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基因争论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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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基因之争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出,从三聚氰胺、问题酸奶、瘦肉精、速生鸡到毒生姜、肉毒杆菌甚至假羊肉,不断冲击公众神经。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使得公众对“舌尖”上的问题前所未有地关注和不满,也使得人们对莫名其妙突然闯入视线和餐桌的转基因食品疑窦丛生。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如何,它究竟是全世界成百上千万饥饿者的天使,还是给人类生存与繁衍带来不测风险的魔鬼?人们莫衷一是,也因此彷徨不定,质疑者义愤填膺,支持者高亢声辩。
为什么在许多事关社会普遍性关切的问题上,公众的争论热烈但效果不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权威以适当的方式介入。在转基因问题上,6月份农业部批准三种转基因大豆进口之后,公众已经普遍表现出质疑和焦虑,但相关部门却轻飘飘地以“民众质疑源于不知情”而打发过去;专家由于与相关利益介入太深,一定程度上已经难以取得公众的充分信任。可谓公共辩论失效、专家权威失灵、官员言论难以得到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政府的公共决策能够推行,也必将严重损伤政府公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还有可能影响到政府形象及其与人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尤其在转基因问题上,除其安全性问题外,还应特别指出的是,转基因作物不同于传统农作物的小规模生产,它是大型跨国企业的超大规模生产,在生产、运输、储存、营销上都具有相对于传统农作物的压倒性优势。因此,公众完全有理由担心其垄断、冲击本国农业,甚至利用其庞大的资金量进行游说、公关甚至行贿,并在产业政策上获得不正当地位。
因此,政府必须严肃对待并认真回应公众的关切。一是信息公开,相关
部门应尽可能就公众所关切的主要方面,主动、全面地发布政府信息,比如,究竟开放了哪些转基因作物与食品、安全性如何保障、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信息、转基因食品如何鉴识等。二是程序公开,即公共决策程序对公众开放的民主决策,因为信息公开所能公开的主要是一些已成定局的信息,公开的主要是结果,只能满足人们的部分知情权,如果人们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或事后查询信息,那么他们顶多能看到“开放”,却难以看到“公平”。没有公众参与和广泛民主的公共决策,特别是在事关公众普遍关切的情况下,必然引发广泛疑虑。尤其是转基因食品涉及千家万户甚至民族未来,它的安全性如何、我国当前有无开放转基因食品的必要、转基因产业应该主要面对国内市场还是国际竞争、跨国公司申请程序和条件如何以及是否应经过公共辩论与听证、转基因产业对我国农业生产的影响、公众如何实时了解相关信息并进行监督等等,在不涉及国家机密与商业机密的情况下,都必须全面、全程吸纳公众参与和监督。
而更深程度的公开就需要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专门规定转基因作物或食品,相关法律中,种子法只有三处涉及转基因问题,而且有两处授权国务院具体规定。但在很大程度上,国务院好像又授权给了农业部。目前专门规范转基因作物与食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只颁布了一部《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条例》,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由质检总局颁布外,其他几乎都是以农业部令的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因此,相关部门所言的进口转基因玉米合“法”实际上不过是符合部门规章的合“规”而已。
更重要的是,由于制定在数年以前,那时对法治政府与透明政府的要
求还没有这么高,因此在关系到转基因相关公共决策中如何公开信息与吸纳公众参与,这些规章中几乎没有任何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就连这些规章本身的制定,也鲜有广泛吸纳公众参与和讨论的。社会普遍关切、事关全民食品安全的转基因食品问题,成了某些部门可以关起门来自己决定的封闭决策,这既不合理,也必然会引起公众质疑。而在这个问题上,《人民日报》的权威报道所带来的启发是,在涉及公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上,公开是硬道理;不仅应信息公开,还应吸纳公众的广泛参与。而且这种深度公开也要求,在转基因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仅规章治国,是启动全国人大立法程序的时候了。
一言以蔽之,我个人认为:科学是解决粮食不足的基本出路。转基因,更是一种前途广阔的方法。但因其对人类影响的直接性,我们有必要保持审慎态度,因为并非所有科技对人类都是有益的。但是,大胆研究、严谨试验之后,还需人们大胆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