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不确定性_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述评_刘星

法律的不确定性_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述评_刘星
法律的不确定性_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述评_刘星

1996年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增刊

法律的不确定性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述评

刘 星

〔摘 要〕 在英美法理学中,现实主义法学是一较为重要的统派。它提出了“行动中的法律”概念,并指出了在法律争论中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相对主义观点。现实主义法

学的思想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法律概念分析的思路。而且,在当今的

英美法理学中,人们可以发现现实主义法学的种种影响。

〔关键词〕 现实主义法学 官员行动 正确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盛行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其基本理论对现时美国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和后现代主义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分析探讨现实主义法学的观点与学理是必要的。

对现实主义法学而言,法律只是一些官员活动的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法律是

为什么法律不是一种规则体系而只是一种法官活动的事实?现实主义法学认为,因为:其一,从法官实际操作上看,法官判决案件时并不将制定法或判例作为有约束力的规范指导,他们时常依据各种观念或直觉来判案。并不存在某种东西可以约束法官只能作出一种判决,只要愿意,法官可以作出任何判决。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法官可以而且事实上在类似的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其二,从法官的判决结果上看,说法官的判决可能会错误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这么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三,从规则的内涵上看,不可能存在清楚的、权威的、唯一正确的有关规则含义的陈述。有关规则的陈述总会因人而异。其四,从规则的运行上看,由于规则总是一般性陈述,在法律环境中其自身无法明确地表明是否适用于某一具体事实,针对具体事实,其含义必须依赖法官的

本文1996年5月30日收到。

解释,这样,其适用必然离不开法官的操作。这表明不存在脱离法官行为的法律规则。

从现实主义法学的观点可以看出,法律的内容是随着具体案件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存在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问题。换言之,每个案件之间都存在着区别,因此严格地说,不存在针对某一问题的法律,而只存在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的法律。声称针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法律和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法律是矛盾的,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样的声称对当事人来说没有意义,“对当事人来说,法律是其法律义务的陈述。这一陈述仅仅是司法判决。当事人的法律义务是与判决的宣布相伴而生的并且直至永远,只有在另一司法判决宣布后才能撤销”〔2〕。二现实主义法学至少面临如下几个问题:第一,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是针对疑难案件的存在有感而发的。但是,在司法实践的历史与现状中,可以发现疑难案件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一般而言,大多数案件属于简单明确的案件。就规则语言来说,由于日常语言本身在一般情况下是清楚明确的,规则语言通常也是明确的,于是便不存在解释的问题。就人们行为的特征来说,在各种行为领域中,行为具有不断的连续的重复性,这使得规则可以不断地重复使用。就规则适用者的主观状态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价值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对“公正”、“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会有较为一致的选择。而就立法者的立法能力来说,一方面,现代立法者通常会缜密思考立法内容从而使立法规则较为完善,另一方面,立法者也会不断总结教训从而减少规则的漏洞。这样,立法规则便具有较为广泛的涵盖能力。因此,现实主义法学以疑难案件作为基本事实的思考依据显然是偏颇的。

第二,现实主义法学忽视了自觉遵循制定法与判例判决案件的大多数法官的存在。可以认为,大多数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事实上并非像现实主义法学所描述的那样极具主观性地判决。反之,法官通常是以制定法或判例法作为判决依据的。有学者认为,法官通常具有法律的内在观点,即将规则视为自己行为的理由或确证,并自觉遵守规则〔3〕

。而且,一般来说,法官的基本倾向是保守的,他们时常不愿意突破制定法与判例的约束另行其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基本把握,如果无视这一基本事实的存在,那么极难认为这种把握具有较大的说服力和解释力。

第三,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之一是否认法律规则的存在,其理由之一在于法官有时是凭直觉来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往往先作出结论后给出理由。然而,有学者指出,法官凭直觉判案或先作出结论后给出理由,并不表明法律规则不存在。因为,情况也许是法官十分熟悉法律,在适用法律前已知道法律的结论是什么。当然,法官有时可能是不诚实的,他也许会作出一个自己知道是不恰当的判决并且将其合理化。但是,这仅仅表明法官有时有意识地不去遵守规则,并不表明没有法律规则〔4〕。

