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负担问题。
发送一次邮件需向提供邮箱服务的网易公司支付0.6元费 用。该费用由各使用法院每月结算一次,自行支付。
(二)技术服务问题
电子送达有关的技术服务由省高级法院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各法院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法院审管办反映, 由审管办负责解释与处理。
今天的培训,也是一个动员。有关新版的含用电子送 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会与《规定》一起印 发。有关的电子版都会放在法院内网,立案一庭、审管办、 格式诉讼文书库等处供下载,希望大家能用、多用、善用、 爱用、马上用。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送达人变更手机号 码导致无法接收短信提示信息的以至未能 及时查看送达内容的,不属于送达失误, 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因为手机短信提示只 是一种便捷提醒,不属于送达。变更手机 号码不通知法院显然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 因,另外,变更通知必须是书面,即必须 重新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才 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三)电子优先,一案到底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就是考虑到节约 资源、集约适用。因此,一个案件,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 如当事人尚未选用电子送达的,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选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求, 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如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 等,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当规定尽量 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认可电子送达,就一 箱到底。即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 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 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 固定的,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 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 时地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送达效力
法律规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到达受 送达人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即只要邮件成功发 送至当事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不管当事人是否查看,均发 生送达效力。因此,为避免理解上的争议,《规定》对此 进行了明确。
(四)送达失误处理
应该讲,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有可能出现 送达失误,都应该有补救措施。电子送达 只是诸多法定送达方式中的一种,规定电 子送达并没有排除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只 是电子送达更加高效便捷而已。因此, 《规定》强调,电子送达因网络故障或不 可抗力原因不成功或出现失误的,跟案书 记员或案件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及时 采用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在故障排除或不 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再次启动电子送达。
2、一案到底原则
只要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选择了接受电子送达,无论 此后案件经过多少程序,均无须再重新填写电子送达确认 书。如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二审、 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除非有 正当理由且经法院同意才能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固定的, 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人无论身 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时地收到 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
我省已实现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 相关的案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 为三级法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只要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就一案到底,既便利当事人, 也便利法院自身。
3、一人到底原则
这里的“人”,不仅指案件当事人,还包括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以及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
谢谢!
电子送达:
一旦用上,
就会爱上!
(二)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案件范围与适用文书范围。 对于适用文书范围,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律规定 不能用电子送达外,其他诉讼文书均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可以采用 电子送达方式交换。 对于适用案件范围,虽然法律仅规定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 电子送达方式,但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行政诉讼也是可以采用电子送 达方式的。严格来讲,执行案件主要也是对民事案件、行 政案件的执行,因此,也可以采用。一般而言,刑事诉讼 很少用到电子送达,但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也是可以适用的。另外电子送达主要是一种便民措施,只 要当事人同意,均应当可以采用。
4、分段负责原则
电子送达毕竟是一个“新兴事物”,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 工作人员,完全接受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而且全省三级 法院同时推行,对于在不同程序中流转的案件而言,均有 可能在下一个程序使用到电子送达,因此,从总体上考虑, 《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各个部门均有责任引导当事人选 择电子送达方式。当然,对于一审案件而言,立案部门是 第一责任,在立案受理阶段,首先应积极引导原告方当事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选用电子送达。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编者 :郭信主
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印发的《关于诉 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做 简单的解读。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送达, 仅指电子邮件方式的送达,不包括传真、 电话录音等方式,我们配套的手机短信通 知,仅是一种附加的“福利”。
一、《规定》的总体设计思路
根据设计,作为虚拟电子地址的诉讼文书专用电子邮箱由 “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律师证号码 +@”组成,一般而言,身份证号码/组 织机构代码/律师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因此,只要案件当 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在广东省内任一法院选择过一次电 子送达,根据要求填写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以后如果再有纠纷诉至法院,只须再次确认同意选择电子 送达方式,系统即会自动确认其仍然使用原来的邮箱。即 邮箱具有“专属”特性,可以作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虚拟 的“诉讼电子档案柜”。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需要明确的,《规定》所讲的电子送达,仅指电子邮件方 式的送达,不包括传真、电话录音等方式,配套的手机短 信通知,仅是一种附加的“福利”,不属送达的内容,不
产生法律效力。
(一)基本原则
1、电子送达优先原则
