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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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

由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前段时间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之间的专利权纷争引发了广泛关注。诉争双方均请求宣告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双方的专利权均被宣告全部无效——江铃是因为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所示设计相对于路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路虎则是因为在其申请日之前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已经公开展览了路虎揽胜Evoque极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号)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

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例如,以天安门或者领袖的肖像、中国国旗、国徽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外观设计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外观设计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该无效理由体现了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而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在对外观设计进行“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时,遵循以下几个方法:(1)需要以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判断依据;(2)将本专利与对比专利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对比;(3)本专利为多项外观设计的,应每项分别与对比专利进行对比。

4、该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存在抵触申请。该外观设计存在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

专利法要求发明创造需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新颖性意味着“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既不存在抵触申请)。”而创造性意味着“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所谓“不属于现有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即与现有设计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外观设计相同,一方面是指产品种类相同,也既用途完全相同,在判断的时候以用途为准,可以参考产品名称、简要说明、分类号、产品销售的货架分类位置等。另一方面,是指与涉案专利对应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相同,包括未导致外观设计变化的以下三种情形:(1)同比例放大或缩小的尺寸变化;(2)材料的选择替换;(3)仅其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或者技术性能的不同。而外观设计实质相同是指,一方面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另一方面经整体观察,两者的区别仅属于以下五种情形,(1)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2)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3)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转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4)仅作重复连续排列或连续的数量作增减变化;(5)镜像对称;以及单一色彩设计仅作色彩改变。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实质相同时,所使用的判断方式采用单独对比、直接观察的原则,并仅以产品外观作为判断对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该判断方式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大体包括两个步骤,第一,确定相比对的两个设计或者说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二,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在整体观察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来判断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影响权重。

所谓“具有明显区别”,审查指南中给出三个反例,既不属于明显区别的三种情形,第一是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单一对比;第二是转用;第三是组合。在判断是否属于“具有明显区别”的时候,判断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非专业设计人员。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乃是法规拟制的判断主体,如同判断发明创造性时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主体,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判断主体应当具备普通消费者“平均”的认知能力,对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且不会关注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虽然“一般消费者”是一个抽象的人,但在具体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时,必然要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考虑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和相近类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群体,从而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从而对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似作出具体的判断。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路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案件中,由于在2010年12月21日至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路虎揽胜极光的设计进行了公开展览。但路虎在广州国际车展之后11个月(专利法关于宽限期的相关规定是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也就是2011年11月24日才针对揽胜极光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因此,其专利权因为不具备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所谓“不得侵犯在先的合法权利”,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那么合法权利包括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专利法第23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着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那么何谓在先取得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依据该无效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应当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且依据该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仅限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在(2014)知行字第4号一案中,白象公司主张的在先权利是基于商标在先申请享有的商标申请权。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商标申请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会与商标申请权构成权利冲突,商标申请权不能作为2000年《专利法》第23条中规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但是,基于商标申请权本身的性质、作用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只要商标申请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之相冲突。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即商标申请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构成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专利权与商标权区别开来,分别规制不同的保护客体。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对于所使用的产品来说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判断的难点在于何为“主要”起标识作用,即“主要”和“非主要”如何进行判断。一般认为在“非主要”的情况下,更多的是突出该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和色彩给人的视觉冲击力,以及较强的装饰性和美感。但是,这种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应当结合不同的个案做出的具体判断。像类似墙纸、花布、地毯等产品不属于该无效理由所述的范围。

6、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没有能够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产品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是指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存在缺陷或者不能完整、准确地表示其产品,导致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明显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明显不适于工

业应用。例如,一件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仅提交了一张主视图,未提交其他六面视图,也未提交立体图,既没有清楚完整地表达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7、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超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所述修改符合规定。

8、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申请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对于例如由于单一性而不能在原申请文件中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主动或者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另行提出的一件新的专利申请。因为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分案申请的修改应当依据原申请的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分案申请的修改如果超出了原申请表示的范围,则可以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规定,(1)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及答复模板