第四,现实主义法学声称法官的判决不存在对错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法官的判决具有最终性,于是规则是不存在的。但是,可以观察到,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会纠正自己的错误,而且指出错误是什么以及为什么犯错误(比如明显错误199增刊 法律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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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解了制定法的含义)。此外,在这里区别“一般认为的对错”和“个别认为的对错”,以及“明显的对错”和“模糊的对错”,是重要的。法官纠正自己的错误时,常常正是基于这些区别。

第五,现实主义法学否认法律规则含义的相对的客观性从而否认法律规则的存在,似乎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在某些情况下,人们的确会对规则的含义作出不同的理解和陈述,但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时期,人们可能会对规则的含义具有大致相同的理解并作出大致相同的陈述。因为,基于相同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人们完全可以具有较为一致的理解方式。至于理解与陈述的对错问题,同样需要区别“一般认为的对错”和“个别认为的对错”,以及“明显的对错”和“模糊的对错”。在许多情况下,对规则含义的理解与陈述肯定存在“一般认为的对错”和“明显的对错”。

第六,用规则的适用无法离开法官的行为来否定法律规则的存在,似乎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如果对规则存在较为一致的理解、对判决结果(依据规则作出的)的对错存在较为一致的认识的情况,那么,否认独立于法官的法律规则的存在则是荒谬的,就象否认独立于人而又为人所适用的物质工具的存在一样。其次,现实主义法学耿耿于怀的是规则的模糊性问题。它以为,如果规则是有约束力的,那么就不应该在适用规则时使法官具有灵活的解释权力。根据这种想法,似乎可以认为,法律规则是不存在的。但是,现实主义法学肯定是忽略了两种指导的重要区别,即一般指导与个别指导的区别。一般指导是对一类人或一类行为予以指引的方式(如说:“这类人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必须实施某种行为”);个别指导是对特定人或特定行为予以指引的方式(如说:“你现在必须将这个东西拿到那边去”)。显然,在社会行为的调整中,两种指引都是必要的,而法律规则属于前一类指导。因此,以作为一般指导的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问题为由否定法律规则的存在及法律意义,是不切实际的。再次,现实主义法学将法律视为法官的判决,似乎较为狭隘地理解了法律的作用。法律不仅具有解决纠纷的作用,而且具有行为指引的作用。事实上,人们可以看到,法律的作用更多地是通过行为指引来发挥的,在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解决纠纷只是法律的次要作用。最后,虽然可以发现,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由于具有最终审判案件的权力因而是不会受到约束的,然而,法官具有最终审判案件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受约束。在这里,必须区分强迫做某事和要求做某事。在法律的范围里,对法官来说,只有“要求”含义而无“强制”含义的约束是完全可能的〔5〕,而且大多数有关法官职权的制定法一般只具有“要求”的含义。

不过,笔者以为,现实主义法学对传统法学的发难是十分重要的。从简单案件的存在、大多数法官自觉遵守规则、行为指引的一般性方式和“要求”含义的约束的存在等方面去论证法律规则的存在,似乎不能十分有效地回应这一发难。因为首先,过去属于简单案件的案件,也许在现在或将来属于疑难案件。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是相对而言的,其关系是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严格地说,疑难问题似乎更具有恒常性。

法官有时不遵守规则并不是因为法官缺乏自觉意识,而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

严格适用规则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时,法官便不得不偏离规则以寻求公正的结果,即使是具有极强自觉意识的法官也会如此。再次,就行为指引的一般性方式和“要求”含义的约束而言,如果它们不能和效力或强制力结合在一起,便较难承认其严格的法律约束意义。而其他方面的论证,如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行为指引,是在假定了法律是什么的情况下来反驳现实主义法学的观点,因而不能认为是有效的。

在现实主义法学提出的诸多反对理由中,最为重要的是“没有唯一正确结论”一条。因为,如果在疑难案件中“正确结论”可以被证明是存在的,那么,规则的模糊性问题便可以通过“正确”的解释方法来解决,法官不受约束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而其他问题亦可迎刃而解。

