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犯罪侦查的一般程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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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存款证明
、公司或者企业乃至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
各种申请贷款时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
价值重复担保而骗取贷款。这里的虚假产权证明是指
伪造、变造或无效的由有关产权部门作出的能够证明
行为人对房屋、地产等不动产或汽车、货币、可即时
改制 重组企业、
(四)加强经侦特情力量建设 (五)积极、慎重受理报案 (六)增强情报意识,注意从 多种渠道发现犯罪线索
三、经济犯罪线索的受理 (一)受案步骤 1、了解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者的基本情况 2、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陈述报案情况;自首者 供述犯罪情况。 3、要求报案人、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据——证据菜单 4、询问所报、自首案件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办人、作案手段、 造成的损失(结果) 情况等。
也是商界融资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贷款的种类 1、按照贷款的期限分为: 短期贷款(小于1年); 中期贷款(大于1年小于5年); 长期贷款(大于5年)
贷款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
犯罪事实
贷款归还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 签定借款合同 贷款审批 贷款调查 信用等级评估 贷款申请
•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编造,即捏造(注:参见《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75页。),无中生有。行为人以假引资或者编造效 益良好的投资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诚然,这里 的虚假理由,除了假引资、假项目外,还有其他类似 于引资、立项之类的如假冒某集团扩大经营所需资金 等虚假理由。
兑付的票据等动产而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文件。

• 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指上 述4 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 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或者取得贷款后随即以破 产、兼并等方式转移债务,逃避还款义务等方法。
金融诈骗的主观故意: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 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 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详细询问控告人、报案人就报案事实是否向人民法院 提起过民事诉讼。如若提起,现在的情况。怎么处理 ?
• (1)如果我们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嫌 疑,而这一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作出生效 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 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 例如:贷款诈骗,要详细询问借款人、贷款人、贷款 时间、贷款数额、贷款期限、借款理由、担保方式、 具体经办人、
• 要求提供-贷款合同、贷前调查、贷中检查、贷后监 督、划款证明、如果是担保贷款,担保证明
--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
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之一,
6、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应当向报案人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 ——依法制作笔录,经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权利义务 告知
• (二)案件线索受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 1、详细询问,全面客观了解报案情况。报案人或单位 、控告人和举报人在反映情况时,由于主、客观因素 驱驶,往往只提供有利于自已或单位的情况和相关材 料、书证、帐目,甚至隐瞒各类经济纠纷,刻意将纠 纷说成犯罪;或者故意夸大经济违法案件或违反内部 管理操作程序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和产生的后果,隐瞒 部分内容的真实性。
3、畅通各种渠道,便利群众举报
4、采取奖励方式,鼓励如实举报
(二)主动与有关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管部门加强 联系
保监会
工商
税务
审计
经侦部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烟草专卖 食品药品监督
证监会
(三)主动到易发案单位走访
经侦部门
金融单位 (银行、保险、 各类市场
证券)
购销量大的 的公司 、企业
大型工程

•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这里的经济合 同即涵盖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合同种类。 按照该法规定,所谓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伪造( 仿照真合同而制造出的假合同)、变造(篡改原合同 的标的或数量或价款等主要条款而成的经济合同)、 无效(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等合同。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这里的虚
第ຫໍສະໝຸດ Baidu章 经济犯罪侦查 的一般流程
第一节 经济犯罪线索的来源与受理
一、经济犯罪线索的来源
案件线索 来源
举报
扭送 自首
控告
报案
情报发现 自侦发现
移送
交办
行政执法 机关移送
检法移送
内部移送
二、扩大经济犯罪线索的措施 (一)大力推进举报工作
1、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举报机构
黑龙江省厅举报中心网页
2、加大举报的宣传力度
•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 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 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 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 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 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并说明 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 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 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并 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 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公安 机关或检察机关。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 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 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 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 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5、决定是否受理 ----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属当地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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