鼓励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尽可能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是《规定》能够得到切实实施,并且发挥最大效应的起点。 因此,《规定》要求,除当事人为自然人并且有充分正当 理由外,均应当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这是《规定》最重 要的一个原则,也是推行电子送达首先应当坚持的一个原 则。虽然法律规定有选择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 求,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何为“正当理由”?大凡 以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等皆是可以考虑的因素,由 大家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这是诚信诉 讼的要求,也是理性诉讼的要求。如果任由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适用,则鼓励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 拖延诉讼,如提交上诉状递交减免缓上诉费的申请,然后 玩失踪。因此,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 当尽量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电子送达条款, 从立法上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性。但由于地区发展的差 异以及人类行为的惯性规律,对新事物的认识与应用均需 要一个过程,电子送达也不例外。这也是为何在立法后的 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制度尚未普遍推行的主要原因。所谓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良好的制度必须有人推行才能 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送达难” 的问题不断累积的今天,充分发挥已有法律制度的效益, 从细微处入手,以小博大,寻求一条既适合现实,又能降 低法院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 路径,我们自感责无旁贷。根据我省及全国其他地区对电 子送达探索的情况,我们认为,最好的选择是建立全省法 院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
(二)制度先行,一步到位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首先要建立一个 明确的制度规范,包括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案件和文书的 范围、具体的使用规则和流程要求、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 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送达的效力与争议的处理、电子邮箱 的使用期限、保存送达记录的载体以及与服务供应商协调 的义务等等,以保证有章可循。
(四)内网操作,减负增效
在设计中一个基本的考虑就是电子送达的推行不增加“两 个负担”,一个法院工作人员的负担,一个诉讼参与人的 负担。调研时了解到,其他法院开发的电子送达系统因为 需要在内外系统之间转换或需要其他操作,增加法官、书 记员工作负担,大家在使用时有抵触情绪,这次在系统开 发时,我们着重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办案人员只需要自己 的办公电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操作即可完成诉讼文书电 子送达的收发工作,简便易行,高效环保。不但即时可达, 而且法院可以即时确认,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不易、确认 不易的问题,为案件的审理扫清障碍。
三是由于合法性问题,无法扩大适用,造成效果不彰,没 有真正起到提高送达效率,降低送达成本的作用,有时反 而成为负担。从重庆法院了解的情况,由于需要在内、外 网之间摆渡,甚至扫描上传,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反而不 如原来传统的司法专邮一寄了之。
由省法院统一规划,可以避免各地法院各自为战,与相应 的软件公司、服务供应商分别谈判,难以形成规模优势, 无法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即将开始的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 管的司法改革,也需要对此类问题未雨绸缪。我省已实现 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相关的案 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为三级法 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全省适用、一个平台 从我省各地法院开展电子送达的情况来看,存在问题不少。 一是模式不一,如东莞法院的短信或电子邮件加电话录音、 深圳法院的电子邮件、佛山南海法院的手机短信、禅城法 院的专用送达系统、天河法院的专用电子邮箱等。
二是适用的案件范畴不一,一般而言,仅在部分民商事案 件中适用,有的仅适用于涉外案件,有的仅适用于执行案 件,但基本上都只适用于一个程序,甚至只能适用于一审 程序,只在一个法院适用。
发送一次邮件需向提供邮箱服务的网易公司支付0.6元费 用。该费用由各使用法院每月结算一次,自行支付。
(二)技术服务问题
电子送达有关的技术服务由省高级法院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各法院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法院审管办反映, 由审管办负责解释与处理。
今天的培训,也是一个动员。有关新版的含用电子送 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会与《规定》一起印 发。有关的电子版都会放在法院内网,立案一庭、审管办、 格式诉讼文书库等处供下载,希望大家能用、多用、善用、 爱用、马上用。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送达人变更手机号 码导致无法接收短信提示信息的以至未能 及时查看送达内容的,不属于送达失误, 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因为手机短信提示只 是一种便捷提醒,不属于送达。变更手机 号码不通知法院显然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 因,另外,变更通知必须是书面,即必须 重新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才 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三)电子优先,一案到底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就是考虑到节约 资源、集约适用。因此,一个案件,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 如当事人尚未选用电子送达的,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选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求, 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如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 等,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当规定尽量 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认可电子送达,就一 箱到底。即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 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 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 固定的,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 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 时地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送达效力
法律规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到达受 送达人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即只要邮件成功发 送至当事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不管当事人是否查看,均发 生送达效力。因此,为避免理解上的争议,《规定》对此 进行了明确。
(四)送达失误处理
应该讲,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有可能出现 送达失误,都应该有补救措施。电子送达 只是诸多法定送达方式中的一种,规定电 子送达并没有排除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只 是电子送达更加高效便捷而已。因此, 《规定》强调,电子送达因网络故障或不 可抗力原因不成功或出现失误的,跟案书 记员或案件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及时 采用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在故障排除或不 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再次启动电子送达。
2、一案到底原则
只要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选择了接受电子送达,无论 此后案件经过多少程序,均无须再重新填写电子送达确认 书。如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二审、 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除非有 正当理由且经法院同意才能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固定的, 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人无论身 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时地收到 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
我省已实现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 相关的案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 为三级法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只要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就一案到底,既便利当事人, 也便利法院自身。
3、一人到底原则
这里的“人”,不仅指案件当事人,还包括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以及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
谢谢!
电子送达:
一旦用上,
就会爱上!