有论者指出,“正确结论”的问题在另一方面便是判决标准的客观性问题。在否定疑难案件中存在客观的判决标准时,现实主义法学使用了一些似乎不大准确的“客观性”的概念。现实主义法学指出,只有使法官无法作出任意的判决,判决的标准才是客观的。然而,这种观点是不当的。因为,根据这种观点,只有当法官没有权力时,判决才是客观的,但是客观性或适用客观的标准完全不排斥法官具有权力这一观念。有时,现实主义法学认为,只有当法官无法做出错误的结论时,判决的标准才是客观的。这种观念同样是错误的。“现实主义法学似乎混淆了是否存在客观标准和正确结果的问题和我们是否可以确定我们的标准和法律结果是正确的这样一个怀疑性的问题。这种怀疑可以认为是十分恰当的。有理性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结论,这肯定至少使我们怀疑我们的标准和结论是正确的。但是,这些不应使我们怀疑谈论正确结论的意义。”为了确立法律结论的客观性,只需确定一种可能性:由于具有份量较重的理由支持,一种法律结果胜过另一种法律结果〔6〕

然而,现实主义法学仍然可以认为:这种批评恐怕未能解决问题,因为对“份量较重的理由”同样可以存在着争论,换言之,“份量较重的理由”同样存在着“是否具有客观性”的问题。因此,疑难案件中的“正确结论”的问题或曰判决标准的客观性问题仍存疑问。

现实主义法学的怀疑观点对后来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许多法律理论(如前述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和后现代主义法学)在不同程度上均以此作为出发点,并深化了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依据。从总体上看,后来的“疑难案件中没有正确结论”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如下四个:其一,在两种相互否定的法律命题之间存在第三种法律命题的可能性,换言之,相互否定的法律命题并未穷尽所有的逻辑空间。例如,在“根据规则合同是有效的”和“根据规则合同是无效的”这两个法律命题之间,存在着第三种法律命题的可能性,即“根据规则合同既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无效的”。认为“根据规则合同要么是有效的要么是无效的”,其错误就等于认为“某人要么是年轻人要么是老年人”。如果深入观察事实的话,在后者中便会发现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即“某人是中年人”。这样,在提出“根据规则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时,提问者极有可能忽略了第三种可能性的存在,例如“合同尚未完成”。其二,在两种事实的界线之间存在着过渡性,很难在其中作出清楚的界定。这样,对一个法律问题如“合同是否有效”便无法作出明确的回答。例如,对“某人是否为中年人”的问题,有时是无法回答的。因为,其年龄201增刊 法律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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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介于“中年人”和“青年人”之间。许多法律问题便具有这样的性质。其三,在某些情况下,一个法律问题根本就是无意义的,因为不存在针对这一问题的事实系列。这就如同当某人去世且其一生未遇到危险情况,而问“他是否勇敢”一样,在没有有关此人是否勇敢的事实时,问“他是否勇敢”是毫无意义的。其四,由于语言存在着“开放结构”(open texture),规则语言便不可避免地存在“开放结构”,换言之,规则含义难免存在模糊的问题。

可以看出,现实主义法学提出的问题在今天仍然具有争论意义。不难发现,在目前的西方现代性法理学和后现代性法理学的对立中,这些问题仍是老生常谈而且仍具刺激性。

注:

〔1〕 Jerome Frank,Law and Modern Mind,Stevens&Sons,L td,1949,p.13.

〔2〕 Richard T aylor,Law and Morality,New Y 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43(1968),p.627.

〔3〕 参见H.L.A.Har t,T he Concept of Law,O xford U niversity P ress,1961,ch.5and ch.7.

〔4〕〔5〕〔6〕 T heodo re M.Benditt,Law as R ule and Principl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8,pp.26, 27,37.

On American Legal Realism

Liu X ing

A bstract In Anglo-American jurisprudence,legal realism,w hich established the con-

cept of“Law in Action”and put forw ard the skeptic view point that there does no t exist only one right answ er,is quite an important school.I ts theory brought about ex tensive discussions and deepened,to a certain extent,the way of thinking in the analy sis of law concepts.In contemporary Anglo-American jurisprudence v arious effects of leg al realism can be found.

