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介绍检察院民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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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四)结案处理
1.向同级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书; 2.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同级监察 委; 3.不构成违法的,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书》发送当事人,说明情况;自行发现的,终结调查; 4.其他处理(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移送公安机关); 5.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6.发现人民法院存在同类违法情形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发工作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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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检察职能范围
司法公正
裁判结果监督
裁判结果监督是两审终审制度的补救程序,功能为有限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实体正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审判过程的外部监 督,重点是人(审判人员),功能在于实现程序正义;执行监督是为了确保执行公正。三 者监督的对象不同,相互并列、互不交叉; 监督介入时机不尽同,前者是绝对的事后性,而后者则不尽然。但是,终极目标都是维护司法公正。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2015年以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共查出虚假 民事诉讼300余件,从中发现移送了一批刑事犯罪和职 务犯罪线索。
2013年以来,通过开展审判、执行监督,发现移送了一批 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线索。
三、裁判结果监督
年度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办结 1689 1487 1419 1030 1460 抗诉 265 179 143 106 106 再审建议 不支持 275 537 231 589 170 649 73 596 95 868 终结 333 182 200 60 126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三)办理程序
根据《监督规则》及统一办案系统: 1、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管辖: 同级管辖(但上级可以交下级院办理、联合调查、 指定异地调查); 3、启动程序:检察长批准 (《规则》第70条;我省统一要 求分管院领导审批立案)
4.调查违法事实; 5.提交集体讨论—--领导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实践中强调以人为监督重点、以正在办理的案件的程序违法为主 1.审判人员其他违法行为故意拖延办案; 2.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最高法《民诉司法解释》第44 条做了扩充) ;
3. 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二、理解《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的理解
(五)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违法情形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一、 民事检察职能范围
裁判结果监督
(民诉法第200、第208第1、2款、209条)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民诉法第208条第三款)
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民诉法第235条)
公益诉讼(民诉法第55条)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二)工作格局
审判人 员违法 行为监
执行 监督
公益 诉讼
以省院指导 市级院主导 基层院为主阵地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二、理解《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的理解
执行活动违法的情形(民诉法及监督规则未具体规定)
执行裁定:决定、通知: 执行强制措施: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执行实施: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尚未构成执行犯罪的; 执行财产分配: 执行人员违法: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尚未构成执行犯罪的; (如挪用、私分、贪污执行款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在执行局内私设账目管理执行款的,等等
(一)案件来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当事人申请监督
依职权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舞弊违法 判决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需要跟进督的
(二)受理范围(民诉法第209条)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民事检察业务介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周清华
一、 民事检察职能范围
民事检察职能发展轨迹
补丁式修改、再审 事由诉权化改造: 抗诉事由细 化及扩 大(第179条)
提起公益诉讼
(第55条第二款)
1991年
2007年
2012年
2017
起步:对确有错误
的判决裁定抗诉(
第14条+185条)
全面修改 监督范围由裁判结果到全程 监督手段从隐含到明确 监督程序从缺失到初步建立 监督方式:从一元到多元 (第14条 200条 208条 第209条 210条 235条)
即民诉法第111条规定的伪造证据、隐藏转移财产等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形); 4.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或者明知或者没有 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属于一个律所,没有要求一方更换的; 5.审判人员没有尽到证据审查义务导致发生虚假诉讼,或者为当事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的; 6.审判人员没有尽到法定告知义务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如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宣判时未告知当事人 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7.两次发回同一法院重审,或者对于已经原审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裁定其再审; 8.一审法院未在法定期间将上诉状及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导致案件长期不能进入二审的; 9.诉讼外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中只有一方书面申请的; 10. 同一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 或者多个案件存在同样适用法律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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