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黄宁)[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精神实质;刑法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 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公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
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
①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上。
一、刑法典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乌有罪以及追溯法律的有利不利原则。
2. 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为前提,规定了刑法是沿用刑事法律原则,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与对应刑罚要明确具体,禁止将不受法律规定的行为定为犯罪,禁止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刑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相对关系,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正确平衡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的正当需要。
4. 量刑与稳定相结合原则:指在确定刑罚时需要权衡矛盾,既保持量刑的合理稳定性,又兼顾个体差异和环境变化的合理性。
5. 人权优先原则:侧重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注重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权保护。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公正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都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
3. 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除非经过法庭定罪认罪程序,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
4. 证据排除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获得的证据和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不能用于定罪。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2. 公正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要公正无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以上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论述,这些原则不仅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基石,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安宁的重要依据。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指导方针,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公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过罪不罚原则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国刑法基于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法律是统治的最高准则,在法治国家中,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的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所有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受到法治原则的制约,必须合法、公正地规定罪行和刑罚,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不受个人的任意行为干扰。
其次,我国刑法基于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是指刑法应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确保每个人享有尊严和自由,不受任意限制和侵犯。
刑法中规定的罪行和刑罚应当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和惩罚,同时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基本人权,例如忍耐权、身体权、尊严权等。
第三,我国刑法基于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刑法适用和刑罚执行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刑法的适用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公平和合理性。
在刑罚执行中,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公正、执行公平,以减少滥用职权和错误判决的可能性。
第四,我国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刑法中应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和对应的刑罚种类、标准和限度,以确保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具体明确,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不能以不符合法定规定的行为为依据进行定罪或者加重刑罚。
最后,我国刑法基于过罪不罚原则。
过罪不罚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成为犯罪的行为,由于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原因,不能起诉或者不能判罚。
这一原则的存在可以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假错案的侵害,同时也能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人权、公正、罪刑法定和过罪不罚的理念。
这些原则的应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作者:吴愔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促进刑法的科学性、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有利于制衡刑事司法人员的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及内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现;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途径。
关键词:刑法立法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制度作者简介:吴愔愔,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5-02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罪行法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豍具体内容包括:(一)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刑法应当是成文法,由立法机关制定。
法院依据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保证处罚的程序和实体公正,维护行为人的公平权利,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准则的体现。
(二)刑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的期限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一定的犯罪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产生的。
行为人违法刑法的任何规定,都应当有明确的刑期,应当避免绝对不定期刑。
不定期刑即法官在判决时,只宣布罪名和刑种,而由行刑机关根据行为人的表现情况来决定服刑的时间,这样做,行为人的人权则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更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因此,在立法和实践中绝对避免不定期刑。
(三)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如果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明文规定,则法官可以援用相类似的事项进行解释。
必须根据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事实和行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罪刑法律规定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罪刑必定原则罪刑必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判决和执行。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权,使司法活动透明、公正、有序,不受个人、机构的干扰。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有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审判和辩护,任何人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的,直到有证据证明他犯有罪行,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定罪。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刑法实施的基本规则,如何依法惩治罪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等。
那么,在实际案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运用并实施的呢?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实例1.刑事诉讼案例罪刑法定原则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得到实现和具体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表现就是在法定的程序和规定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量刑,不得随意变动。
例如,2010年李天一与张凯两人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存在一定证据不足的情况,决定不起诉。
但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后又申请复查,最终检察机关改变原意,将两名被告人再次起诉。
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再次起诉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终,此案件在新的审理程序中得到了更严格的审理,并得出了合适的量刑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立案案例在刑事立案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一个行为成为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立法原则、认定原则、惩处原则和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罪刑制度的核心要素,他们起着维护刑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罪刑法的精神内核。
一、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者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以明确、严格、合理的方式立法,确定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处罚。
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的公正意识,制定严格的刑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时,法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并依据该事实进行犯罪责任的认定。
三、惩处原则
惩处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法律为准,依照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依法施行刑罚;
2. 遵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施行刑罚的权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3. 根据犯罪的程度,选择最合适的刑罚,力求尽量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4. 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特点,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力求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5. 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施行刑罚时,应当遵循犯罪人的一般社会性权利,如体罚、缉拿、拘留、监禁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刑法总论论述题