浅析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的成因

浅析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的成因 [摘要]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发展而来的,具有普通语言的共性,即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语言本身具有的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决定了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法律现象的复杂多变使法律语言在规范这些现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运用模糊性法律语言、概括性法律语言和歧义性法律语言。但是,这些意义不确定的法律语言的存在都是为了实现法律规范的准确性服务的。因此,法律适用者应当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使不确定性的法律语言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概括性;歧义性 一、引言 Deborah说:“语言本身就是不确定的。”[1]语言作为人类交际活动的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人类精确地传达丰富的交流信息与情感。然而,由于语言本身固有的因素,在语言的各个层面上,均存在着不确定性。在语音层面存在着诸如同音异义的现象;句法层面存在着诸如词类的混杂、结构上歧义组合关系以及省略现象;句子及话语层面存在着诸如多项言语行为混合及言语模糊的段落。[2]法律若要规范人们行为的普遍行为准则,必须要用语言表达出来,才能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正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修漠所指出的:“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3]在语言形成法律的过程中,其不确定性也随之而来。 二、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的成因 法律与语言就像一对孪生姐妹,同生共存,密不可分。麦考密克提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4]Peter M. Tiersma在Legal Language 开头就写道,“Our law is a law of words.”[5]具体来说,广义上的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包括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 (一)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奥格登(C. K. Ogden)和理查兹(I. A Richards)的“语义三角”(semantic triangle)理论,“词”(word)必然是有所指的,也就是说,一定要有“词”——“概念”( concept)——“所指物”(referent)这样一个“三结合”或“三角关系”,才能产生意义。[6]概念与所指物有直接的联系,它们之间划上了一条实线,概念与词之间也是如此,因而也划上一条实线,词与所指物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任意(arbitrary)的,约定俗成的,因而看到的是条虚线。这条虚线说明了语言在指称世间万物时具有任意性,如今被称为“树”的这一客观存在也可以称为是“猫”、“笔”、“鸟”,只不过在约定俗成中人们已毫无异议地接受了它们的各自所被赋予的语言符号。 “语言让我们能够谈论我们无法确定是否真正存在的事物”。[7]无论在哪种语言中,有些“词”很难说出具体指的是什么。法律语言中正是存在许多这样的“词”,它们所指对象模糊,我们找不出它们与客观事物的“一对一”的、直接而明确的联系。法律术语insanity(精神错乱)、justice(公正)、freedom(自由)、morality(道德)、right(权力)等等就不如dog(狗)那样有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但它们确实有意义。要对这此抽象术语进行定义,必须借助于其他概念,但这些用以进行解释的概念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此循环往复,法律语言似乎永远也无法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一、评价目的 施工过程中我项目部对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的评价分析。 二、评价范围 我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所有领域。 三、评价依据 1、程序文件、管理手册、作业文件。 2、大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评价时间 2012年5月30日 五、评价组成员 评价组长:刘江 成员:汤晓东易万军 六、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综述 1、我项目部一直本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升质量、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为实施指导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宣传、教育并贯彻实施,有针对性的落实检查,对三标管理体系的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公司办公室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等获取收集涉及我 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将其融入

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之中。 3、在建立了评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时,首先考虑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我们通过学习法律法规, 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提高了员工的环境保护、健康安全意识,并能够自觉地遵守本岗位有关的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为了使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能定期评价,并得到及时更新的合规性评价,我们充分考虑到识别法律法规时的时效性,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结合国字标准、行业标准相关的要求等,注重评价的更新控制措施。 总之,我项目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没有发生违背体系运行、环境污染、职业健康与安全等风险及事故。我公司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已形成了一套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的监督机制。 公司综合办 2012年5月30日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合规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合规性 评价报告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报 一、目的 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识别评价程序》要求,对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价,判定符合情况。 二、适用范围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评价其合规性情况,市场技术部作总结。 三、评价情况 (一)公司现有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情况 公司共收集了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33个,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245个。 (二)公司合规性情况 1、有关许可证的情况 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各分(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GB1、GB2级,GC2级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D1、D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按要求进行了年检。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3、三废达标情况 废水:公司本部及各家分(子)公司驻地产生的废水均为生活污水,进入荆门市政污水管网,公司承建的工程90%在厂区内,且施工周期短,施工现场几乎不用水,固定场所的生产用水为精细化工分公司清洗反应釜的水,排放到边沟中,1-3季度检测达标排放。环保清洗分公司作业在指定清洗现场,产生的废水流入边沟,进入荆门石化总厂污水处理站。槽车清洁分公司产生的清洗污水经隔油池过滤后由专设的管道排放到荆门石化总厂污水处理站。 废气:公司无有组织的废气排放,(塑料有限公司的印刷,电、火焊的焊接)1-3季度空气监测,排放符合标准规定。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报告

