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构件供货规定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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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JEJ/GHHT/项目名称/年份/编号
项目名称:XXX
(装配式构件)供货合同
需方: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供方:
物资供货合同
需方: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所需(物资名称)供货签订此采购供应合同,并在履行合同期间,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文件包括内容
1.1 本合同协议条款。
1.2 本合同可能附有的附件:甲方提出(或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详细的
供货计划等。
1.3 合同履行中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充合同及合同更改文件(若发生)。
1.4 甲乙双方委托人(经办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1.5 乙方的投标、报价承诺文件等(若发生)。
第二条乙方工作内容
2.1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按时完成甲方所需(物资名称)的供应。
2.2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天内按合同全部到齐(分批供货的,具体供货安
排以工程实际需要进行)。
供货明细:
2.3本合同中单价为固定单价,其中单价中包含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检测费等。如乙方未完成合同供货量不予供应的均视为违约。
2.4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大写金额:元人民币;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人民币;增值税为元人民币。
2.5乙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
乙方适用税率: ○3% ○16% ○13%
第三条质量技术及其它要求
3.1 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同时,按国家有关要求同时提供该产品的下列资料(或
不局限下列资料):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说明书、有关的检测报告书等。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权威机构的认可,所提供产品的证明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质量合格,如因质量或资料不合格引发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3.2质量标准及服务:预制构件相关质量验收结果应满足《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技术规程》JGJ1-2014相关要求。预制构件用混凝土的工作性及预制构件用钢筋的加工应根据产品类别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构件用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和《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等的规定,预制构件用钢筋的加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的有关规定。
3.3甲方的现场验收仅做外观质量、数量的验收,不作为乙方所供产品内在质
量的验收。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宜有一般缺陷。乙方所供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仍由乙方负责。
3.4技术要求高的物资,如有需要双方可签订详细的技术交底或《技术要求协
议》,作为合同附件及验收标准。
3.5乙方须对所供应的预制构件在混凝土浇注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提供相
应的检验记录及书面质量证明文件,检查项包括但不仅限于:
1)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等;
2)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等:
3)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4)预埋件、吊环、插筋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5)灌浆套筒、预留孔洞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6)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7)夹心外墙板的保温层位置、厚度、拉结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8)预埋管线、线盒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固定措施。
3.6乙方所供应的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及检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板、梁、柱、桁架长度偏差:大于12米,允许偏差±5mm;大于等于12米且小于18米,允许偏差±10mm;大于等于18米,允许偏差±20mm。墙板长度允许偏差±4mm(尺量检查)。
2)板、梁、柱、桁架宽度、高(厚)度偏差:板、梁、柱、桁架截面尺寸允许偏差±5mm;墙板的高低、厚度允许偏差±3mm(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较大处)。
3)板、梁、柱、墙板内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5mm;墙板外表面允许偏差3mm。
4)预留孔允许偏差:预留孔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5mm,孔尺寸允许偏差±5mm。
5)预留洞允许偏差:预留洞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10mm,洞口尺寸、深度允许偏差±10mm。
6)门窗口允许偏差:门窗口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5mm,宽度、高度允许偏差±3mm。
7)其余本合同未列明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满足《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相关要求。
8)预制构件有粗糙面时,与粗糙面相关的尺寸允许偏差可适当放松。
3.7乙方所供应得预制构件经检查合格后,应在构件上设置表面标识,标识内
容应包括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
3.8乙方应于供货同时提供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关于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的相关
质量证明文件,若无法完整的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证明本批次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满足合同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对该批次构件进行验收,乙方应尽快补齐资料或退、换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双方约定
4.1乙方应该提供投标、报价书及合同中的承诺及有关售后服务、免费保修的
内容。
4.2乙方需保证按投标文件、报价单中的最优惠条件为甲方服务,对于送至现
场中的产品,不能满足施工需求时,乙方应无偿及时维修、更换。
4.3甲方(或安装单位)在安装、使用乙方产品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无法分清责任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维修。
4.4任何条件下,乙方应无条件提供技术支持。若乙方不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相应损失由乙方负责。
4.5产品按照需方要求一批或分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及装卸车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可以提供相关配合。乙方不得以变更运输方式和路线等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4.6供货规格型号、数量发生变化时,必须经甲方指定代表同意(甲方其他部门人员无权通知)方可生产、供货。若未经甲方指定代表核准,乙方将产品供至现场,即使甲方项目上的其他工作人员签收也仍然无效,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7乙方送完货后应每月到甲方项目部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当月内和甲方核算人员进行核对,过期不办入库手续或不核对的,则以甲方的入库额为准。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入库手续的,甲方将不予履行合同中的付款期限承诺。对于跨年度的收据或因乙方原因遗漏办理入库的收据,甲方过期将不再办理,损失乙方承担。对于增减额度大的情况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8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在设备进场经双方现场人员验货确认后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已验货物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4.9乙方应遵守地方政府关于运输、车辆、交通、环保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并承担物资运输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包括各种违章、肇事、罚款等)。
4.10因甲方要求致使乙方供应物资规格数量不当,造成物资退货,但在质量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拒绝退货、换货。对于数量较大的往返运费损失双方可以协商。
4.11乙方提供的 XX 物资工程实际未使用的部分,由甲方按销售原价退回予乙方,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退回部分款项直接冲减乙方销售物资的应收款。
4.12乙方运输费属于:
○【一票制】:合同总价中包含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