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该原则是指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自由判断或裁量。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严格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且只有法律规定的刑罚才能加以执行。
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了滥用权力的风险。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必须具备合理程度的明确性。
也就是说,法律的表述应当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清晰度,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和适用,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解释和适用必须符合严格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司法判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防止司法判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它的实施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严格性,以保证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确定
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将其概括为:“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是指习惯不能作为法律来运用,定罪处刑必须依照已颁发的成文法典。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是指定罪处刑必须依照犯罪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事后颁行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但是,本着有利被告的原则,如果新颁行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的法律。
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其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也不得比照运用其他法律或法律的其他条文定罪处刑。
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期,是指对自由刑的量刑轻重应有可遵循的法定标准,不得任意出入人罪、轻重其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后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叛决或遵照内国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临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观点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不过此观点绝不是近意义上的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原则,但不能否认它所确立基本思想对英、美法律的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在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伴随着人权思想展开,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和1689年《权利法案》中反复被确认,促进了其在欧洲的传播,继英国之后美国先后在1774年产生了十二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法案、1776年诞生了弗吉尼亚权利法并最终于1787年出台了的合众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后法的禁止。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
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或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编制刑法的根本出发点,下面就详细介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任意制定罪名和对于罪行的不合法惩罚。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和后果,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制定罪名,不得以法外之罚来处罚犯罪行为。
刑罚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任何对于被告的刑罚都要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裁判,判决必须符合法律,有妥善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这种原则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禁止人身随意、意气用事的惩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是指不论是何种身份、背景、地位和职务的人犯罪,法律都要一视同仁的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个原则显现出了诸如权力滥用、虚伪审判、不平等处理等问题难以出现。
这个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它不仅是公正公平的保证,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该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应,并足够适用于惩罚罪犯。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重、轻、减、增等情形必须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以及犯罪者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合适的刑罚。
刑罚不能过于严重,也不能过于轻微。
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使刑罚的执行具有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是以实现法律目的为前提的体系,任何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即仅适用于未来的行为,无法适用于过去的事实、言论和行为。
这意味着,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不会因过去的事实而改变法律的适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了司法公正的基础,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的尊严。
五、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刑法应该独立运行,不受其他法规的干扰,以捍卫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人权为宗旨。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工具。
为了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刑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论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刑法中,这一原则被强调为“刑法平等原则”,即法律对所有人都应一视同仁,不因身份地位、财富差距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视。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文依据,即只有在法律中明确定义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且相应的刑罚也必须明确规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程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即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越重;犯罪行为越轻微,刑罚越轻。
4. 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尽可能减少对被告人的不必要短暂禁锢,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首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罪刑法定的法律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首先要求国家制定刑法明确划定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确保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定和相应的刑罚规定。
这种明确性既体现在犯罪行为的定义上,也体现在刑罚的种类和适用上。
2. 刑罚的法定性刑罚的法定性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文依据,并确保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条件都在法律范围内。
刑罚不能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同时也不能随意增加刑罚或者扩大其范围。
3. 惩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是在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必须经过合法的刑事审判程序。
判决和执行刑罚的过程必须公正、透明,并遵守法定的法律程序。
4.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溯源论文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溯源摘要我国刑法三大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它不是西方刑法制度的舶来品,而是我国四千多年法律古文化和现代法律新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三大原则我国刑法渊源中图分类号: d990文献标识码:a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它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为世人所称颂。
同时,中国又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为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新鲜经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的确定,是中国固有法律文化发展的自然趋势。
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时我国古人已有所论述。
春秋战国之交宋国政治家、思想家墨翟(公元前468—前376年)在其名著《墨子经上》中就明确予以界定:“罪,犯禁也同”,接着在其《墨子经说上》中又进一步指出:“赏(同尚)罪不在禁,惟害无罪”。
这两句话用现代汉语表述就是:犯罪是违反刑法明文禁止实施的行为,是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倘若罪行不在刑法禁止之列,只是有害于社会,行为人是不应承担罪责的。
这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只有表述方法上之区别,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其内涵外延十分清楚。
及至两晋,在法律条文上又作出了明确规定。
《晋书刑法志》明定:“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条律文的意思是说:依照法律断罪科刑,都必须按照法律和禁令的正文规定为根据,如若法律正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比附总则规定精神判处,其法律正文(即分则条文)和总则名例都没有规定的有害社会的行为,均不得论罪科刑。
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第四百八十四条进而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防止法官任意越法出入人罪,违者要受刑三十大板。
从此以后在各封建法典中都成了定制。
这里还须指出的一点是:“引文”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如只说:“罪,犯禁也”,“罪不在禁,惟(虽)害无罪”,都不完全符合原文本意,也是应当予以注意的。
2024年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
2024年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起源可追溯至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
