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犯罪侦查的一般程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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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存款证明
、公司或者企业乃至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
各种申请贷款时所需的证明材料。
•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
价值重复担保而骗取贷款。这里的虚假产权证明是指
伪造、变造或无效的由有关产权部门作出的能够证明
行为人对房屋、地产等不动产或汽车、货币、可即时
改制 重组企业、
(四)加强经侦特情力量建设 (五)积极、慎重受理报案 (六)增强情报意识,注意从 多种渠道发现犯罪线索
三、经济犯罪线索的受理 (一)受案步骤 1、了解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者的基本情况 2、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陈述报案情况;自首者 供述犯罪情况。 3、要求报案人、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据——证据菜单 4、询问所报、自首案件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办人、作案手段、 造成的损失(结果) 情况等。
也是商界融资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贷款的种类 1、按照贷款的期限分为: 短期贷款(小于1年); 中期贷款(大于1年小于5年); 长期贷款(大于5年)
贷款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
犯罪事实
贷款归还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 签定借款合同 贷款审批 贷款调查 信用等级评估 贷款申请
•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编造,即捏造(注:参见《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75页。),无中生有。行为人以假引资或者编造效 益良好的投资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诚然,这里 的虚假理由,除了假引资、假项目外,还有其他类似 于引资、立项之类的如假冒某集团扩大经营所需资金 等虚假理由。
兑付的票据等动产而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文件。
•
• 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指上 述4 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 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或者取得贷款后随即以破 产、兼并等方式转移债务,逃避还款义务等方法。
金融诈骗的主观故意: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 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 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详细询问控告人、报案人就报案事实是否向人民法院 提起过民事诉讼。如若提起,现在的情况。怎么处理 ?
• (1)如果我们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嫌 疑,而这一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作出生效 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 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 例如:贷款诈骗,要详细询问借款人、贷款人、贷款 时间、贷款数额、贷款期限、借款理由、担保方式、 具体经办人、
• 要求提供-贷款合同、贷前调查、贷中检查、贷后监 督、划款证明、如果是担保贷款,担保证明
--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
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之一,
6、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应当向报案人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 ——依法制作笔录,经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权利义务 告知
• (二)案件线索受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 1、详细询问,全面客观了解报案情况。报案人或单位 、控告人和举报人在反映情况时,由于主、客观因素 驱驶,往往只提供有利于自已或单位的情况和相关材 料、书证、帐目,甚至隐瞒各类经济纠纷,刻意将纠 纷说成犯罪;或者故意夸大经济违法案件或违反内部 管理操作程序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和产生的后果,隐瞒 部分内容的真实性。
3、畅通各种渠道,便利群众举报
4、采取奖励方式,鼓励如实举报
(二)主动与有关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管部门加强 联系
保监会
工商
税务
审计
经侦部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烟草专卖 食品药品监督
证监会
(三)主动到易发案单位走访
经侦部门
金融单位 (银行、保险、 各类市场
证券)
购销量大的 的公司 、企业
大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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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这里的经济合 同即涵盖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合同种类。 按照该法规定,所谓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伪造( 仿照真合同而制造出的假合同)、变造(篡改原合同 的标的或数量或价款等主要条款而成的经济合同)、 无效(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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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这里的虚
第ຫໍສະໝຸດ Baidu章 经济犯罪侦查 的一般流程
第一节 经济犯罪线索的来源与受理
一、经济犯罪线索的来源
案件线索 来源
举报
扭送 自首
控告
报案
情报发现 自侦发现
移送
交办
行政执法 机关移送
检法移送
内部移送
二、扩大经济犯罪线索的措施 (一)大力推进举报工作
1、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举报机构
黑龙江省厅举报中心网页
2、加大举报的宣传力度
•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 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 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 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 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 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并说明 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 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 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并 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 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公安 机关或检察机关。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 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 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 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 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5、决定是否受理 ----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属当地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