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区域内不同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

可见,研究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对于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最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因此,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求建立我国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最近,中共

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机制”,是指有机体的结构、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则应该是指一定水平的基本养老金在某一条件下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既定目标的制度安排。

国内外学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机制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2.1关于养老金待遇的公平性问题

公平、合理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是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出发点。

所谓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均等原则;二是社会中处于最劣势的成员受益最大,并与公平救济原则相容,即差别原则。(Rawls,1971)穆怀中(2007)将社会公平定义为两种标准:一个是劳动标准,一个是生存标准。景天魁(2011)则提出了底线公平的概念,认为在社会福利领域,“底线”是指社会成员基本需要中的“基础性需求”。

按照公平性原则,世界银行(2014)提出,一个合理的养老金水平,通常取决于社会中的家庭结构、与其他社会的相对生活水准比较和负担能力。因此,世界银行建议将合理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确定为平均收入的50- 60%。1991年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最低标准为55%。

我国学者邱东等人(1999)认为,无论从家庭成员数及结构看,还是从养老保险提供最基本保障与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关系看,将我国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定为55%-58.5%左右是比较适宜的。

汪泽英(2014)也认为,合适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应高于最低生活保障而不高于职工在职时税后收入扣除供养家庭成员费用的余额。一般应在40-70%为宜。具体水平,因一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养老保险费率等因素而不同。

王晓军(2000,2002)运用保险精算方法考察了加入社保的年龄、

工资水平、退休年龄、个人账户缴费率以及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对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并对我国2000-2050年的养老金替代率做了精算评价。高建伟和高明(2006)则对不同利率水平下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进行了精算分析,同时也考察了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一次性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曹园、杨再贵(2016)将职业年金纳入职工养老金替代率精算模型中,考察了不同加入年龄、工资水平、退休年龄和职业年金缴费率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

合理的养老金水平不仅要满足退休一代基本生活的需要,还要有利于实现代际之间的利益均衡。鲁全(2015)认为,养老金制度模式是体现代际关系的财务机制与体现风险承担主体的给付方式之间的搭配组合。以代际养老为核心的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的转轨是发展的长期趋势,在这一过程中,要求年轻一代不仅为自己缴费还得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为了实现养老金的收支平衡就可能会让晚退休的一代在养老待遇方面受损。(Verbon,1988)

Breyer( 1989)也认为,相对于现收现付制,转轨一代的福利必然要因为转轨而恶化。要补偿第一代的损失,则必定以至少一代人的福利损失为代价。

因此,许多学者基于不同的思路就代际公平提出了改进的措施。Marini &Scaramozzino (1999) 提出,为了保持代际公平,在政策实践上要采取诸如激励延迟退休、抑制提前退休、强化福利资格条件、增加老年人的劳动参与率等方式,在年轻一代和老年一代之间分享财政负担,并通过就业刺激计划等方式补贴年轻一代,缓解代际冲突。

我国学者邱玉慧(2015)认为,满足老年基本生活需要对于所有世代都是平等的。养老金代际公平既包含未来基金可持续性的诉求,也包含代内再分配和代际间风险分担的责任。

此外,合理的养老金水平还需要一个合理的养老金结构来支撑。褚福灵(2004)指出,要保障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达到退休前的水平,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者共同的任务,不应全部由基本养老保险承担。邱玉慧(2015)认为,合理的替代率水平应当考虑养老保险的“支柱”层次;曹园、杨再贵(2016)的实证研究表明,二、三支柱的发展对养老金替代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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