HSE、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报告 编制人:梁成铎 批准人: 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 2010年4月20 日

一、评审目的 验证我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二、评审范围 ⑴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覆盖的所有单位和部门; ⑵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覆盖的所有过程和产品; 三、评审依据 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四、评审方式 ?现场察看 ?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人员访谈 五、评审人员 组长:窦文林魏成庆 组员:庞随庄李松毕彩玉胡海军梁成铎付建厂马明宇 付清泉李群邢希胜索春兰李风兰(注:1、庞随庄负责审核沙特区域,付建厂负责审核西部区域,李风兰审核西南区域,马明宇、付清泉负责审核其他区域,索春兰负责审核安装工程一处,邢希胜负责审核安装工程二处,毕彩玉负责审核安装工程三处。) 六、评审时间:

2010年4月12日---2010年4月17日 七、评审结果 通过本次评审发现:我公司共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不符合项3项,其中道桥工程一处机械攸厂存在不符合项1项;桥梁工程处水泥制品厂1项;道三西南项目存在不符合项1项。安装工程一处、市政建设工程处、生产技术科、经营管理科物资供应站、道桥四处、道桥二处、安装二处、安装三处等,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管理方面做得比较好,没有发现不符合项,具体评审结果详见附件一。 八、评审结论 通过本次评审,发现公司各部门、单位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识符合性方面,已建立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识别、获取、培训沟通、变更管理既符合性评审方面等规范的管理程序,而且运行正常。但在评审过程中,仍发现了4项不符合项,通过分析,评审小组认为公司各部门、单位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方面是符合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是有效的。 附件一: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结果 附件二:不符合项报告 附件三:法律法规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X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编制: 批准 年月日

X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1 评价目的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符合性评价结果是一项系统、全面、深入的评价活动,是验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途径,是确认企业自身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低要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为了客观、系统、深入地进行法规及要求符合性评价结果,我公司在推进安全标准化过程中组织专门力量,在对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识别和确认的基础上,开展了该项工作。 2 评价小组 为了做好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工作,我公司成立了评价小组。 组长: 成员: 3 评价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4 工作步骤 开展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应按照准备依据、确定容、逐项比对、提出结论、问题汇总、风险确认、问题整改的步骤进行开展。

1.1准备依据 开展符合性评价,首先应明确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容: (1)法律法规; (2)标准规程; (3)政策行政文件; (4)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要求; (5)我公司的管理文件; (6)方针目标等。 1.2确定容 为系统、全面地进行评价,结合传统安全管理习惯,对评价容进行以下归类。按照类别,找出对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要求。容一般包括:(1)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2)安全责任制;(3)规章制度;(4)安全培训;(5)安全检查;(6)现场安全监测监控;(7)安全警示标志;(8)消防设施与器材;(9)特种设备管理;(10)安全特性检测检验;(11)电气安全;(12)隐患管理;(13)重大危险源管理;(14)应急救援体系;(15)劳动保护;(16)职业健康等方面。 1.3逐项比对 根据法律法规及要求的容和条款,按照步骤二中的类别进行逐项比对。 1.4提出结论 根据比对的结果,明确企业的符合性表现,清楚地描述符合程度,得出符合、不符合和基本符合的结论。 1.5问题汇总 对比对分析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类和分析,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类、企业要求类进行,也可以结合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如严重、一般、轻微等方式划分。

