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混凝土轨枕下橡胶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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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8〕1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道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以下简称橡胶垫板)的监督管理,根据《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橡胶垫板是指列入《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附件―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的第五类铁路工业产品(产品范围、申证单元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橡胶垫板的企业,必须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制造特许证)。制造特许证是对企业生产资格的许可。
第四条制造特许证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制造特许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铁道部科技司)负责制造特许证的审查。
第二章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覆盖制造特许证产品,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三)具有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4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详见附件2);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铁道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制造特许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9)的规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六)产品符合制造特许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见附件10)的要求;
(七)企业要有保证产品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企业人员总数量的10%)、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八)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规模,年生产能力20万块以上;
(九)新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必须提供运输企业近一年内提供的运用(或试用)报告(含使用期内故障清单、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等),运用(或试用)报告须由设备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工务段长)、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工务处长)及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章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并验原件);
(三)《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审查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
(四)产品主要图纸及使用说明书(一式二份);
(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二份并验原件);
(六)发证产品用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见附件5,一式二份);
(七)发证产品用主要检测设备、量器具明细表(见附件6,一式二份);(八)发证产品用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见附件7,一式二份);(九)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及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一式二份);(十)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发证产品有关的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8,一式二份);
(十一)使用单位的使用报告(复印件二份并验原件);
(十二)换证应附原制造特许证证书(复印件二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一式二份)。
第七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技司。
经审查,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通知企业到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包括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连续2次审查或检验不合格以及被撤销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
其申请。
第八条专业检验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
第九条专业检验机构组织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人员及有关方面的专家
组成的核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核查;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终端抽取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并进行封样;抽、封样品应至少有2名核查组人员参加。所抽样品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指定的检验地点。
第十条专业检验机构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和产品检验后,提出核查和检验报告报铁道部科技司。专业检验机构检验时间不应超过100天。
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经铁道部审核确认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企业生产条件核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经铁道部审核确认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为4年,从制造特许证批准之日算起。获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效期满要继续生产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向铁道部提出申请。换证企业领取新证时应交回旧证原件。
第十三条制造特许证标记与编号:
TTX –621 0000
企业编号
产品编号
制造特许证标记
第十四条在制造特许证有效期内,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在产品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明制造特许证的标记和编号。
第十五条在制造特许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认等情况时,企业可向铁道部提出补办申请并说明原因。铁道部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六条企业在取得制造特许证后,应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铁道部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第十七条在制造特许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企业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制造特许证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的生产设备、重要工艺等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铁道部备案,铁道部组织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检验。
第十九条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撤销其制造特许证:(一)擅自涂改、转让制造特许证;
(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
查不合格;
(三)在制造特许证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四)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五)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设备瘫痪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
(七)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注销其制造特许证:(一)企业不再生产该项产品;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制造特许证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
(四)该产品不再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专业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专业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特许证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制造特许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对违反规定的专业检验机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检验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专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制造特许证检验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按照《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科教〔2001〕29号)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