(二)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案件范围与适用文书范围。 对于适用文书范围,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律规定 不能用电子送达外,其他诉讼文书均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可以采用 电子送达方式交换。 对于适用案件范围,虽然法律仅规定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 电子送达方式,但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行政诉讼也是可以采用电子送 达方式的。严格来讲,执行案件主要也是对民事案件、行 政案件的执行,因此,也可以采用。一般而言,刑事诉讼 很少用到电子送达,但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也是可以适用的。另外电子送达主要是一种便民措施,只 要当事人同意,均应当可以采用。
4、分段负责原则
电子送达毕竟是一个“新兴事物”,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 工作人员,完全接受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而且全省三级 法院同时推行,对于在不同程序中流转的案件而言,均有 可能在下一个程序使用到电子送达,因此,从总体上考虑, 《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各个部门均有责任引导当事人选 择电子送达方式。当然,对于一审案件而言,立案部门是 第一责任,在立案受理阶段,首先应积极引导原告方当事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选用电子送达。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编者 :郭信主
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印发的《关于诉 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做 简单的解读。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送达, 仅指电子邮件方式的送达,不包括传真、 电话录音等方式,我们配套的手机短信通 知,仅是一种附加的“福利”。
一、《规定》的总体设计思路
根据设计,作为虚拟电子地址的诉讼文书专用电子邮箱由 “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律师证号码 +@”组成,一般而言,身份证号码/组 织机构代码/律师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因此,只要案件当 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在广东省内任一法院选择过一次电 子送达,根据要求填写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以后如果再有纠纷诉至法院,只须再次确认同意选择电子 送达方式,系统即会自动确认其仍然使用原来的邮箱。即 邮箱具有“专属”特性,可以作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虚拟 的“诉讼电子档案柜”。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需要明确的,《规定》所讲的电子送达,仅指电子邮件方 式的送达,不包括传真、电话录音等方式,配套的手机短 信通知,仅是一种附加的“福利”,不属送达的内容,不
产生法律效力。
(一)基本原则
1、电子送达优先原则
鼓励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尽可能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是《规定》能够得到切实实施,并且发挥最大效应的起点。 因此,《规定》要求,除当事人为自然人并且有充分正当 理由外,均应当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这是《规定》最重 要的一个原则,也是推行电子送达首先应当坚持的一个原 则。虽然法律规定有选择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 求,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何为“正当理由”?大凡 以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等皆是可以考虑的因素,由 大家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这是诚信诉 讼的要求,也是理性诉讼的要求。如果任由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适用,则鼓励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 拖延诉讼,如提交上诉状递交减免缓上诉费的申请,然后 玩失踪。因此,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 当尽量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电子送达条款, 从立法上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性。但由于地区发展的差 异以及人类行为的惯性规律,对新事物的认识与应用均需 要一个过程,电子送达也不例外。这也是为何在立法后的 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制度尚未普遍推行的主要原因。所谓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良好的制度必须有人推行才能 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送达难” 的问题不断累积的今天,充分发挥已有法律制度的效益, 从细微处入手,以小博大,寻求一条既适合现实,又能降 低法院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 路径,我们自感责无旁贷。根据我省及全国其他地区对电 子送达探索的情况,我们认为,最好的选择是建立全省法 院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
(二)制度先行,一步到位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首先要建立一个 明确的制度规范,包括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案件和文书的 范围、具体的使用规则和流程要求、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 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送达的效力与争议的处理、电子邮箱 的使用期限、保存送达记录的载体以及与服务供应商协调 的义务等等,以保证有章可循。
(四)内网操作,减负增效
在设计中一个基本的考虑就是电子送达的推行不增加“两 个负担”,一个法院工作人员的负担,一个诉讼参与人的 负担。调研时了解到,其他法院开发的电子送达系统因为 需要在内外系统之间转换或需要其他操作,增加法官、书 记员工作负担,大家在使用时有抵触情绪,这次在系统开 发时,我们着重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办案人员只需要自己 的办公电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操作即可完成诉讼文书电 子送达的收发工作,简便易行,高效环保。不但即时可达, 而且法院可以即时确认,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不易、确认 不易的问题,为案件的审理扫清障碍。
三是由于合法性问题,无法扩大适用,造成效果不彰,没 有真正起到提高送达效率,降低送达成本的作用,有时反 而成为负担。从重庆法院了解的情况,由于需要在内、外 网之间摆渡,甚至扫描上传,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反而不 如原来传统的司法专邮一寄了之。
由省法院统一规划,可以避免各地法院各自为战,与相应 的软件公司、服务供应商分别谈判,难以形成规模优势, 无法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即将开始的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 管的司法改革,也需要对此类问题未雨绸缪。我省已实现 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相关的案 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为三级法 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全省适用、一个平台 从我省各地法院开展电子送达的情况来看,存在问题不少。 一是模式不一,如东莞法院的短信或电子邮件加电话录音、 深圳法院的电子邮件、佛山南海法院的手机短信、禅城法 院的专用送达系统、天河法院的专用电子邮箱等。
二是适用的案件范畴不一,一般而言,仅在部分民商事案 件中适用,有的仅适用于涉外案件,有的仅适用于执行案 件,但基本上都只适用于一个程序,甚至只能适用于一审 程序,只在一个法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