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克隆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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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科技是一把双刃剑,随着克隆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察觉到生殖性克隆潜在危险,尤其是克隆人对于人类构成的威胁不容忽视。从而介绍了人体克隆及其现状,分析了克隆人在伦理上的和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而且大多数国家对其持反

对态度。

关键词:克隆 生殖性克隆 人体克隆 法律 权利 一、克隆

(一)克隆的定义

“克隆”是从希腊文“klon ”音译而来,是英语c lone 或 cl on i n g 的音译,我国以前曾意译为无性生殖或无性繁殖。也曾扩展到细胞培养、核移植、

D NA 序列的扩增技术,克隆不等同于核移植,也不等同于复制。具体的说是指从一个共同的祖先,能过无性繁殖的方法产生出来的一群遗传特性相同的DNA 分子、细胞或个体。我国一般将其分为成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①

(二)克隆的发展史

1983年,美国科学家利用核移植技术结合细胞融合方法获得了克隆小鼠,此项工作真正拉开了哺乳动物克隆的序幕。1986年,英国的Willadsen 用绵羊的8 -16细胞阶段的胚胎细胞作供体进行核移植,首次应用电融合的方法克隆出一只小羊。此后,其他科学家也相继成功地克隆出小鼠、绵羊、牛、兔、猪和猴等。我国科学家也在20世纪90年代成功开展了胚胎细胞克隆兔、山羊、小鼠、牛和猪等研究。②

之后有人提出克隆人但是由于各国和各组织对其存在巨大的质疑和争议,大多数国家提出反对其研究,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准确消息称成功研制出克隆人。 二、基因克隆技术

功能型克隆,表型克隆技术,图位克隆技术,表达序列标签技术(EST ),转座子标签技术。③

三、治疗性的克隆

治疗性克隆技术,是借助细胞核移植技术将一个体细胞的细胞核转移到一个去核卵子中,再通过放电激活克隆出人类胚胎,然后在实验室环境下培育出胚胎干细胞,并诱导其分化发育成不同的组织和器官,以备细胞核提供者移植治疗的

一种克隆技术。④

四、生殖性的克隆

(一)概念

生殖性克隆是指通过细胞增殖而不经历两性交配产生的遗传背景完全相同个体的生殖技术,它对优良种畜的扩繁和挽救濒危动物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⑤

(二)生殖性克隆对性伦理的影响:如果生殖性克隆技术应用实践,那么它将对人类的传统性行为、性观念提出新的挑战,对传统性伦理将造成史无前例的影响。1、生殖性克隆可能引起性关系混乱,2、生殖性克隆将强化性行为的去生殖化趋势,3、生殖性克隆可能导致部分人性比例失衡4、生殖性克隆对同性恋的可能有影响,5、生殖性克隆对性审美的可能影响。⑥

(三)笔者认为

看待事物任何时候都要理性思考,辩证对待,对于生殖性克隆,一方面不能惊慌失措,我们不应该拒绝技术对人类带来的好处,比如在拯救濒危动物方面,在权衡利弊后,弊大于利时,对可能的好处进行牺牲以及进一步研究出有效控制生殖性克隆负面效果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我们要对生殖性克隆应用的不良后果,比如人体克隆,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能随意做出决定,它可能会造成巨大危机。

五、克隆人

(一) 概念:克隆人类胚胎,将所得胚胎植入女性子宫,怀孕并生育完整婴儿的人体克隆技术,即克隆人。⑦

(二)人体克隆的弊端

克隆人使人的基本定义发生了改变,克隆人破坏了人伦关系,克隆人的身份得不到承认以及社会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体克隆技术若被乱用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犯罪。⑧

同正常生殖相比,通过克隆方式产生的生命大多存在着残疾、夭折。若制造克隆人,很可能是残疾的人类,加重了社会负担,也可能加重道德歧视,导致犯罪,在未来的道路还不明确的情况下,人体克隆技术很可能带给自然人和克隆人巨大的不幸。 (三)对于克隆人的原则

生殖性克隆的实质是掠夺后代的基本生存资料来满足我们一时的好奇心,克

隆人是克隆技术的后果,没有自治权,成为技术摆布的对象,以人体克隆方式来复制后代是违反了最基本的生命原则的,采取谨慎原则是必要的。

(四)克隆人的人权

自然人的人权。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格权,物权, 请求权, 知识产权。 1、人格权:表现人格、实现人格、保护人格、发展人格等诸种权利 , 如人的各种自由和尊严 ; 2、物权:对物的统领、支配、收益、处分等诸种权利 , 如财产权及经济权等 , 3、请求权:引起或触动他人批评、建议、参政、诉讼受益等诸多权利。4、知识产权:人的智能

上的权利如学术自由及思想自由等诸多权利。⑩

涉及内容:参政权,政治权,

尊重权,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幸福追求权、平等权、财产权、劳动权、环境权、请愿权、自治权、自由权、诉讼权。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作为一种科技的产物,克隆人是否能作为“人”的身份确定的质疑问题,克隆人的人权也随之得不到保证。即使是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保护克隆人的人权,但是受传统伦理学的影响,自然人还是无法自然的接纳克隆人的,他们的人权还是无法保证的。

(五)克隆人违背的相关法律条文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生命的主体依法生存的权利。其主体是所有生命的主体,依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指自然人主体,胎儿在一般情况下不享有主体资格,只有在有关其利益时才享主体资格。克隆人虽不是自然人,但应享有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对于克隆人的胚胎,在一般情况下与自然人的胚胎一样不应享有生命的主体资格,但若在技术操作过程中由于有人加害而造成胚胎的伤害,胎儿应有权

向加害者要求索赔,法律应赋予其适当的赔偿请求权。11

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

的规定,但可以预想在尚不成熟的科技条件下,他们的生命健康无法保证。由于免疫力低下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是人为的,严重了违反了生命权。

2、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即支配私人信息的权利。“克隆人”产生之后,遗传物质细胞的提供者,卵细胞的提供者提供源信息应纳人个人隐私的范围,法律一方面要充分保护遗传物质细胞的提供和卵细胞的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隐私权,充分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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