9月7日: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要点: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缺陷类型划分 新颖性包括的四个面:技术案已经完全被公开、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年...月...日申请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1、公开号、中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 2、.... 上述...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1、(1) 一、论述新颖性时,(一定要强调单独对比原则)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 先简单说权利要求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功能、主题、构成),详细说明包括什么(论述顺序按照权利要求1的顺序),阐述用途(对比文件1第几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案,两者的技术案实质相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1)即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再论述其他。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即(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从属权利要求: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同时,因为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和革新。任何人发明创造了具有新性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物料成分,或者对它们的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拥有自己的专利制度。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拥有人在这个国家就拥有了阻止别人实施其发明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 为了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必需缴纳年费,通常是每年一次,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拒绝为那些在申请专利前就公开其发明的发明人提供专利保护,因此发明人应该避免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布或销售其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申请人应结合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商业价值、市场寿命、费用等情况考虑申请何种专利更为适宜。 授予专利的前提条件 1、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利益;

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和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生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保护期限短,只局限产品的形状结构方面的的技术方案(如一种可拆卸的自行车)而发明保护期限长,不仅可以保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那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呢? 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 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着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 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概括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如下:

1、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实用性: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 3、富于美感: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所以作为外观设计必须富于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着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向公司的图案以及公司的名称外观设计等等都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后,未经申请人的允许不可以私自运用申请人的专利,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妨害公共利益,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同时,因为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和革新。任何人发明创造了具有新性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物料成分,或者对它们的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拥有自己的专利制度。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拥有人在这个国家就拥有了阻止别人实施其发明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 为了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必需缴纳年费,通常是每年一次,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拒绝为那些在申请专利前就公开其发明的发明人提供专利保护,因此发明人应该避免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布或销售其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申请人应结合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商业价值、市场寿命、费用等情况考虑申请何种专利更为适宜。 授予专利的前提条件 1、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利益; 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 1) 科学发现 ; 2) 智力活动;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和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生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需要准备的材料现实生活中,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专利权申请,随着申请专利的人数增加。根据专利的类型进行判断,也要根据个案分析,本文介绍了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以及准备的相关材料。 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说,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均可以就此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申请专利无效需要准备的材料 1、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 2、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 3、与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在先公开的科技文献、公知技术和其他技术资料。 4、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委托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3)委托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本专利权人现委托全权代表本权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假冒、仿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和损害本权利人号 (名称为“”)专利的行为。 代理权限包括: 1)就侵权事宜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其销售证据; 2)向中国有关公证机关申请对所取证据进行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相关法律处理与公证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公证事项转委托; 3)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行政查处及诉讼所需文件的申请,如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等; 4)向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它行政机关提出查处侵权请求及办理相关事宜; 5)参加行政调处开庭、勘验程序;代为签收行政调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变更、承认行政调处请求内容;代为处理保全措施所需担保手续;代理 和解事宜;代为协助办理行政调处执行手续; 6)与行政查处有关的行政复议; 7)在相关法院对涉嫌侵权的伪造方或侵权者进行起诉,接受、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提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代为签署相关

法律文书; 8)出席与本专利有关的口审或听证,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9)对法院判决、裁定提出审查和上诉要求;代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执行款项及其它与此诉讼相关的其他权利;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法律处理本专利侵权诉讼及与侵权诉讼相关的其他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之一切行为及签署之一切文件,本权利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署)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 1、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王梨华组合比对破坏外观设计创造性宣告专利无效