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及道德的不确定性

不久前,本人有幸在省城接受了一次依法行政的培训,期间几个老师在授课时均提到社会规范有两个层面,一是道德层面,道德层面以下是法律层面。听罢,心里觉得颇不是滋味,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这好比把道德和法律当做男人或女人,非得要分出哪个在上面,哪个在下面。或者说道德一定就是上半身,而法律一定就是下半身。后来才知道这原来是个法学理问题,有朋友认为不能以生物学来比喻法理学,那么我们不妨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法理学不假思索的认为道德必然是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突破法律底线,也就是无所谓道德底线了。本人不以为然,一是从中国的道德和法律史上看,道德应是先于法律而存在,成文法更是以国家的出现为依托,将凌乱的道德上升为国家或者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确立的行为规范,法律并非是先于道德而存在,但这并不表明,先出现的就一定是上半身,就一定高于后出现的。相反,法律的出现是对道德的归纳和提高。将一些可以确定的道德行为提炼为法律的表述,以获得多数人的遵从。而将一些不确定的道德撇除在法律规范之外,任由社会文化和习俗等进行调整。二是从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来看,中国历朝的统治者治理国家更习惯于阳儒阴法,为此它至少体现了道德和法律是相互并行的,不存在道德高于法律的问题,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问题。三是从东西方比较学来看,西方并没有刻意的提倡道德,自成文法出现后,强调的反而是法律的契约精神,而其宗教文化更是加深了对契约的遵从,也就无所谓道德的底线和突破问题。为此,所谓法理学指称的道德层面以下是法律层面纯属扯淡,遗憾的是我们习惯于拜服在专家和学者建立的理论下而浑然不觉。 道德和法律虽然都是行为规范,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它们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显然是不一样的,道德规范依据的是舆论和自律,并没有必然的强制力,而法律规范则是依据国家或者统治阶级的权力而体现其约束力的。这就引出了道德和法律的确定性问题。道德在社会生活运行中,由于人们各自的习俗和文化的差异从而造成不同的道德准则,这些准则因为其差异性,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足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表述,其根本原因恰恰是道德的不确定性。相反法律正是基于理性的思考,有可供判断的标准,因此具备一定的确定性。 张海燕在2012年《读书》杂志第七期发表的一篇题为《司法:创新抑或诠释?》一文的开篇引用了美国大法官本杰明卡多左说的话:在我担任法官的第一年,我发现在我起航远行的大海上没有任何航迹,为此我一直很烦恼,因为我寻找的是确定性。文章还有多处引用了卡多左说的话,其中一处卡多左认为法官只能在空白之处立法,如果滥用这种权力,他们也就违反了法律。由于本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无法就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进行细密的研究以及就它们之间的关系提出有别于常人的见解。但是读罢该文,我们可以明白了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法律所具有的确定性。卡多左无疑是站在创制法律的前沿,他为在创制法律时没有可供参造的标准而苦恼,换一句话说法律在创制之前,所面对恰恰是立法价值的不确定性,此不确定性正是道德或者法律价值的多重选择。而一旦法律创制结束,也就启动了司法和执法的程序,法律的确定性便得到显现。 准此,如果仍然有论者坚持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我们不妨换一种说法,既然高于法律而存在的道德频频遭到突破,为什么不退到最最最低的法律的底线呢?省得为有人不时的突破所谓的道德底线而争吵不休。我无意否定道德的存在和功能,道德是法律的补充,而不是法律的所谓高级层面,其间的侧重和倾斜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或者统治者对社会治理方式选择的不同。我们常常喜欢弄一个模糊的概念,然后像一个筐子一样,什么都向里面装,当政者尤其喜欢干这种勾当,如果你反驳,因为筐子里装的玩意太多,可能只反驳了一点,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龙岗坪山协力胶盒厂获取、识别和更新有关社会责任、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客户行合规性评价,并在公司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加以应用,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的过程管理。 3 职责 3.1行政体系部是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主管部门。 3.1.1负责有关社会责任、健康、安全和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客户要求的收集、识别、更新与传达; 3.1.2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及法律纠纷的处理; 3.1.3负责组织社会责任、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进行评价。 3.2 各部门负责收集、识别、更新本部门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负责业务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工作。 4 程序内容 4.1 获取内容: 4.1.1 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颁布的法律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4.1.2 法规:国务院和各相关省、自治区、市、县人大颁布的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条例和实施细则; 4.1.3 规章:各部、委、局和各相关省、自治区、市、县政府颁布的

