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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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在我国刑法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完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我国法制建设、司法实践无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指导作用。此原则的确定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本文试对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一些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实行意义司法适用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刑法,历来主张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刑法的功能就是保障人权,刑法不但具有限制国家权利的滥用,还具有保障公民不受罚权的非法侵害和保障有犯罪行为的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一个公民无论其是否犯罪,也不论其所犯何罪,人权是他最基本的权利,未经法律明文规定和法定程序,任何人包括国家,都不得剥夺。尤其是犯罪的人,他们的权力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从这一个角度,应该重视对他们的权利的保护。法的终极价值就是保障人权,人权和法律的相互结合,是历史发展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刑法也是以保障人权为其最终的目的,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在刑法中,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我国人权的尊重在刑法尤其是在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着充分的体现。本文从人权的角度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做一探讨。

(一)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首先,它不是所有部门法所共有的,也不是其他部门法具有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部门法,刑法只是其中之一,这些部门既有共同的原则,也有各自特有的原则。刑法以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法的特殊内容而具有自己固有的基本原则。但也有国家如俄罗斯刑法内将诸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正原则”等法律的普遍原则规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不过他们在实际内容中的规定上都有结合刑法而予以具体化。

其次,刑法的原则必须是贯穿刑法始终的原则,而不是刑法某一部分的原则。刑法是由各个构成部分组成部分的,各个构成组成部分往往有自己的指导原则。如量刑的原则,刑罚执行的原则等等,虽然都有其重要意义,但都属于刑法的某一部分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必须是贯穿刑法始终的原则,那么就必须是具有全局性的原则。

最后,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原则。所谓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即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要遵循这些原则进行的。就刑事立法而言,不仅刑法典的制定和修订要遵循这些原则,而且举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的制定和修订均莫不如此;就刑事司法而言,审判固然要遵循这些原则,侦查立案也都不能例外,由此可见,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具有的巨大指导作用。

(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

2、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或称为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通常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

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依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化。

二、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便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这一原则,国际上不少国家在刑法典中均明文加以规定。例如1975年联邦德国的刑法典第1条(法无规定者不处罚)规定:“本法只处罚行为前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行为。”1965年《意大利刑法典》第1条(罪刑法定主义)规定:“行为非经法律明文规定犯罪及刑罚者,不得定罪科刑。”因而罪刑法定原则被认为是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新刑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情况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参考国外的立法条例,于第3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包括立法上的法定和执法上的法定,立法上的法定主要是指制定法的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时要明确具体,要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执法上的法定是指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文去做,不得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得用法律做顺水人情。我们都知道孟老夫子的一句话:“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律制定好了,还必须有依法办事的人,切不可让“歪嘴和尚念坏了经”。因此,一部好的法典是重要的,而具体执行该法典的人同样是不可忽视的,而这执行法的具体人又以法官为重。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不仅要落到书本上,更重要的是落实到实际中去。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而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的体现,其基本精神,是要严肃执法,惩罚犯罪,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保护人民。这也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和要求。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在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肯定与实施,然而其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却有着差异。纵观其而论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即仅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刑法以及相关法规便不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属于这种情况的国家有日本、丹麦、挪威、瑞典等国。第二种情况便是罪刑法定原则只明确规定于刑法之中。如德国、荷兰、智利等国。第三种即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宪法中均有体现,意大利等国便属于此种情况。我国属于第二种情况,只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中。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宪法和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立法精神,我国刑法是倾向于罪刑法定原则,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活动的有一重大成果。我国刑法典自始至终体现着这一原则,下边从总则与分则两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从总则方面看,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从根本上回答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它的划分与非罪的总的标准,这一定义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有机的统一起来,从而使犯罪概念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立法者将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的属性,使社会危害性,在刑法规范中得到明确具体的反映,这就是为追究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危害性起到了指示作用。其次,通过刑事违法性反映社会危害性,应此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司法人员只能依法定罪量刑,不能依工作人员的好恶而任意定罪量刑,这就是为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从分则方面看,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光靠犯罪概念是不够的,要具体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离不开犯罪的构成,我国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性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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