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业驱动汽轮机工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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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基本设计
3. 辅助设备
4.检验和试验
5.涂漆、标志和装运
6.图纸及资料
7.保证
8.其它
附录
A 设计基础
B 主要参考标准、规范和规定
C 参考的卖方供货范围
D 卖方应提供的图纸及资料
E 油漆颜色
1. 总则
1.1 范围
1.1.1 本规定包含对汽轮机的最低限度要求。是在遵守现行的汽轮机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下,对装置中的汽轮机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提出的一般性的要求或限制性的说明。
1.1.2 制造厂对本规定的严格遵守并不意味着解除其对汽轮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正确设计,选材,制造以及满足规定的操作工况所应承担的责任。
卖方应根据其经验进行合适的设计, 选材, 制造并提供一整套能符合规定的操作工况要求的机组和辅助设备。
1.1.3凡对于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系统的某些必备要求,而未列入本规定者,也属于本技术规定的范围。
1.2 基本要求
1.2.1 设计变更
制造厂可以提供一个变通设计。但是变通设计中不符合本规定的条款或本规定中所列相关标准的条款之处应提交买方,以便及时澄清和处理。如制造厂没有提交此类偏差文件,则制造厂所提供的产品将被认为完全符合本规定及所列相关标准的条款。
1.2.2 本规定如与采购规格书或订单有不一致之处, 应以采购规格书或订单为准。卖方如对本规定或采购规格书的条款在技术上有不同的见解,则应在报价时及时提出以供买方确认。
本规定中如有上述的不一致之处或有任何的不确切之处并不能解除制造厂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对提供正确设计,选材,制造以及满足规定的操作工况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 布置
机组及辅助设备的布置应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布置应保证对机组今后的操作和维修提供足够的安全空间。
1.2.4 卖方的责任
卖方的责任范围包括保证本技术规定中所规定的汽轮机和辅助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卖方应负责所规定的供货范围内所有内部配管的设计和成套供货。
卖方的责任还应包括保证期、保修期和整个系统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以及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买方要求的图纸、资料和数据等。
除非在采购规格书中另有规定,否则被驱动机制造厂将对整个机组负责,被驱动机制造厂的责任包括协助确定汽轮机的规格大小,转速,转向,提供润滑及控制油系统以及进行轴系的分析计算,如横向及扭转临界转速计算,启动力矩的计算等。被驱动机制造厂的责任还包括向汽轮机制造厂提供必要的图纸资
料以及协调和指导整个驱动和被驱动机组的试验。
汽轮机制造厂有责任向被驱动机制造厂提交进行上述分析计算所需的数据,如横向及扭转临界转速计算计算所需的数据,对润滑及控制油的要求,对联轴器及其护罩的要求等。汽轮机制造厂还应对被驱动机制造厂所提供的润滑及控制油系统进行确认以保证其油系统符合汽轮机的要求。
1.2.5 卖方供货范围
卖方的供货范围将在采购规格书中做出规定。
1.3 标准与规范
下列最新版本的标准与规范将作为本规定的组成部分,卖方有责任在产品的设计,制造,试验及检验时遵守所列标准,卖方对此类标准的可能的偏差应在报价时提交买方供确认。
API612 炼厂用特殊用途汽轮机
API613 炼厂用特殊用途齿轮箱
API614 特殊用途润滑油,密封油及控制油系统
GB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HEI 标准 表面冷凝器
2. 基本设计
2.1 汽轮机机组应满足规定的操作条件。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机组应能全负荷、连续、安全地运行。
2.2 只有经过实际生产验证的设备才可被接受。
当设备在相似的操作条件下,不管在任何地方至少已经正常运转两年以上,便认定该设备为经过实际生产验证过的设备。未经实际生产考验的新产品不能采用。
2.3 卖方应保证其产品的输出功率,转速以及各项性能指标在规定的工况下达到买方的要求,汽轮机的汽耗率在被驱动机的额定工况点以及正常的进汽工况下不得超过卖方在报价书中的给定值。
2.4 汽轮机在主汽阀前应设置可拆除的蒸汽过滤网,并保证在拆除此蒸汽过滤网时不必拆卸主进汽管。
2.5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汽轮机应设置盘车装置。盘车装置的形式将根据具体项目加以确定。
2.6 机组应在数据表上规定的各种工况下连续稳定运行。
2.7 噪声按GB标准测量,机组噪音值应符合有关标准和买方要求。如有冲突,应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2.8 机组(包括联轴节,齿轮等)的设计应保证其在安全伐设定值以下安全运行。
2.9 机组及辅助设备的设计应保证维修方便,主要部件的设计应保证拆装方便。
2.10 卖方应提交所需的专用工具及清单。
2.11 所有的电气及仪表部件应符合采购规格书上所列的电气区域规定。
2.12 缸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至少应为规定安全伐的整定值。凝汽式汽轮机排汽缸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至少应为0.135MPa(A),当凝汽式汽轮机在排汽压力为大气压及相应的排汽温度下工作时不会产生任何损坏。
2.13 汽轮机的汽缸应为水平剖分式,高低压缸之间可以设垂直剖分面。
2.14 汽轮机进排汽及抽汽管口上可以承受的外力和外力矩至少应为按NEMA SM23计算出的数值的1.85倍。
2.15 汽缸上所有接管的尺寸不得小于1/2英寸。除非得到买方的同意,否则尺寸为1 1/4,2 1/2,3 1/2,7和9英寸的接管不得采用。
2.16 所有与买方交接处的接管和螺栓应采用公制螺纹。
2.17 所有螺栓连接处所需的螺栓均应由卖方提供。
2.18 铭牌功率至少应为压缩机额定工况下所需功率的110%(包括各种机械损失)。
2.19 轴封
2.19.1 轴封应采用可更换的迷宫密封以减少蒸汽泄漏量,优先选用静止式易更换的迷宫密封。
2.20 保温及外套
汽轮机应加以保温并提供外部金属套,保温层的厚度应保证金属套表面温度维持在75℃以下。所有保温材料应由卖方提供。
2.21 动力学及临界转速
2.21.1 刚性转子的第一临界转速至少应为其最大连续转速120%。
2.21.2 挠性转子的第一实际临界转速至少应在其工作转速以下15%,而第二临界转速至少应为其最大连续转速的120%,否则应证明转子在临界转速附近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