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部队及官兵涉法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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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部队及官兵涉法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济南军区空军军事法院
最近,我们对全区2001年以来的涉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

总的感到,官兵本人及其家庭遇到的涉法问题明显增多,是当前基层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涉法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全区共发生涉法问题216起,有10%的官兵或其直系亲属不同程度地遇到过涉法纠纷。

常见涉法问题的主要类型:一是婚姻家庭纠纷。

共42起,约占总数的20%。

这类纠纷比较复杂,既有官兵本人婚姻家庭中的悲剧和不幸,也有义务兵父母离异后带来的困惑与苦恼,尤以基层年轻军官和士官居多。

主要表现为,有的因两地分居引起婚变;有的对婚恋问题不慎重为产生纠纷埋下隐患;有的因“喜新厌旧”导致感情裂变。

二是土地承包和宅基地纠纷。

共60起,占总数的28%。

这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籍官兵家中。

主要表现为,个人及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荒地、鱼塘等使用权纠纷;宅基地被人强占或相邻权争议引发的纠纷;建房占地、采光、通行、通风、排水等纠纷等。

三是经济合同纠纷。

共36起,占总数的17%。

随着人们经济交往频繁,购销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明显增多。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军人及亲属购房增多,因为房产、装修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四是人身伤害纠纷。

一种是官兵直系亲属被不法分子伤害,共23起,占11%。

第二种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共23起,占11%,其中2003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总数82%。

五是单位涉法纠纷和遗留问题。

一种是1998年以前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遗留下来的问题,其中以占用军队房地产所引发的纠纷为主,占单位涉法问题的44%。

第二种是部队和地方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涉法案件,截止2003年仅
地方法院委托我区军事法院协助执行的就有9件,至今仍有7件未予执行。

第三种是各种严重疾病患者滞留部队,全区目前共有74名患严重疾病的战士滞留部队。

二、涉法问题对部队建设的影响
部队官兵涉法问题增多,说明国家及军队法制建设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官兵法律意识增强,善于用法律评判是非曲直,对自己和家庭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进行保护。

但是,这些问题的大量存在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低估。

一是影响官兵安心服役,加大了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难度。

有的基层官兵遇到涉法问题后,特别是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家庭成员受到不法伤害又得不到有效解决时,往往情绪激动,要求处理问题的心情十分迫切。

极个别法纪观念淡薄的官兵,思想和行为难以控制,很容易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给基层管理工作增加难度。

二是影响部队安全稳定,极易成为犯罪诱因。

有的干部战士发生涉法问题后心理紧张、情绪急躁,到处寻求说法,极易形成心理障碍,产生不稳定因素。

特别是有的基层官兵遇到涉法问题后,如芒刺背,自制力极差,不能正确对待,如果解决和控制不力,很容易丧失理智,采取过激行为,引发案件。

三是牵扯领导和机关精力,给部队带来较大经济负担。

基层官兵涉法问题发生后,往往希望部队能给予帮助或是借助组织的力量来解决,部队领导和机关耗散大量精力。

不少涉法问题由于处理难度较大,耗时较长,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部队增加了额外负担。

根据我们对11个团级单位的不完全统计,2001年以来,他们先后派出63人次为官兵处理涉法问题,仅差旅费一项花费就近12万元。

四是影响军政军民关系,损害部队政治声誉。

有的单位与地方发生民事案件,既不请律师又不到庭申述权利,地方法院判决败诉后,既不提出上诉又不履行判决,地方单位和群众意见很大,导致有的向上级领导和机关反映,有的通过地方政府交涉,有的上访告状,甚至扬言静坐示威,使部队威信和声望受到损害。

三、解决涉法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各级领导和机关要提高对处理涉法问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调查发现,少数单位对官兵涉法问题重视不够,认为涉法问题纯粹是“个人自己的事”,对可能给部队建设带来的影响不敏感,或对其漠不关心,或缺乏解决的主动性,从而造成工作被动。

各级领导和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处理官兵涉法问题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部队建设,维护部队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基础性工作,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是基层干部骨干特别是各级领导应善于从法律角度考虑和处理问题。

调查发现,当官兵本人或家庭遇到涉法问题后,有些基层干部和个别领导仍习惯于用老模式、旧方法处理,结果不但问题没解决,反而滋生了不稳定因素。

如果对症下药,用法律手段去处理解决涉法问题,就会起到帮助一人、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作用。

三是法制教育应调整充实内容,注重实效。

从调查情况看,部队法制教育除形式比较单一外,内容也有些偏。

只侧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有震慑性的内容,而对权利方面的各项法律规定涉及不多,致使官兵法律素质始终在低层次徘徊,一旦遇到涉法问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就显得很弱。

部队法制教育,不仅要教育官兵知法守法,提高“免疫”能力,而且还要教育他们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及亲属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达到避免和减少纠纷、依法处理问题的目的。

四是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咨询人员的服务保障作用。

由于基层法律服务骨干大多由各单位保卫干部兼任,且人员变化频繁,培训不经常,在帮助官兵处理各种涉法问题方面,作用发挥不大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官兵涉法问题的及时妥善解决。

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组织,加强和充实法律服务队伍。

建议在直属团以上政治机关编配专职法律服务干部,以此为核心,建立起宣传、保卫、军务等部门参加的法律服务组织。

要把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热爱法律服务工作、热心为官兵服务的同志,吸收到法律服务队伍中来,同时可以适当招收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地方大学生,优化部队法律服务骨干的整体素质和知识结构。

五是把法律服务与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结合起来。

法律服务工作与经常性思想工作、经常性管理工作,虽
属不同范畴,但工作的目的是一致的,手段运用也相近。

把法律服务融会贯通到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中,使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增强基层经常性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思想工作的整体效应,还能切实为官兵排忧解难,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济南军区空军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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