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差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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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
编号:合同类型:未定价销售合同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话:传真: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开户行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名称:饲料用大豆粕43%
二、粗蛋白≥43%(±0.5),水分≤13% ,脲酶活性≤0.3△PH
三、数量:_1000_吨(±5.00%,由卖方决定,提货期为2013年_12_月_1__日至2013年_12_月__31_ 日)
四、定价条款:
1.合同价格=(产品出厂(含税)价):DSM1401+人民币250元/吨
(即以买卖双方确认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2014年01月合约价加权平均值加人民币250元/吨)
2.每次作价手数不得少于10手,对申请开始提货的数量,必须提前作价。
3.作价方式:a)在作价当天,如果在买方向卖方发出买入作价指令后,大连商品交易所2014年01月豆粕合约价在随后直至当日收市期间曾至少达到比买方指令价格低人民币2元/吨(含2元),卖方承认作价成功;否则,由卖方确定是否成交。交易期间如经卖方确认原作价指令未达成交易,则买方有权改变或撤销原交易指令。b)买方可自行点价,作价当日11:30前通知卖方期货作价受托方,由买卖双方的作价受托人在当日大连期货商品交易所收盘后同时向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对冲申请,以当日结算价作为所点价格。C)买方需提供指定买方作价人的委托书。d)作价委托书以传真为准。
4.买方应提前7日向卖方发出书面提货通知,并于提货日2天前把当次提货的数量作价完毕。合同余量作价必须于2013年__12__月20日前全部完成,且进入交割月后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对进入交割月的期货保证金规定执行,逾期未作价部分,卖方有权强行平仓,买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风险和责任。
5. 买方提货时如需变更蛋白,按变更时价差加价。蛋白42%与43%差价50元/吨,蛋白43%-46%,以43%为基准每个蛋白差价60元/吨。
6.作价完成后的加权平均价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附件。
五、付款
本基差合同签定五个工作日内(含合同签定当日)按卖方合同签订当天价格(*元/吨)付5%定金,定金随最后一批货转为货款;买方作价后,自提货之日计算三个工作日付提货量80%货款(或未满三个工作日满150吨也付提货量80%货款),余款凭发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买方未付清前期合同货款及代垫费用,卖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发货。因买方未结清前期合同货款或逾期付款导致发货延误,不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包装:塑编袋包装。编织袋扣重(50KG扣0.1KG/条,70KG扣0.12KG/条)。
1,如更改为集装袋:相应提货数量价格按照合同价格减去人民币15元/吨计算。
2,如更改为散货:相应提货数量价格按照合同价格减去人民币25元/吨计算。
七、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承担/风险转移:
以卖方工厂船、车板为基准买方自提,或买方可选择方销售区域内码头自提,相应运输
费用及货物离开卖方指定工厂码头后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八、提货期限:提货期为2013年_12月_1日至2013年 _12_月_31日),买方需均匀提
货。
九、计重依据:
1、买方自提,以卖方工厂地磅为准。
2、以实际提货过磅计量为准,货物在运输途中自然损耗,1.5‰以内买方承担,1.5‰
以外双方协商解决。买方自提的,卖方不承担损耗损耗。
十、品质检验:以发货前卖方质检为准,允许买方复验,如买方对所提货物质量有异议,
应于提货后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视为产品合格;提出质量异议时,
买方应封存相关货物,留待双方共同取样检验,如仍有异议,则共同送交国家级检测机
关检验一次,其结论为终局的。相关检验费用由争议错误方承担,在双方认可的最终结
果未确定前,买方已动用,处置争议货物的,则视为争议货物合格,买方不得提出任何
异议及索赔。卖方对货物承担的所有产品责任,以卖方就该批次货物收到的货款总额为
限。对收货数量及外包装如有异议应于提货前提出,否则视为交付合格。但买方必须按
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先付90%的货款。
十一、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并执行完毕,卖方有权没收履
约保证金并要求买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的10%作为约定损失赔偿金,同时买方仍需对
此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卖方有权利按市场情况决定对本合同过期未执行
的数量收取利息和仓储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超期1~15天内0.5元/吨/天,15天以上
1.00元/吨收取仓储费,到期未付货款,收取利息费用1.00元/吨/天。(对于买方的其他
违约行为,包括并不限于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作价导致卖方解除本合同或买方未
在提货期内提货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卖方另有其
他损失的,买方应当继续赔偿。
十二、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卖方所
在地法院进行裁决。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涂改的传真件亦具有同样的法
律效力)。附件(双方认可的合同变更与合同作价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三、如本合同项下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下跌,本合同商品价格(按卖方当日成交平均
价)跌幅达到合同结算价格的10%,买方须在次日17:00前额外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
作为履约保证金或付清该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如买方未及时支付该保证金或及时支付
剩余货款,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买方主张定金罚则和损失赔偿,损失赔偿计
算方法为卖方当日同类商品成交平均单价和本合同商品单价的价差乘以合同数量。
十四、本合同产品系转基因大豆加工制成。
卖方:买方:************************ 签章: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