【原创案例分析】 组合比对破坏外观设计创造性宣告专利无效 作者:王梨华? 专利代理人 摘要:新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关于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那么,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区别特征? 【案情与裁判】 无效:专利复审委第24821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我方代理)于2014年5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防撞角(新型)”(简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外观设计申请日为2011年11月3日授权,专利号为ZL,系单独形状的外观设计。本所依据“涉案专利整体呈‘∟’形,其截面呈U形、端口向内倾斜”的技术特征,检索到多篇现有设计,现列举典型的几个现有设计,见下图。对比设计1与涉案专利的U形截面卡槽外表面仅存在细微差别,对比设计2存在包角设计的启示,一般消费者可以将对比设计1包边的U形截面卡槽和包角特征进行组合并仅作细微变化得出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1和2的组合不具备明显区别。 【证据认定】 对比设计1、2与涉案专利产品均用于家具棱角防撞保护,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对比设计1与涉案专利相同之处在于:与家具卡接的一侧为截面呈U形卡槽,卡槽开端端口均内收,在使用时U形卡槽能将家具边角包裹。两者不同点在于:对比设计1是包边设计,整体呈长条型,涉案专利是包角设计,整体呈‘∟’形。对比设计2为包角设计,整体形状同样为‘∟’形。

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所示产品种类相同,对比设计1是包桌子的边,对比设计2是包角设计,按照一般消费者对常用设计手法的常识性了解,包边或包角只是根据需要被包的位置不同进行制造上的适应变化,在对比设计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设计2给出的包角的设计启示,将对比设计1的U形截面特征与对比设计2的直角包角设计特征相结合从而得到涉案专利的包角设计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所示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心得】 1. 对于防撞角这种简单的外观设计,检索到的现有设计大多数都是韩国专利,没有检索到相关的美国专利以及欧盟专利。可见,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过程中,亚洲人的申请的倾向是相似的。 2. 对于涉案专利这种设计要点在于截面特征和整体特征的外观设计,将一个现有技术的截面特征与另一个现有技术的整体设计特征相结合,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是否显而易见。反而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外观设计,更让我们深刻理解到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3.对于国外专利文献证据认定,不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4.对于外文文献不需要严格要求翻译机构翻译,若一方对另一方翻译有异议的才需要提供正确翻译。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专利权终止后还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吗

一、专利权终止后还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吗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 另外,依照原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只能在专利被授予后6个月后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6个月内提出,这就使得对许多在专利权授予后6个月内被公众发现的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创造,无法及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新专利法将这一时间提前到自专利法授予开始,弥补上(1)原立法上的漏洞。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前段时间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之间的专利权纷争引发了广泛关注。诉争双方均请求宣告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双方的专利权均被宣告全部无效——江铃是因为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528226.5)所示设计相对于路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路虎则是因为在其申请日之前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已经公开展览了路虎揽胜Evoque极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130436459.3)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

如何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如何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专利授权是取得专利权的途径,而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进行授权后,如果其他人对专利授权没有异议的,那么专利授权行为就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如何针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怎样针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同时应缴纳费用:发明专利无效宣

告请求费为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500元。费用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二、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情形 专利法的无效宣告,应由专利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书应结合相应的证据具体说明宣告无效的理由,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符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列举的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见“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 2、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第三人又以同一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予受理,即重复的请求书,在后申请的不予受理;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提出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供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没有提供的,请求无效宣告的请求不予受理; 4、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补正,期限届满,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视为该无效宣告请求没有提出。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大家都知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些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并且申请专利能够更好的保护好其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专利需要具备的实质条件有哪些呐?今天,小编就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应具备的条件,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 一、获得外观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该条规定用语有欠周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应为'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在专利法再次修后将给予以规范)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专利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

也就是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不符合我国新颖性规定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2)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又是帮助。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1.引言 本章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有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条的审查。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其他条款的审查,适 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现有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关于现有设计的时间界限、公开方式等参照第 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 计。 3.判断客体 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其中被法2.4 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判断客体 简称对比设计。 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 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 等内容加以确定。 涉案专利有下列六种类型: (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 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 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4.判断主体 - 279 -

