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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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四、典型案例
案情:矛盾焦点:航行区域
要约与反要约
1、保险公司是否明确提示航行区域的修改? 2、投保单作为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补充案例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 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 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
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 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 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 缴到保险公司。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 提出索赔。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 合同,起诉于法院。
三、典型案例
案情:投保人(原告):孟某,1996年11月13日购 买三者险,保费为欠条,保险人出具保单。
1996年11月25日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被告)宣布保单作废,并 要求退回保单。
1997年3月21日,事故发生。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保险合同条款中有无保费缴纳等事项?
机动车三者条款
(四)非要式性
合同产生效力,不以一定形式的存在为生效前提。
为什么要对其进行区分,因为如果是要式合同,保 险合同的成立就必须经过保险人的核保,保单的制 作和生效,在此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五)诺成性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产生法 律效力的合同。
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
一、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 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监会 规定的限额。 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
(六)附和性
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 即,不是 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 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 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补充案例(二)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险 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 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 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 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 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 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 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 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有偿性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 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 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节 投保
一、投保的概念 二、投保的方式 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 四、典型案例
一、投保
又称:要保。 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保险人作出请求
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投保时:投保人依法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的方式
投保单 口头 电子数据(传真、email等)
注: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亲笔签字!!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 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 障而言的。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双方约定的 事故发生时才能履行。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 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七)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 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 才履行。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林书童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
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
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有名合同 规定有名称的合同。 由《保险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双务性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负有义务。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 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补充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甲的机动车辆保 险,在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 本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此后多次催甲 支付保费,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 日,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11日甲向保险公司 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 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向保险公 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费 为由予以拒赔,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 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典型案例
案情:矛盾焦点:航行区域
要约与反要约
1、保险公司是否明确提示航行区域的修改? 2、投保单作为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补充案例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 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 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
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 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 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 缴到保险公司。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 提出索赔。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 合同,起诉于法院。
三、典型案例
案情:投保人(原告):孟某,1996年11月13日购 买三者险,保费为欠条,保险人出具保单。
1996年11月25日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被告)宣布保单作废,并 要求退回保单。
1997年3月21日,事故发生。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保险合同条款中有无保费缴纳等事项?
机动车三者条款
(四)非要式性
合同产生效力,不以一定形式的存在为生效前提。
为什么要对其进行区分,因为如果是要式合同,保 险合同的成立就必须经过保险人的核保,保单的制 作和生效,在此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五)诺成性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产生法 律效力的合同。
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
一、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 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监会 规定的限额。 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
(六)附和性
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 即,不是 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 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 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补充案例(二)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险 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 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 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 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 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 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 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 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有偿性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 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 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节 投保
一、投保的概念 二、投保的方式 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 四、典型案例
一、投保
又称:要保。 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保险人作出请求
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投保时:投保人依法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的方式
投保单 口头 电子数据(传真、email等)
注: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亲笔签字!!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 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 障而言的。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双方约定的 事故发生时才能履行。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 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七)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 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 才履行。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林书童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
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
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有名合同 规定有名称的合同。 由《保险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双务性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负有义务。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 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补充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甲的机动车辆保 险,在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 本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此后多次催甲 支付保费,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 日,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11日甲向保险公司 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 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向保险公 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费 为由予以拒赔,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 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