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业务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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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援助的人员(受援人)范围 1、一般经济困难的公民。
2、视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云南省法律援助条列》第 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对象;(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 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 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人员;(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的 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二、公民可以获得哪些方式的法律 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四、法律援助的人员范围。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 合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
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符合两
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事由条件,申请
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并有合理的
理由;二是经济困难条件,因经济困难
而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调解
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联系:法律援助人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通过 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纠纷的形式,借助人民 调解工作平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调 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 三、 “援调对接”的概念: “援调对接”是指法律援助人员根 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并接受受 援人的委托,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持调解的纠纷,维护受援人的合 法权益,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 矛盾纠纷。
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但也有部分法
律援助案件,无需申请人经济困难,如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或工伤案件等。
二、公民可以获得哪些 方式的法律援助
• (一)公民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咨询、 代写法律文书、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 (二)公民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刑事 诉讼辩护。
• (三)公民不经申请、由人民法院直接 指定获得法律援助刑事诉讼辩护。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 二、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联系和区别
•
区别:1、工作的重心不同。法律援助是给受援人
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维护的是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而人民调解目的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
纠纷。
•
2、实施的主体不同。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人员根
据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四、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职 责
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导下开展工 作,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本辖区法律援助需求情况,组织法 律援助人员开展免费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调解 非诉讼法律援助任务。
2、接受本辖区居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对 该申请及其事项进行初审、把关。初审符合法律援助 条件的,将收集有关材料报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3、协调指派法律援助事项,并负责监察办案经 过工作质量。
4、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调查了解本辖 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 经济困难状况和有关法律援助事 项的落实。
5、负责本辖区内开展《法律援助条例》和法律 援助相关工作制度的宣传,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6、办理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法律援助事 项。
第二方面的内容
3、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中的被告人。
第三讲法律援助案件的申 请审查和受理
一、 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从三个方面 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
1、审查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
援助案件的范围。
•
2、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3、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与真实。
•
二、审查的结果及处理的方式
(一)符合援助条件的由县法律援助中心 批准给予援助,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 业务知识
第一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和法律规定 二、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联系和区别 三、 “援调对接”的概念: 四、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职 责
பைடு நூலகம்
•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含代书)卷宗的 制作应包括哪些内容材料。
1、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法律援助申请表
4、受援人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6、法律援助审批表
7、法律援助决定书
8、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指派知
9、委托书
10、询问笔录(即调查笔录)
11、证据材料(代书不需此材料)12、调解笔录(代书不需此料)
一、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 律援助案件卷宗的制作存在的问 题。
• 第一、卷宗材料中的文字书写不认真,有 的字迹潦草,经常出现错字、别字;第二、 卷宗材料中的文字内容表述不规范,缺乏 关联性;第三、法律文书制作的格式不规 范,如有的协议书缺少制作日期,有的调 查笔录,调解笔录缺少受援人的签字和手 印。
三、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法律援助
事项。
根据《云南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
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 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 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救济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 权益的;(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 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八)因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其他由 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
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律师 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 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律 援助志愿人员。
(二)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不给予援 助,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方面的内容
律援助案件卷法宗的制作
一、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 卷宗的制作存在的问题。
二、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的制作应包括哪 些内容材料。
(一)非诉讼案件卷宗的制作要求; (二)民事诉讼案件卷宗的制作要求; (三)刑事诉讼案件卷宗的制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