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校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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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一节组织机构沿革
一、公安学校
1950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省、市、县公安机关组织概则草案,规定了省公安厅设公安干部学校,配正副校长各1人,下设教育、组织、校务3个科,承办培养教育公安干部事宜。
1952年,三反运动结束后机关定编。省公安厅机关定编240人,其中学校22人,为公安厅机关组成部分,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是厅务会议和厅党组成员。
1954年,祝广文任教育长。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调整各地公安学校组织机构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成立教务处。改教育长为教务长。下设理论教研室、业务教研室、教务行政组。教务处直接管理学员队。另设校长办公室、政治协理员办公室(政工科)、行政科(校务科)。
1955年2月,省编委批准,学校组织机构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组织科、行政科。按培训学员400名的7:1配备,学校编制为57人。
1957年,根据公安部在天津召开全国公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校调整组织机构,教学工作直接在校长领导下进行。撤销教务处,设校长办公室、理论教研室、业务教研室,政工科、总务科。
二、政法学院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的推动下,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设置江西政法学院。江西省公安学校划入该院。江西政法学院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具体管理。省编委批准学院编制为70人。教职工主要来自江西省
公安学校。58名教职员工中,来自公安学校的23名,行政学院的5名,政法部门及其它单位调来的12名,新分来的1958届高校毕业生18名。
1959年省编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草案)》规定,江西政法学院为三类学校,以500名学生为基数,按5.5:1配备教职员工。全院编制91人,其中勤杂人员9人。学院党群系统设党委办公室,下设组织科(负责干部、人事工作)、宣教科(负责教务、图书、资料、院刊等工作)、团委。行政方面设院长办公室,总务处(负责总务、财会、食堂、生产、医务所等项工作)。教学单位设马列主义教研室、政法教研室、公安教研室,还有专职语文教员和体育教员各1人。学院未设系,只设公安、政法两个大班。公安分成三个班,即公安一班,公安二班,公安三班,学员是公安保卫干部。政法分成五个班,政法一班为检察班,政法二班为司法班,政法三班为民政班,政法四班、五班为学生班。公安三个班由公安教研室负责联系和管理,政法一、二、三班由政法教研室负责联系和管理。政法四、五班由马列主义教研室负责联系和管理。负责联系和管理的机构派出教师分别担任各班班主任。按当时学院领导说,教研室既是教学单位,又是行政单位。学院教职员工一直在55至65人之间,没有满过编。副院长兼副书记(副厅级)主持工作,各教研室和总务处由一位主任或副处长主持工作,没有副职,没有冗员。1960年,为了响应省委的号召,参加农村整风整社运动,学院还下放了19人到弋阳县等地农村工作。其中有10名是教师, 1958年国家分配来的大学毕业生,学院的教学骨干。
1961年,省委、省人委贯彻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先后于1961年5月、10月和1962年8月,提出了对全省全日制大中专学校调整的意见。在省第四次方案中不再保留江西政法学院。而是改为江西政法干部学校。
三、政法干部学校
1962年,江西政法学院改为江西政法干部学校。省委决定,江西政法干部学校由省委政法领导小组主管,省公安厅代管,编制精简为50人。干校主要任务是分期分批轮训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含公安、检察、审判、司法、民政)在职干部。教学内容根据不同的生源,有时偏重政治理论,有时偏重业务知识。学生不计学历,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江西政法干部学校被迫停办。
1972年10月,省委决定恢复江西政法干部学校,
四、政法学校、公安干部学校、人民警察学校
1978年1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在江西政法干校基础上成立江西省政法学校,为全日制普通中专,与江西政法干部学校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979年5月,省公安局党组批准学校成立党委。
1980年,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粮食部、财政部、公安部下发《关于设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的联合通知》。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政法学校同时挂“江西省人民警察学校”校牌。
1981年10月,省公安厅党组同意学校党委下设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4月,江西省公安厅成立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委会,董殿生、张靖和任委员。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开始评聘职称。
1983年5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江西公安干部学校(即恢复1951年创办的江西省公安学校),与江西省人民警察学校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984年4月,省公安厅批复:江西省人民警察学校、江西公安干部学校下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治处、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马列主义教研室、法律教研室、公安第一教研室、公安第二教研室、语文教研室、军体教研室,均为副处级单位。
五、公安专科学校
1984年9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公安干部学校改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与江西省人民警察学校一块办学。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属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委员会双重领导,以公安厅领导为主。10月9日,江西省公安厅批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省人民警察学校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治处、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马列主义教研室、法律教研室、公安第一教研室、公安第二教研室、语文教研室、军体教研室、均为副处级单位。
1985年6月7日,省委政法委、省编委批准江西公安专科学校编制350人,为中央政法专项事业编制。
1986年9月1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复函江西公安厅,同意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教学机构设侦查学系、公安管理学系、治安管理学系;马列主义教研室、军体教研室、法律教研室、图书馆,语文教研室建议改为基础部(均为副处级)。
1987年1月8日,省编委、教委、公安厅批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内设副处级机构如下:政治部、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侦查学系、公安管理学系、治安管理学系、马列主义教研室、军体教研室、法律教研室、基础部、图书馆。
4月6日,江西省公安厅批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科级机构设置,学校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科、宣传科、保卫科学生科;办公室内设:秘书科、校刊编辑室;校教务处内设:教务科、教材设备科、科研科、电化教研室;总务处内设:财务科、总务科、膳食科、基建科、卫生所,各系内设办公室。(以上科、室、所均为副科级)。
1988年2月1日,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党委决定,在教学教辅单位下设立教研组。侦察学系设侦察学教研组、文痕检教研组、刑事照相教研组、法医化验教研组、通讯教研组、实验室;治安管理学系设公安基础理论教研组、心理学教研组、治安管理教研组;法律教研室设刑法刑诉法教研组、法理宪法教研组、民法教研组;马列教研室设哲学教研组、政经教研组、革命史教研组、德育教研组;军体教研室设普体教研组、军体教研组、摩托教研组;基础部设语文教研组、英语教研组、数理化教研组、逻辑教研组;图书馆设采编组、流通组、阅览组、情报咨询组。12月17日,省公安厅党组调整对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干部管理权限。
①省公安厅党组任免管理专科学校副处级以上和副教授以上职称干部,正科级以下干部由学校党委任免、管理,干部任职通报厅政治部备案。②讲师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按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管理。③今后学校调进调出科级以下干部,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经厅政治部审查后办理有关手续。④选拔配备干部必须坚持上级规定的标准条件,严格按编制配备干部,注意稳定教学骨干,培养选拔教学人才,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和学校教学质量。
1989年4月6日,经厅党组研究同意,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政治部学生科划归教务处,同时设立中专学生管理办公室(正科级)。
1991年4月8日,省公安厅批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政治部增设老干部工作科,原组织人事科调整为组织科、人事科,均为副科级,校办公室增设综合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