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户框架合作协议(2017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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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户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通信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通信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方有整车托运、储存等长期服务需求,乙方拥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或资源,双方要素互补,愿意长期合作以实现共赢,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整车运输、储存及其关联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部分词语定义

第一条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以下含义:

1、“运车管家”是指乙方拥有、管理的提供整车运输、储存及其关联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2、“整车”是指甲方托运或交由乙方储存的车辆,包括新车和已使用车辆,本协议中也称“货物”。

3、“客户”是指甲方整合的有整车运输、储存或关联服务需求的用户,本协议中或称“甲方客户”。

4、“第三方承运人”是指乙方通过运车管家整合的有合法的整车运输资格、实际承担

运输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自营运输服务”是指乙方在具备整车运输资格的条件下,组织运力,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自营性质的服务。

6、“第三方运输服务”是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通过运车管家整合、安排第三方承运人为甲方运输货物的代理性质的服务。

7、“仓储服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整车进出库、存放及存放期间的日常管理、日常盘点服务。

8、“增值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的运输服务和对接服务之外的定制化服务,如车辆PDI、车辆整备、车辆上牌、车辆交付等。

9、“对接服务”是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通过运车管家为甲方(或甲方客户)和承运人提供订立运输合同机会的居间性质的服务。

10、“逆向运输”是指乙方将货物运抵到货地点后又运回的运输过程。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部分合作内容

合作方式和原则

第二条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和原则进行合作:

1、乙方根据甲方的服务需求,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三部分约定的服务类型中的以下服务:。

2、乙方指定专门客服小组为甲方提供服务,保证顺畅的沟通协调,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乙方客服小组的服务期间为每个工作日的早八时至晚二十二时,在此期间,乙方客服小组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应在两个小时内响应并及时反馈信息。

3、乙方根据甲方的托运、储存量和客户分布为甲方制定具有效率和价格双重优势的专门服务方案。

4、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对方的履约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权要求对方及时更正和处理不利于双方合作的行为和问题。

5、合作初期,甲乙双方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沟通、执行合作事项。合作关系成熟后,为使双方更便捷、高效地合作,乙方可在运车管家为甲方提供数据对接接口,甲方可在【】为乙方提供数据对接接口,对接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指定联系人信息如下:

6、甲乙双方可在条件具备时讨论建立深层次合作关系,协商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服务区域和合作期限

第三条乙方的服务区域和双方合作期限:

1、乙方的服务区域包括中国境内23个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区域暂不纳入乙方服务区域。上述服务区域并非针对本协议项下全部服务类型,乙方可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确定可服务区域(区域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

2、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可重新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部分各类服务

自营运输服务

第四条自营运输服务中,甲方有以下基本义务:

1、甲方应按约提供货物,保证货物具备合法手续,且不夹带、藏匿任何危险物品或禁运物品。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与运输事宜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准确性。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输服务费。

第五条自营运输服务中,乙方有以下基本义务:

1、乙方应组织、使用符合整车运输条件的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并按货物属性进行装卸,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因乙方原因产生安全风险。

2、乙方应按约将货物运抵到货地点并通知收货人办理货物交接。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反馈运输情况,如有货物未能准时送达或者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发生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甲方提供应急处理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六条自营运输服务中,甲乙双方还约定以下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运输服务事项对作为本协议附件的《整车运输确认单》所列内容予以约定并签字确认,双方签署《整车运输确认单》即为双方就其中约定的具体运输服务事项成立合同关系,双方就该次运输服务受《整车运输确认单》和本协议项下“自营运输服务”条款及其他相关条款的约束。甲乙双方同意,为便于交易,一方提前报备的或临

时指定的人员均可代表该方签署《整车运输确认单》。

2、货物运抵到货地点后,乙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及时办理货物交接。如果收货人对货物有质疑,应在交接时提出,双方共同查验,乙方在将货物送至指定客户时,必须经甲方客户签字确认才可视为完成交付。

3、如果乙方按联系信息不能与收货人取得联系,或收货人拖延提货,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适当期限内负责保管货物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适当期限仍不能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将货物提存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提存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前,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逆向运输服务或将货物转运至其他目的地,乙方在甲方赔偿损失后提供服务。本款中的“适当期限”和“保管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同一服务区域内,乙方可无偿提供变更服务,非同一服务区域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为甲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否则,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的,乙方在保险赔付额度内免除赔偿责任,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6、物在运输、提取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或者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乙方应按货值给予100%赔偿,并负担再次发货的运输费用。若对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自营运输服务中,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托运的货物不具备合法手续,或夹带、藏匿危险物品、禁运物品,应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甲方没有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与运输事项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或者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齐全,或者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货物的,或者其他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运抵、延误运抵或者运错地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乙方按联系信息不能与收货人取得联系,或收货人拖延提货,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甲方除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输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的0.1%的违约金。

第八条自营运输服务中,乙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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