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洋倾倒废弃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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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洋倾倒废弃物许可证指南

一、申请和审批

1、以下行为属于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需要申请办理倾废许可证:

(1)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及其他物质;

(2)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3)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4)向未全部封闭,留有溢流口的区域吹泥或抛泥。

2、单项工程总倾倒量或港口维护性疏浚年倾倒总量100万方以上的,向国家海洋局青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100万方(包括本数)以下的,向省海洋渔业厅提出申请。

3、申请倾废单位为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或者依施工合同实施倾倒作业单位。

工程开始前二个月,提交申请。若为长期工程,在每年年初,提交本年度工程计划。

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海洋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2)工程批文和海域使用证;

(3)环评批复;

(4)工程施工计划;

(5)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6)船舶证书;

(7)其他有关材料。

施工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单位委托书。

4、根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国家海洋局2003年1月)的规定,对疏浚物进行检验和评价,确定是否属于清洁疏浚物,若不属于清洁疏浚物,须进行疏浚物生物学检验。

5、根据检验结果,符合条件的报分局签发三类疏浚物倾废许可证。申请单位缴纳倾倒费后,领取倾废许可证。

二、施工

1、施工船舶必须持有相应的倾废许可证副本方可作业,禁止无证作业。

2、任何施工船舶首次作业前,必须通知管理人员前往核实,未经核实不得倾倒。

3、施工船舶必须安装倾废仪,以记录船舶倾废每个航次的时间和位置。禁止倾倒不到位。

4、施工船舶每倾倒一次均要按倾废记录表的项目进行记录,需要填写的内容不得空白或省略,不得随意涂改,记录要认真、及时、准确、规范。

每月的五日前,倾废申请单位负责收集、统计上月倾废记录表,将其上报主管部门。

5、施工船舶启运倾倒前应当清除船舷两侧废弃物,船舷两侧严禁带污航行倾倒。

6、倾废申请、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倾倒量,应在到达倾倒批准方量、日期前五日重新办理许可证或延期,严禁超量、超期倾倒。

7、工程需增加施工船舶的,提前五日申请,并提供船舶资料。

8、许可证不可跨年度使用,年内工程未完成的,次年重新办理许可证。

9、工程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倾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返还许可证押金。

三、倾倒区选划与监测

1、倾倒申请单位使用现有的海洋倾倒区进行作业,若为工程建设项目或不能使用现有的倾倒区,则需提出申请,选划临时倾倒区。

2、对正在使用的倾倒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沉积物项目的跟踪监测,水深、底栖环境项目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倾倒区使用的状况,可加强监测频率。

3、倾倒单位应当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承担倾倒区的选划和监测工作,选划和监测方案报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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