健康、安全与环境规章制度; 4.1.4 标准: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 4.1.5 国际公约:关于保护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职业健康安全公约和建议书; 4.1.6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客户有关社会责任、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面的要求等。 4.2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 4.2.1 获取的渠道 4.2.1.1 行业的标准从行业协会和相关标准发布部门获取; 4.2.1.2 与咨询机构、安全等部门联系; 4.2.1.3 从互联网查询获取; 4.2.1.4 从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获取识别成型的法律法规清单。 4.2.2 获取方法: a) 各主管部门不定期通过上述渠道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达到保持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b) 各主管还可以随时上网查询; c) 公司体系部通过上级法律部门获取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d) 所属部门获取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它要求,由负责人员填写“法律、法规获取单”给予保管,并将法律文件传递到公司体系部。 4.3 判定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4.3.1 根据以下依据进行判断: 4.3.1.1 针对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4.3.1.2 针对行业的特点;

投资项目评价中的不确定性分析方法的应用[论文+开题+综述]

开题报告 金融学 投资项目评价中不确定性分析方法的应用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投资日益成为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投资项目的相关各方,投资项目评价与决策的正确与否至关重要。在项目评价过程中,需要面对许多不确定性因素,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未来的问题,而在未来所要考虑的因素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地点的转换以及条件的变更而不断发生变化。另外这种评估往往是在资料、手段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用于计算投资项目经济指标的各项基础数据多来自预计和估算,因此项目评估和项目实际会存在偏差,在此基础上的投资决策也具有明显的风险。 不确定性分析正是针对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评价方法,专门讨论未来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对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影响,以便预测投资项目需要承担的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因此,不确定性分析方法在投资项目评估,特别是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不确定性分析方法都有不同的假设前提,以及不同的分析角度、技术手段和适用范围,对各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的具体评价程序、优点局限和适用范围的探究,能够帮助投资项目评价方法的选择提供正确的指导,这也是该论文的重要实践意义所在。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论文基本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内容是分析探究投资项目评价中不确定性分析方法的应用。首先深入探讨在投资项目评价中各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的内容和各自主要过程,并对各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讨论各种方法的不同适用条件,然后通过具体投资项目案例的计算,验证前文的基本结论。以此得出对不同项目条件下如何选择相应不确定性分析方法的建议。 第二:论文基本提纲 1、选题背景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合规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报 一、目的 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识别评价程序》要求,对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价,判定符合情况。 二、适用范围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评价其合规性情况,市场技术部作总结。 三、评价情况 (一)公司现有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情况 公司共收集了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33个,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245个。 (二)公司合规性情况 1、有关许可证的情况 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各分(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GB1、GB2级,GC2级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D1、D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按要求进行了年检。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3、三废达标情况 废水:公司本部及各家分(子)公司驻地产生的废水均为生活污水,进入荆门市政污水管网,公司承建的工程90%在厂区内,且施工周期短,施工现场几乎不用水,固定场所的生产用水为精细化工分公司清洗反应釜的水,排放到边沟中,1-3季度检测达标排放。环保清洗分公司作业在指定清洗现场,产生的废水流入边沟,进入荆门石化总厂污水处理站。槽车清洁分公司产生的清洗污水经隔油池过滤后由专设的管道排放到荆门石化总厂污水处理站。 废气:公司无有组织的废气排放,(塑料有限公司的印刷,电、火焊的焊接)1-3季度空气监测,排放符合标准规定。 废渣:公司本部的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由荆门总厂环卫站处理。公司本部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如日光灯管、汽车电瓶等交维修服务单位回收。各分(子)公司的生活垃圾由荆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合规性与适宜性评价报告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向依法管理要效益。 公司建立健全了文件化得环境管理体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了环境管理知识与意识培训,为了减少与预防对环境造成污染、伤害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1、建立了《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能源资源控制程序》、《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序》、《危险化学品制度》等程序; 2、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有关影响环境方面得法律、法规与有关控制程序培训,使每位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程序控制从事各自得工作; 3、严格按照公司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她要求对生产产生得噪音、污水排放进行控制,采取相应得控制措施控制水电及原材料得使用,确保能源资源得综合利用; 4、对机械设备进行噪声防护及维修保养,对空压机、粉碎机等噪声大得设备隔离设置,减轻噪声对环境污染,经福山区环保局监测,噪声、废水排放均符合标准要求,未发生污染投诉事项。 5、按照废弃物管理要求对产生得固体废弃物,特别就是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各部门严格管理,使有毒有害废弃物得到有效收集。管理部与有资质得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6、公司通过控制原材料,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达到要求。 通过对我公司环境管理体系需要遵守得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我公司在生产及产品环保要求控制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得法律法规,按照规范要求去

