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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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关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

调研报告

近期,按照市、县综治办通知要求,我镇抽调精干力量,结合农村实际,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专题调研,对历年典型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剖析,研究处置方式和解决方法,探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的主体、类型、诉求变得多元化,化解的思路、方法、途径也变得多元化起来。在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打造平安稳定的生活氛围,提升公众安全感。邻里之间产生纠纷是正常的,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矛盾纠纷也会随之增多,但不能以此否定创建和谐社会的成就。只要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公正客观地帮助群众解决纠纷,使群众的矛盾化于无形,安居乐业,不断提升公众安全感和幸福指数。

二是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除后顾之忧。发展是第一要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只有把群众矛盾纠纷解决好了,促进社会稳定,才能解除发展的后顾之忧,实现群众团结一

致、凝心聚力,共同投入到经济建设的大潮中,不断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三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深入。解决群众矛盾纠纷,也是当下政府由管理转向服务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结合实际,制定了各类行之有效,利于矛盾化解的制度和措施,促进了创建平安社会进程。在新的形势下,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政法领域不断深入。

二、结合实际,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及解决机制

在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内容上简单来说,主要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类。民事纠纷如邻里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也包括如劳资纠纷、合同纠纷、财产受损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产生的一般性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越权行政、执法不公等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不合理所引发的,这类纠纷往往容易造成大量信访案件;刑事纠纷指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纠纷,如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纠纷情形。

行政、刑事纠纷不是此次调研的重点,姑且不谈。针对日益繁杂的民事纠纷,镇村、政法部门都是广泛参与处置,但由于人员缺乏、经费难以保障,难以做到矛盾纠纷全覆盖。

目前,农村地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第一选择还是调解。参与的第三方一般是个人或政府部门,在矛盾纠纷的开始阶段,个人多是找双方信任的有威望的人士参与,这些人包括双方长辈、好友或村干部,调解的依据是从情理出发,调解过程一般是当面论理或中间人传话,双方对于调解的结果往往易于接受,执行也容易到位,后遗症较少。如2013年一对年轻夫妻的离婚纠纷,就是请双方长辈参与调解成功的,镇村干部没有参与。矛盾纠纷在开始阶段没有很好解决,就会升级,并复杂化,这些对于个人调解不服、双方互不退让或属历史遗留的矛盾纠纷,一方或双方多会找相关政府部门,强烈要求按照自己的诉求解决问题。这些矛盾纠纷棘手而又容易走极端,对政府部门来说,由于日常工作繁忙,难以集中精力和时间去耐心做工作,出于快刀斩乱麻的目的,在基本了解事情经过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符合法理的裁定,但是因为没有约束力,双方当场同意的结果经常被一方反悔,有时造成反复纠缠的结果。如2013年槐洲村两户刘姓村民因为房屋临界线的问题,一方认为对方茅房过界,推倒对方茅房,经村干部和综治办、派出所、法庭等部门七八次现场办公,根据房屋划线、历史等依据做出的调解,都被其中一方推翻。后来村委会出于化解矛盾的初衷,出资新建了茅房,才使纠缠一年多的矛盾纠纷停止。当矛盾纠纷经上述两种途径都解决不了的时候,走法律途径起诉就成为必

然选择。

三、在推进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经验教训

在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比如镇村干部同时参与调解,现场办公,效率更高;在符合法理的情况下,调解尽量贴近双方诉求,可以较好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后遗症。

在推进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教训也有。比如,各部门各自为政,很难形成合力;缺少人员和经费保障;参与调解的干部培训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应付复杂的局面。还有法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不服判决或执行不到位,造成一方反复上访,就又产生了新的矛盾纠纷。

四、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是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功能和程序互补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必须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同时,围绕司法搭建一个平台,发挥社会化的力量,利用民间组织、群众团体来参与调解,促进矛盾纠纷更好更快解决,又分担了基层干部维稳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是一种多元化解决的方式。

二是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

则可循。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的干部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一般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解决方式在社会上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科学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就十分有必要了,能够进一步突出司法体系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是建立实践平台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一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综治部门对政法口各部门的指导作用,负责协调和督办,力求做到矛盾纠纷件件有着落。二要健全服务网络,建议整合现有的综治、信访、司法、法庭、公安等资源,在镇一级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在村一级设立分支机构,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给群众提供一个固定的服务窗口。三要对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梳理,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由“中心”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实现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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