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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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预测题) 在民法学上,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 特征: ①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②继承的主体范围的具有限定性。 ③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④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预测题)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预测题:继承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表现?) (三)遗产的概念 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范围: 1、遗产包括的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5)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 (四)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 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配偶。 ②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 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③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 (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⑤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特征: 2.转继承的概念: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 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特征:①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②转继承是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③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②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③主体不同。 ④适用的范围不同。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2.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概述 1.遗嘱继承的概念: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①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②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③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3)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 (六)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指公民(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的关于抚养、遗赠的协 议。 特征:①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②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③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④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⑤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法。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①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②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意义: (预测题) ①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②确定遗产的范围。 ③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④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⑤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⑥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⑦确定 20 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预测题: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①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1)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记载为准。 (2)户籍登记册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死亡证书为准。 (4)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②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1)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①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 ②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3)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4)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及时将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果继承中的人知道却 不能通知, 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 村委会通知。 如有意隐瞒造成继承人损失的, 应承担责任。 2.遗产保管 ①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①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②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③被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二)遗嘱的设立 1.遗嘱的概念: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 民事行为。 特征:①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②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③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④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⑤遗嘱是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2.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3.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消自己所立的遗嘱。 2、在遗嘱变更变更、撤消时,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变更、撤消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形式不同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 4、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则推定为遗嘱的变更、撤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五)遗赠 1.遗赠的概念: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 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①遗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行为。 ②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③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④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 赠。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①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②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遗赠是单方民事行为,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2)遗赠采取遗嘱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承开始后,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人都知 道的,共同保管或推选艺人或数人保管。 ③无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但无力保管遗产或没有继承 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住所地或遗产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保管。 (二)遗产的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预测题: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责任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 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必留份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 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配偶。 ②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 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③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 (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⑤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特征: 2.转继承的概念: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 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特征:①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②转继承是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③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②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③主体不同。 ④适用的范围不同。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2.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概述 1.遗嘱继承的概念: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①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②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③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3)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 (六)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指公民(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的关于抚养、遗赠的协 议。 特征:①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②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③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④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⑤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法。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①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②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意义: (预测题) ①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②确定遗产的范围。 ③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④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⑤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⑥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⑦确定 20 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预测题: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①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1)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记载为准。 (2)户籍登记册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死亡证书为准。 (4)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②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1)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①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 ②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3)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4)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及时将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果继承中的人知道却 不能通知, 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 村委会通知。 如有意隐瞒造成继承人损失的, 应承担责任。 2.遗产保管 ①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①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②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③被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二)遗嘱的设立 1.遗嘱的概念: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 民事行为。 特征:①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②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③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④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⑤遗嘱是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2.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3.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消自己所立的遗嘱。 2、在遗嘱变更变更、撤消时,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变更、撤消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形式不同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 4、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则推定为遗嘱的变更、撤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五)遗赠 1.遗赠的概念: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 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①遗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行为。 ②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③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④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 赠。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①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②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遗赠是单方民事行为,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2)遗赠采取遗嘱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承开始后,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人都知 道的,共同保管或推选艺人或数人保管。 ③无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但无力保管遗产或没有继承 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住所地或遗产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保管。 (二)遗产的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预测题: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责任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 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必留份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