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投资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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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投资贸易政策
1988年4月,老挝政府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1994年3月,老挝政府颁布修改后的《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出台。

上述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优惠政策”透明度不高,影响了外商的投资信心和积极性。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最近老挝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老挝政府新颁布《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2、重新将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

老挝国内外投资促进管理局(DDFI),前身为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FIMC),它是老挝投资管理、外国合作和国内投资委员会(CIC)旗下的中央政府机构。

DDFI主要负责评估投资申请,并与老挝有关部委合作,报告CIC获最终批准。

该部门也负责监控CIC认可的投资项目,并向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信息。

3、针对外商反映较多的老投资委收费环节多、审批慢等问题,老政府在《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中规定,实施“一道门”服务,取消项目审批手续费和资料费,限定审批时间。

少于1百万美元的投资,15个工作日。

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5百万美元的投资,45个工作日。

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1千万美元的投资,60个工作日。

4、将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非重点领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将万象市、琅勃拉邦省、沙湾那吉省、占巴色省的审批权限扩大到200万美元。

5、根据2002年1月21日总理令,在沙湾拿吉省沿泰老边境地区设立占地325公顷的“沙湾-色诺经济特区,在老中边境设立“磨丁边境贸易区”,并颁布有关政策法令。

6、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加东盟自由贸易区,参与开发湄公河次区域、湄公河-恒河经济区、越老柬三角经济开发区等。

主要政策规定
-除了那些关于国家安全,环境和公共健康的行业之外,其他的每个行业都是向国外投资者开放
的。

-投资可以为完全控股或者合资。

-国家的货币可以自由兑换。

-在利润和分红方面没有限制。

-土地可以长时间租赁,至少30年并可以延期。

-单一税率(利润的20%)。

-国外雇员征收10%的收入税。

-所有进口设备征收1%的关税。

-出口货物的加工品征收零关税。

-成品免征出口税。

-承担损失可能性允许为3年。

-自由雇用国外劳力。

-对于大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给经济发展带来突出贡献以及位于边远地区的投资项目给予降低关税。

所有的国外投资者在投资申请中,须提交以下文件:
-投资申请书。

-公司情况说明。

-合资协议(若为合资企业)。

-有关投资项目的经济和技术说明。

-用于证明投资公司的法律和财务文书。

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
电力开发、农林商品生产和加工、养殖业、加工业、手工业、矿产业和服务业等,鼓励主要使用当地资源和劳动力。

重点扶持三个产业:大米、谷类和食品生产;国内替代进口的日用品生产;出口商品生产。

老挝到2010年的战略目标是:继续执行政府优先发展的项目,如:电力、矿产、服装、手工业品、咖啡、大米、木器、砂仁、山货、纸浆、麻、棉花、牲畜、植物药、旅游产品等。

继续发展基础建设项目,如:电网、水电、商品加工、过境公路、运输、通信、过境服务、旅游、经济特区及其他多角经济区。

重点发展的经济领域:
1、继续加强粮食生产,保持自给有余,力争扩大出口;
2、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特别是出口商品生产;
3、停止毁林开荒,防止破坏森林和生态环境;
4、加快山区贫困人口脱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5、加快人力资源开发;
6、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
7、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国际旅游业。

按老挝发展规划,2001-2005年,国家需要建设资金40-50亿美元。

其中,拟争取优惠贷款18-19亿美元、商业贷款7-8亿美元、吸引外商投资15-20亿美元。

外汇管理规定:
为了扩大外国在老挝投资,有效做好管理资金引进工作,老挝国家银行于1990年9月7日制定了第53号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主要如下:
除获得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外,任何个人、法人禁止在老挝境内的流通领域里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

当持有外币者需要在老挝境内支付或结算时须到获准经营兑换外币的银行或机构,将外币兑换成基普后使用。

个人和法人的外币买卖须通过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银行或机构进行。

在投资中,如投资者资本是外汇的,老挝外贸银行负责外汇帐户和国外转帐业务,外国在老挝投资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汇进老挝,存入老挝外贸银行,并通过老挝外贸银行支付,银行手续费0·5%;如投资者的资本是实物的,须按老挝外贸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引进,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准确、完整地计价。

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投资委签发的投资许可后,把上述文件复印件送到老挝国家银行,以便监督、检查和批准上述投资的成本、利润、利息等转移出老挝。

如投资者没有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将不允许把上述资金转出老挝。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合同期满的投资、项目期满的投资及已停止或部分停止经营活动的投资,在财务结算完成及履行完规定义务后,可将投资者合法的外汇、物资转移出老挝。

向国外转移的资金,须在老挝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下,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数量较大资金的转移要得到批准,并按老挝国家银行认可的计划分批转移,特别是当投资者的利润是基普并要求兑换成外汇汇向第三国时。

投资者的企业向商业银行购买外汇的条件:
(1)在投资法的基础上,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利润、利息、服务费等及外国人的劳务费转移回第三国;
(2)在投资全部到位后,为了在老挝国内开展正常经营和生产;
(3)有关进出口商品服务费、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的结算,各种进出口、国际服务的结算,各种资金和收入的汇出。

上述购汇均须符合老挝国家银行制定的不同具体条件并出具完备的相关文件。

此外,外国投资者在获准的项目投资资金全部到位后,投资者才能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从国外贷款,须经老挝国家银行批准。

税法:
1995年1月26日老挝国家主席签发第28号关于颁布实施税法的主席令,1998年9月28日老挝国家主席签发第01号关于修改税法部分条款的主席令。

该税法主要是针对老挝国内经营单位,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已在投资法中有规定的优惠政策,该税法部分适用外国投资者。

老挝税收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两类,间接税包括经营税和消费税;直接税包括利润税、个人所得税、最低税和其它费用税。

凡从事进口、销售、生产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须按以下税率纳税:
(1)经营税
依据不同的经营范围,按5%和10%征收。

征收5%税的主要经营范围有:农产品、食品、工农业机械、诊所、兽医、修路、水利、布匹、服装等;
征收10%税的主要经营范围有:电器、建材、通讯、建筑、矿产品、旅游、饭店、汽车、饮料、家俱、化妆品等。

(2)消费税
消费税规定在税法第23条,主要规定对部分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如:
燃油类税率5-23%;
酒类或含酒精饮料税率50-60%;
汽水等保健饮料税率30%;
烟、雪茄税率50%;
轿车税率60-104%,其它汽车15-50%。

(3)利润税
法人经营的将按其纯利的35%征税,个体经营将其收多少按纯利的10-45%征收,外国投资者在享受免税期后须按纯利的20%纳税。

(4)个人所得税
工资税属个人所得税中一项,每一个在老挝进行经营活动、劳务的人,都要依法按5-45%纳税,外国人按月工资的10%交税。

(5)最低税
凡法人经营的企业都须按全年经营收入的1%交纳最低税。

《关税法》
对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设备及原材料征收1%的优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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