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部门办案区、接待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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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办案任务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办案区。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以及毒品危害重点地区公安机关建立的排毒及医疗救助室等,应当集中设置在办案区。

2、各个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应当设置区域导示牌,并设隔离标志,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调解室、信访接待室等门口应当分别设标示牌。

3、不同区域的导示牌、标示牌等可以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4、办案区不得设置在二楼及二楼以上。办案区的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区内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安装坚固的防护栏网,并安装应急报警设备。

办案区与其他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非因办案需要,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入办案区必须经过严格的人身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随身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设置的存放柜。

5、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必须分别独立设置,数量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但直接临路临街的房间不得设置为讯问室。

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应当具备通风、采光等基本条件,但室内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

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照明灯具、电线、电源插座等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6、讯(询)问室内分别设置被讯(询)问人专用座椅,座椅应当牢固,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坐垫、靠背面板应当为非金属,座椅与墙壁、讯(询)问桌等设施必须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被讯问人座椅扶手上方应当设有防护盖板。

讯问室应作隔音和墙面防撞等处理,防撞墙面高度不低于2米,厚度不小于2cm。

7、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施,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录像要求。同时在显眼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

讯问室的监控设施应当具备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并且实现与指挥中心、督察部门的数据对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应当存档。

8、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和《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一、办案区设置标准

办案区是讯问、询问、继续盘问、采集相关信息、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对

于整体办公区域没有一层的执法场所,应当强化办案用房的安全防范装置。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位于同一地点,或者临近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统一设置共同的办案区。办案区域应简朴庄重,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辨认室、候问室、等待室室内墙壁为白色,讯问室、询问室室内墙壁以及办案区各室的桌、椅、柜为浅灰色,以示执法办案过程的严肃性,又不失其明亮。办案区内悬挂《办案区管理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各功能室门口安装统一的门牌标识。

办案区功能室设置顺序: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辨认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等待室。(鉴于我局目前实际情况,办案区功能室设置顺序: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或者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二室合一)—讯问室/询问室(二室合一)—候问室)。

(一)安全检查室

安全检查室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所。要求墙面整洁、门窗牢固。

1、室内设置人身安全检查位,检查位墙壁上方离地面约1.65米处设被检查人的双手放置位,粘贴两个蓝色手掌图标(详见《南宁铁路公安局执法场所设置图解》)。地面距墙40cm处设被检查人的双脚站立位,粘贴两个蓝色脚掌图标,两脚掌图标间隔40cm。

2、配备检查工作台和多格非涉案物品存放柜。工作台上摆放临时放置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的塑料篮(要求不同颜色、贴标签)和塑料保存袋以及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登记簿。工作台和多格非涉案物品存放柜的柜门应采用通风透气的百叶窗设计,大小可视室内面积而定。

3、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仪,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头套、橡胶检查手套和电子血压计、手持式电子体温测量仪等人身安全检查工具。

4、墙上悬挂《安全检查工作规程》。

(二)信息采集室

信息采集室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录入的处所。

1、应有专门用房,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上,固定标尺的墙体应平整干净。

2、采集环境光源稳定,无杂光干扰,室内色温5500K 左右。

3、设置信息采集工作台,具备生物样本采集盒、足迹指纹采集、身份证识别、人像采集功能。配备专用计算机和不间断电源,活体指纹和人像采集设备(活体指纹采集仪1台、激光打印机1台、摄像头1个、三角架1个)。

4、有身高标尺板(规格大小60×120cm,亚光材质、不反光),背景浅色(标尺板除外,以白色为宜),无边框,

身高刻度线:两列标尺,蓝色,宽2mm,分3cm、5cm、6cm 长三种线条,外侧对齐,以外侧为参照线两列标尺相距41cm,两列标尺居板材正中,身高数字标示:采用黑体、加粗、阿拉伯数字,5×5cm大小,深蓝色,列于刻度线的外侧,与刻度线相距0.5cm,每5cm一个标示,表示范围80至200cm,,镜头与标尺板距离不少于2米,与被拍照人距离不少于1.5米。

5、有统一的胸牌(规格30×25厘米,白色底面,黑色边框)

6、墙上悬挂《信息采集室使用管理规定》、《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人员信息采集流程图》。配备档案资料柜,放置信息采集登记簿。

7、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立,无条件的可与安全检查室设在同一室。

(三)辨认室

辨认室是被害人、知情人指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处所。

1、辨认室分为被辨认方一侧和辨认方一侧,两侧用墙壁分隔,分隔墙上设置辨认窗,辨认窗安装看不到辨认人的单向视觉玻璃,玻璃宽不少于1米,高不少于0.5米,下沿与地面距离1.3米。

2、被辨认方一侧:室内设置被辨认人站立位,被辨认人站立位地面粘贴双脚脚掌图标,墙上标注站立位线,距地

面2.0米处粘贴被辨认人站立位编号,被辨认人站立位不少于7个。

3、辨认方一侧:醒目位置悬挂《辨认工作流程》;辨认窗上方粘贴《辨认窗》标识牌,下方安装可控开关的谈话麦克风。

4、被辨认方一侧室内安装可调节光亮的照明灯具,可调开关置于辨认方一侧的辨认窗下方。

(四)讯问室

讯问室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处所。

1、讯问室应具备安全、卫生、通风等基本设置条件。单间面积不少于12平米,层高不低于2.5米,讯问室铺设浅色木质地板,内墙和窗采用木质隔音板进行必要的防撞软化和隔音处理,软化墙体不得低于2米,厚度不少于2厘米。讯问室门应当安全牢固,门锁安装于室外。

2、讯问室内安置讯问桌、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在进门处设置15-20CM高的木质地台。地台上安置讯问桌椅,使讯问桌椅高于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讯问桌和地台要求圆角设计。讯问桌椅朝向室内,桌子下方应设置隐蔽报警按钮,以备应急报警使用。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安置在讯问桌正前方约1.5米处,安全固定于地面,朝向讯问桌,并与墙壁保持合理的安全离。其扶手上方应设有木质防护盖板,左侧应设有固定手铐位。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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