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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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研究
作者:官志和
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05期
【摘要】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私募基金的定义及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从法律体系、主体适当性、资金来源等角度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通过借鉴国际上发达国际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本文从私募基金准入、投资环境和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私募基金监管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研究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类型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根据我国的监管机制要求,私募基金更为准确的概念应该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第一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意味着私募基金正式被纳入到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之中。

在私募基金的各种形式中,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其具有发行成本低、运行机制灵活、管理操作简单易行等明显优势,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形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就是指当事人各方基于特定的投资目的,共同签订的一份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或者是契约),在这份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私募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委托人即为投资人,而受托人包括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托管方。

私募基金中的“私募”定义,是“公募”的对称。

私募是指定向、非公开发行的意思,而公募则是不定向、公开发行之意。

在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私募投资基金,是在我国范围以特定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只能够向投资者以不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基金。

当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理解:有的着眼于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强调发行方式的非公开、定向的特征;有的则倾向于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风险、更高的收益特征,等等。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历史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历史并不长,基本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步壮大。

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初期萌芽阶段
这一阶段从1992~1996年。

我国第一支外资私募基金是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设立发行。

1992年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陆续设立,证券公司的部分大客户开始将自有资金委托证券公司代客理财,这也是私募基金最初发展过程中不太规范的一种发展模式。

(二)发展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从1997~2000年。

这个阶段,国家政策开始逐步扶持各种风险投资,得益于风险投资的快速增长,私募基金也开始逐步发展起来,这一阶段的私募基金存在形式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为主导。

(三)调整管理阶段
这一阶段从2001~2004年。

这一阶段由于国际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使得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也面临重大调整。

同时伴随着股市长期进入熊市阶段,私募基金进入了调整管理阶段。

(四)恢复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从2005~2008年。

这一阶段迎来了中国股市的新一波牛市,中国的投资者信心也迅速恢复,在这一背景下私募基金也逐步恢复并快速发展起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私募基金后期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五)快速增长阶段
这一阶段从2008年至今。

尽管2008年爆发了全球金融危机,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更为有序、健康。

随着中国证监会一系列创新业务的不断推出,私募基金也迎来了难度的发展机遇。

特别是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般通称为“新国九条”),其中明确提出了“发展私募投资基金。

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

”私募基金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基金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需要科学的监管。

政府机关和资本市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措施、方法和体系也在不断优化,但是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备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一)私募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私募监管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2016年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

《证券投资基金法》着重是对公募基金进行监管和规范,其中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涉及并不多。

2016年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也主要是集中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等方面的规范。

目前资本市场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

(二)私募基金的主体适当性存在问题
目前发行私募基金无需到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只需要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私募基金的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基金委托人(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合作的券商或者期货公司等。

但是上述的主体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事主体。

(三)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的问题
私募基金的委托人(投资者)的类型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还有企业法人、各类社保基金等。

从资金的来源看,这其中极有可能吸收个人投资者的非法收入、企业不合规的资金等。

此外,还有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私募基金监管上的漏洞进行分仓交易。

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私募基金的监管都没有非常明确的应对措施。

四、国际上其他国家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
从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美国相应的金融产业远远要比国内发达。

因此美国的私募基金监管经验值得我们进行借鉴。

(一)对私募基金监管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于本国的私募基金监管,并不是简单一两部法律进行完全概括。

美国针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法律包括专门的《证券法》,还包括总统签署的各类法案,还有各州自行制定的《蓝天法》等。

(二)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支持
从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看,私募基金是金融创新的一种较为成功的实践。

私募基金市场之所以能够较为顺利的得以快速发展,与发达国际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序的金融市场密不可分。

私募基金的发展,既需要畅通的投资资金来源,也需要基金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还需要一个流动性充足的投资交易场所。

私募基金需要三个畅通的渠道:融资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资渠道。

五、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改进的建议
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结合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本文对于我国私募监管工作提出了如下四个方面的改进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准入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即可。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的准入:
1.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质的管理。

2016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当然这个规定仍然是着眼于规范各类私募投资机构担任投资顾问角色的规范性要求,对于私募投资机构自己担任管理人反而没有那么高的要求。

从管理人资质要求看,应该进一步明确其注册资本、企业法人、重要投资经理的过往投资经历要求、技术系统要求等。

2.加强对委托人资格的管理。

2016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于投资者的门槛进行了规定。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仍然面临如何对投资者资质进行实质性检查的难度。

3.加强对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

在私募基金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肯定会面临违规资金借道私募基金通道进入金融市场的问题,甚至还有反洗钱的问题存在。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如何检查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性问题;同时对于违规、违法通过私募基金通道进入金融市场的资金如何处理也需要明确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资环境
私募基金投资需要良好的融资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资渠道。

要确保这三个渠道的畅通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资环境。

1.加强对私募基金投资托管的管理。

目前私募基金实现财产托管制度,但是能够提供托管服务的仅仅只有有限的商业银行和少量的证券公司。

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的托管服务也缺乏高效
性,无法满足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的实时性、流动性的要求。

因此,应该尽快建议私募基金托管管理制度,拓宽托管机构范围,明确托管服务要求,并适时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2.完善私募基金的税收制度。

2016年5月份,我国开始全面推广增值税制度,逐步取消营业税。

2016年底,我国财政部、国家税负总局下发的“140号文”中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对于私募基金到底适用那种税负、何种税率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因此,应该尽快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本身的税收制度予以明确。

(三)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退出机制
我国的法律对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等提出了明确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但是对于由于继承、强制执行、企业分立等情形导致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却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需要尽快放开私募基金进入交易所场内交易或者通过柜台市场交易,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增强私募基金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1]宋芳,柏高原.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理论与现代化,2012(9).
[2]王瑜,曹晓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社会科学家,2016(6).
[3]刘翔峰.私募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中国金融,2013(5).
作者简介:官志和(1984-),男,汉族,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硕士,江西鹰潭人,就职于上海嘉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务是:总经理,职称是:国家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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