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

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 否被授予专利权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但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中,有些专利申请因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而被驳回。 笔者以一起专利复审案为例,对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进行探讨。典型案例 申请人提交了一件木纹贴纸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员以其系单纯模仿自然木纹图案的设计,明显不属于新设计为由驳回其申请。申请人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主要理由是该申请的设计仅仅以木纹元素为基础,设计出了独特的断纹线,产生了独特的美感,是一项集电子图像处理、工业加工、工业美术设计于一体的设计创新的过程,并非直接模仿现有木纹,不是单纯的仿真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申请的产品为木纹贴纸,其产品的主要设计内容为产品表面的图案及色彩。该申请显示的产品表面图案明显为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仿真设计,明显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

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木纹贴纸是否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木纹贴纸外观设计显示的产品表面图案是否明显为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仿真设计。那么,涉及自然物的设计都不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吗什么样的设计属于仿真设计呢 案例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其中的必要条件包括:外观设计应该是以产品为载体,适用于工业应用,同时是新设计。 对于如何在专利审查工作中适用该法条,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三章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规定:“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在审查实践中,《专利审查指南》所指的两种通常情形又在具体理由的阐述上有所区别。 首先,自然物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以自然物本身作为设计。例如未作任何加工的雨花石、鹦鹉螺。这种未作任何人为干预的自然物本身,其并不能称为产品。所谓产品应为经过产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而单纯的自然物明显不符合产品的定义,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另一种是以自然物作为材料,且以其原有形态作为主体的设计。例如根雕、盆景。虽然这些物品是对自然物进行人为干预和控制的结果,而干预的目的是使其具有特定的造型,不能否定其新颖性。但这些物品主要依赖自然物本身的形态,自然物本身不可能有大量完全相同的情况,因此这些物品主要材料的形态就有较大差异,导致最终得到的人为干预的结果也必将有较大差异。因此,其并不适用于工业应用。笔者认为,适用于工业应用是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定义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以自然物作为材料,且以其原有形态作为主体的设计也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专利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一方面是不侵权抗辩,另一个方面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从而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胜利。另一方面,主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失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举措。 二、专利无效诉讼证据准备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因此,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对于专利无效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 三、专利无效诉讼的操作流程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例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商品实用性的需求,富有美感的产品往往更容易得到市场的青睐。从而,外观设计专利就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仿制难度并非技术方案,许多设计者都能够创造出外观类似的产品,并且产品外观仿制的难度也普遍较低,所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而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发生时,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成为了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当事人委托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朝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外观设计专利ZL201230010851.6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于2012年8月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进行公告,其名称为“粉扑(葫芦)”,其申请日为2012年1月15日。 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分析,代理人检索到一份重要证据,即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930072420.0,公开日为2010年2月10日,该证据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2012年1月15日)。并且与涉案专利的产品分类号相同,两者的整体形状也十分相似,成为了本次无效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2013年12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案件进行了口头审理,随后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其主要依据正是由于涉案专利与证据中的对比设计均以形状要素为设计主体,在两者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均为葫芦形状的情况下,两者的其它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通过本案,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代理人再一次提醒各位读者,当遭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不要慌张,应该及时寻找拥有专业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析案情,这样才能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被恶意侵害。同时,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也要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实力,只有专业的专利检索和分析,才能保证辛苦申请得到的专利不会因为前期工作的失误而被宣告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由此可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首先确定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尽管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是如此之重要,但是在司法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都没有对设计特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公布的《判定指南(2017)》的第66条中指出: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这是目前看到的对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将设计特征定义为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根据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大致可以将设计特征分为四类:区别设计特征、一般设计特征、常见设计特征和功能性设计特征。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些设计特征的认定。 一、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获得的。 对于已经存在的产品,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即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部分,即区别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没有出现过的,正是这些区别设计特征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区别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由于区别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区别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着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流程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 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 b. 无效宣告请求书(代理人代为制作); c. 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理由主要由代理人撰写,我方提供无效所需基本证据信息); d. 委托书(代理人准备空白委托书,由我方签字或盖章) e. 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 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 发明3000/RMB 实用新型1500/RMB 外观设计1500/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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