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上犯罪特点浅析海上治安防控体系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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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上犯罪特点浅析海上治安防控体系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作者:邓丽艳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4期

摘要:随着海洋开发的兴起,中国海上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并且具有犯罪现代化、范围广、部署周密和跨国跨境的特点。海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面临困境是难以有效控制海上犯罪的重要原因。只有不断加强情报调研、渔船民管理、群众工作、法制建设和横向合作等工作,公安边防部队才能建立起更加有效和强有力的海上治安防控体系,更好地维护海上治安秩序。

关键词:海上犯罪;海上治安防控体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237-02

一、海上犯罪的活动特点

(一)海上犯罪胆大妄为,形势复杂

在海上进行的武装抢劫、贩枪、贩毒、偷渡、走私、盗窃海底文物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比如传统型的海上乘船偷渡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是中国公民偷渡韩国、日本、台湾、香港、澳门的主要方式;因为滩涂、渔场等资源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因为各类鱼事纠纷引发海上扣人、扣物或者船舶互相冲撞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一直呈现高发态势。另外,海上涉外案件不断,周边国家渔船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作业,中国渔船民被周边国家渔民或者武装分子抓扣、抢劫、杀人灭口等情况也频繁出现。

(二)海上犯罪具有犯罪现代化的特点

海上犯罪现代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工具现代化。海上犯罪特别是海上走私使用的船舶大多航速快,抗风能力、抗撞击能力和抗弹能力强;二是海上通讯工具现代化,海上犯罪分子多配备大功率电台、卫星导航设备,能够保证海上犯罪幕后黑手对犯罪活动随时遥控指挥;三是犯罪信息紧跟形势。海上犯罪分子大多嗅觉敏锐,信息渠道畅通。比如组织偷渡的“蛇头”对偷渡国家的劳动力需求状况、移民法修改情况和移民政策倾向非常熟悉;走私分子则对有关国家的海关制度和关税政策了如指掌。海上犯罪现代化水平高,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海上犯罪分子的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

(三)海上犯罪活动范围广阔,流动性强

海上犯罪的场所涉及港口、码头、滩涂、领海、公海以及其他国家海域等,从犯罪准备到犯罪结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流动性强,并且大多没有固定现场,证据遗失比较严重;而且海上的自然环境也决定了不容易采取陆地上常见的交通管制、围追堵截、设卡盘查等措施,犯罪分子易于逃窜,因此比较难以控制和防范。

(四)海上犯罪部署周密

从海上犯罪发生的特点来看,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实施都需要周密安排,基本上不具有情境性、冲动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相反大多经过了充分的预谋和准备,而且大多分为陆上和海上两部分。从犯罪起意、策划到具体作案准备,多在陆上进行,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参与人员、计划作案的步骤、准备海上交通工具等;犯罪的实施以及结果多在海上进行或者实现。比如偷渡活动在陆上准备、网罗、组织偷渡人员,在海上运送。走私活动在陆上准备资金和货源,在海上及目的海域进行交易,私货出手获取赃款[1]。

(五)海上跨国跨境犯罪多发

海上犯罪往往具有跨国跨境的属性:一是海上犯罪的主体具有跨国或跨境的特点,如海上常见的组织、运送偷渡,走私、海盗等犯罪多是由中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的,有的由多国人员组成甚至是组织严密的国际犯罪集团实施;二是犯罪行为跨越国(边)境,如海上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将偷渡人员用渔船运送到公海然后过驳到停泊在此处的母船上,从内海、领海到公海不间断的运送行为就已经具有了跨境属性;三是犯罪结果的跨国境性,如海盗集团在公海某海域劫持商船后到中国海域进行销赃或补充给养;四是用于海上犯罪的交通运输工具港澳船舶和外籍船舶占相当高的比例,比较常见的有巴拿马、洪都拉斯、新加坡、印尼等国家的船舶。

二、海上治安防控体系面临的困境

(一)权属多头,互相制约

中国海上执法权高度分解,包括渔政渔港、公安(主要是公安边防)、海关、港务、海事行政、交通等部门都有部分执法权,这些部门各有自己的隶属关系和执法依据,在实践当中,往往制约多于配合。

(二)海陆分散,不利于力量聚合

仅就公安边防部门内部的权责分解情况看,公安边防派出所、公安边防工作站负责沿海地区渔船民和船舶治安管理,渔船民的主要活动空间是在海上、码头,而公安边防派出所缺乏海

上机动力量。负责海上巡逻和海上治安公安边防海警部队具有比较强的机动能力,但是它又不掌握渔船民基本情况,难以形成合力。

(三)快速反应、连续作战能力弱

经过多年努力,海警船艇及海关缉私艇装备得到很大改善,海上“110”报警指挥系统基本建立起来,海上治安防控体系的现代化程度大大提高,但是海上作战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连续作战能力没有跟上步伐,与美国、日本一些海洋大国相比仍然比较落后。

(四)基础工作薄弱,社会面控制不力

一些基层政权组织和治保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在整个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一些基层政权组织涣散,难以发动群众维持治安,甚至个别村镇领导带头走私,纵容偷渡,不但不支持公安部门特别是公安边防部门的工作,相反处处掣肘,使海上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力量受到不同程度的抵消。

三、加强海上犯罪防控方面建设的对策

(一)情报调研是提高海上治安防控体系效能的先头部队

情报调研在打击防控海上犯罪的工作中的重要性是不可替代的。海上犯罪隐蔽性强、智能化程度高、反侦查意识强,通过一般性管理和打击手段往往难以获取信息和证据材料,而情报调研则为掌握海上犯罪动向、特点和规律以及个案信息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实践证明,对于大量海上犯罪,如果能够对海上犯罪的重点区域重点布控、专案经营,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再加上反应快速,相当一部分案件在犯罪分子下海实施犯罪之前就可以被发现和查处,这样既能节省破案成本,也能大大增强打击效果。只有灵敏快捷的情报信息工作才能做到耳聪目明,及时掌握海上犯罪动态信息,成为海上治安防控体系的先头部队和机警触角。

(二)加强渔船民管理是提高海上治安防控体系效能的基础

海上的一切活动都需要用船,管住了船,才能抓住维护海上治安秩序的龙头。完善船舶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进行船舶管理和渔船民教育的路子,逐步形成以边防工作站(边防派出所)为龙头,以海上保安公司、治安联防组织和群众管理组织为纽带,以渔船民工作为基础的船舶管理网络是海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基础。在公安边防基础管理实践中,有很多可以总结的有效方式:坚决杜绝“三无”船舶,将船舶买卖、租赁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对专营走私的“橄榄船”、“大飞”等应当及时拆解处理,禁止再次流入市场;调动船长(船主)责任感,建立和落实船长(船主)管理责任制,出现问题有人可查;加强休渔期船舶管理,掌握休渔期重点船只和渔民动向,防止其利用休渔期进行走私、运送偷渡人员等;提高船管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大力倡导服务型管理,鼓励探索船舶管理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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