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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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捷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基础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和加强员工组织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乌兰察布市捷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工作制及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作制范围:

标准工时制:指各部门、科室的行政人员,工作时间能够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标准工时制岗位:各部门、科室行政人员。

第四条: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的8:30--17:30;午休就餐时间12:00-13:30,特殊情况,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方可执行。不能执行该工作时间的,列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

第九条:特殊说明: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全体员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加班。

2、公司在周休日组织的培训不视为加班。

3、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内组织的娱乐性活动不视为加班。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依法确定自己的考勤形式,建立并妥善保存考勤档案备查。考勤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考勤管理办法:

一、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自行进行考勤登记,不得要求他人代替考勤也不得代替他人考勤。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员工的考勤情况直

接与工资挂钩。

三、凡出现忘记签到、签退现象,均按缺勤处理。

四、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的、在工作时间若有外出办公的需求,必须由本人在本部门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如果不登记备案,一律按缺勤处理。

五、每日签到时间为早8:25之前,签退时间为晚17:30后。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有权核查各单位考勤管理的真实与准确性,并负责对考勤结果的奖惩情况进行追踪落实。

第十四条:说明:

所有员工考勤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考勤制度,不允许更改考勤记录,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和部门经理各处以50元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在岗员工可享受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律规定的法定休息日。

第十六条:员工请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超过一天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休假期满当日,必须办理续假或销假手续,见《请(销)假表》。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以电话或其他形式向部门第一负责人口头请假,并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旷工。

一、员工请假手续需经部门第一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二、请假员工的部门第一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请假员工协商确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期限,并有权拒绝员工的请假要求。

三、未经批准而休假、假期已满但未及时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继续休假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带薪年休假:

一、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来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岗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休假期限:

按照区域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休假方式:可以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累计休假,具体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视工作需要确定。

四、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五、员工请事假必须优先占用年休假时间。

(一)累计事假天数大于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时,可按事假扣款,并同时记录带薪年休假天数已经执行完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一)本年度脱产培训或学习1个月及以上且由公司发放工资或生活费补贴的。

(二)国家相关规定中不享受年休假的其他情形。

七、员工请年休假必须填写《年休假请(销)假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八、各单位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必须合理安排员工执行年休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要安排员工执行完本人应休假时间,特殊情况可顺延至次年度的3

月1日前。出现安排不合理现象,明显与工作有冲突或过于集中的单位,给予单位第一负责人罚款200元,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九、各单位在充分结合工作与个人需求的基础上,于年初制定员工年休假实施计划,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计划表》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十、员工本人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年休假,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直接上级及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顺延休假计划或不执行年休假。

十一、公司人事行政部有权对各部门年休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探亲假(已经按规定享受外派人员探亲假的不再重复享受该探亲假及探亲待遇)

(一)探亲条件:与公司连续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两年的在岗员工、工作地离家300公里以上、节假日不能与家人团聚的,可以享受已婚、未婚探亲假。员工请探亲假必须填写《外派人员探亲请(销)假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二)探亲范围:

1、与员工本人的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双方都不在一地居住,且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与父或母任一方可以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与配偶不在一地居住,且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假期。

(三)探亲假期:

1、探望父母

(1)未婚员工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一年一次5天、两年合并一次10天的探亲假(公休、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2)已婚员工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一年一次7天的探亲假(公休、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3)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外地的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不再另给婚假,探亲假假期可延长3-5天。

2、探望配偶

已婚员工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一年一次7天的探亲假(公休、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四)探亲待遇:

1、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在探亲期间享受公司的工资待遇,但不享受各项补助。

第十九条婚、丧、产假:

(一)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可享受三天婚假,法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晚婚增加婚假至15天(含公休、节假日及法定婚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增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按照本人工作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婚假不得分段累计休假,不得补休。员工请婚假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可享受丧假五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员工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三天,外地亲属可增加不超过三天的路程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请假期内,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假:

1、持有《准生证》的公司的在岗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晚育(年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44天,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者,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员工在90天的产假外增加产假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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