该原则强调,任何人在未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罪刑法定原则逐渐被各国刑法所采纳,成为国际刑法界普遍认可的基本准则。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历经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刑法体系尚不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并未得到明确体现。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罪刑法定原则逐渐在刑法中得到确立。
1979年,我国刑法典正式将罪刑法定原则纳入其中,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自我国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以来,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
一方面,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学术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不断深入,为该原则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的深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一方面,我国刑法典不断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随着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领域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五、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尽管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深化发展,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如何准确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对这些新型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成为了一个难题。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一些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
我 国 19 9 7年《 法 》 3条确 立了 罪刑 法 定原 则, 刑 第 然而 在 这一 原 则性条 文 的指 引下 , 并没 有具 体 的 、 有可 执行 性及 可操 作性 的细 则 具
性 法律 条文 予以进 一步的规 制. 这在 立法上 是存 有缺憾 的。
1 立 法 程 序 方 面 的 不 足 、
我 国 的立法机 关是 人民代 表大 会 , 它的产 生方 式是 间接 选举 , 这 是 由我国 国情 决定 的。每年 各地各 行 的人大 代表 必须 是有 参政议 政 的意识 、 立法 能力 的人 。立法者 的法律 素质是 制定公 正法律 的前提 有 之一 , 此才有 司法 的公正 。 如 2 犯 罪 划 定 存 有 漏 洞 、 由于我 国部分法律 条文 的设置存 有一定 逻辑 上 的漏洞, 以致在 罪 刑 法定 原 则的 严格 指引 下, 部分 犯罪 行 为进 行惩 治 、 某 些犯 罪行 对 将 为人绳 之于法 存在 着诸多 困难 。如刑 法第 2 0条 规定 了 “ 4 拐卖 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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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罪 I 法 定 原 则 I ¨
口 郭 倩
(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京 10 3 ) 0 0 8
【 摘要 】 罪刑 法定原 则是 我 国刑 法 的基本 原 则之一 。 罪刑 法定原
则 在 刑 法 中 的 确 立 , 是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立 法化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真 只
一
院分 别或 共同作 出 的司法 解释 。 于 完善 我国 社会 主 义法 制, 加准 对 更
确 地理 解 、 用法律 , 适 严惩 各种 严重刑 事犯 罪方面, 发挥 了十分 重要 的 作 用 。然 而, 刑事法律 直接 影响着 公民的人 身权益, 拥有着剥 夺公民 其 的生命 、 人身 自由 的权力, 种情 形下刑 法解释 权一 旦无限 制地扩 张, 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性原则:即刑法的规定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不能出现法律条文不明确或者法律空白的情况。
这意味着人民只能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所惩罚,不得凭主观臆断来认定罪刑。
2. 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行和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定罪标准。
刑罚的种类、范围、量刑原则等都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相适应,即罪行严重性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相当,不能过重或者过轻。
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都应该在量刑时考虑到。
4. 有罪推定原则:刑法规定了一些特定状况下的行为,只要证明了这些行为的客观存在,就可以推定犯罪人有罪。
这个原则保证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但同样也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应当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如无罪推定、自白认罪的自由意志等。
不得进行非法拘禁、酷刑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6. 品行轻重相适应原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个人品行的轻重,刑法对其进行裁判,既要惩罚罪行,也应考虑到被告人的善意、悔过和个人特别情况等。
以上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个简要论述。
这些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体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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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1-4页(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1页(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2-4页二、罪刑法定原则渊源······································6页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机能··································7页四、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状································8页(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8页(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8页五、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措施········9-10页(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9页(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措施············10页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并且我国刑法学界曾对此有过激烈的争论。
本文集各家之长,作以下总结性的论述。
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对罪刑法定的方方面面都作了一些肤浅的分析:从它的含义、历史沿革,到它的价值内涵和思想理论基础,再到它在我国刑法中的确定,以及它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后作了一下小结。
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确立,以往学者都是针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希望通过本文能将它的基本理论系统化。
【关键词】:罪刑法定、渊源、机能、现状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颁布到现在,整整走过了十余年的历程。
罪刑法定原则被正式明文确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应用于实践也有十余年。
罪刑法定原则正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犯罪与刑罚的观念,罪刑擅断、类推适用等司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控制,犯罪追究行政化现象也有所遏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观念在司法实践阶层开始萌芽与发展。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适用有成就也有流弊,本文将阐述如何认清罪刑法定的应有之意,以及如何推进罪刑法定在我国的深入发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句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的概括。
学者们也各自给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日本著名刑法学教授中山研一先生认为“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行之前。
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法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
”此外,张明楷教授也认为:根据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主权的原理要求机构成犯罪以及受到刑法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的含义。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从而确定了不同于与97年刑法的类推制度,从而改变了我国以往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以行政决定是司法的现象。
这一改变,使人们看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又向民主法治迈出了具有重大实质意义的一大步。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实现法治理想,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
修订后的刑法有一个非常引人瞩目的方面,那就是在刑法的显著位置上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
而在这三项原则中,罪刑法定原则与我国以往刑法所设立的某些制度和条款具有重大差别,体现了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因而格外引起世人的关注。
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涵义。
所以,在刑事立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全面贯彻罪刑法定思想,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
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
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
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由过去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今天的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
可以看出罪行法定主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此表明它具有内部完善机制,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
案例一: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某购买两辆大货车后,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拿到两套假军车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此,偷逃过路费368万元。
河南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时某应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平顶山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农民时锋无期徒刑是合乎法律规定。
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第2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及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犯罪对象是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