做,自实施体系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在环境方面,未发生一起因违犯法规而造成得环境安全事故。因此在今后得工作中,各部门应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得规定执行,并加强法律法规得宣传、培训力度,随时更新法律法规,使我公司做到守法诚信、持续改进、保健康安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适宜性评价: 公司识别得法律法规与其她要求与公司得环境因素相适应,经评价就是适宜性,后续严格执行控制。 评价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王静静批准:乔绪军 日期:2017、10、11

不确定度评定基本方法

不确定度基础知识 一、测量不确定度定义: 根据所获信息,表征赋予被测量值分散性的非负参数。 测量是“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测量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测量的量值。测量结果的质量是量值可信程度的最重要依据。测量不确定度就是对测量结果质量的定量表征,测量结果的可采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不确定度的大小。测量结果表述必须包含赋予被测量值及不确定度,才是完整的。 二、不确定度分类 测量不确定度可分为标准不确定度和扩展不确定度 标准不确定度的分为A类标准不确定度和B类标准不确定度 A类标准不确定度和B类标准不确定度合成叫做合成标准不确定度 扩展不确定度可分为包含因子k=2、3情况和p为包含概率的情况 三、识别不确定度来源 (1)、被测量定义的不完整 (2)、复现被测量的测量方法不理想 (3)、取样的代表性不够,即被测样本不能完全代表所定义的被测量(4)、对测量过程受环境影响的认识不恰如其分或对环境参数的测量与控制不完善 (5)、对模拟式仪表的读书存在人为偏移 (6)、测量仪器的计量性能的局限 (7)、测量标准或标准物质的不确定度 (8)、引用的数据或其它参数的不确定度 (90、测量方法和测量程序的近似和假设

(100、在相同条件下被测量在重复观测中的变化 上述来源基本上可以总结为测量设备、测量人员、测量方法、被测对象的不完善引起的。 四、不确定度评定过程 4.1 建立测量过程的模型 建立数学模型也叫测量模型化,目的是要建立,满足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所要求的数学模型,即被测量Y 和所有各影响量 () n i X i ,......,3,2,1== Y=f (X1,X2,……,Xn ) 式中Y 称为被测量或输出量,而Xi 则称为影响量或输入量 在建立模型时要注意有一些潜在的不确定度来源不能明显地呈现在上述函数关系中,它们对测量结果本身有影响,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无法写出它们与被测量的函数关系,因此在具体测量时无法定量地计算出它对测量结果影响的大小,在计算公式中只能将其忽略而作为不确定度处理。 此外,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有些特殊不确定度来源,如取样、预处理、方法偏离、测试条件的变化以及样品类型的改变等也应考虑在模型中。 在识别不确定度来源后,对不确定度各个分量作一个预估算是必要的,对那些比最大分量的三分之一还小的分量不必仔细评估(除非这种分量数目较多)。通常只需对其估计一个上限即可,重点应放在识别并仔细评估那些重要的分量特别是占支配地位的分量上,对难于写出上述数学模型的检测量,对各个分量作预估算更为重要。 4.2标准不确定度分量 的评估和计算 4.2.1不确定度的A 类评定 A 类评定定义:用对观测列的统计分析进行评定,其标准不确定 度 由实验标准差表征 A u A u

不确定度评估基本方法

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不确定度评估的基本方法 1、测量过程描述: 通过对测量过程的描述,找出不确定度的来源。 内容包括:测量内容;测量环境条件;测量标准;被测对象;测量方法;评定结果的使用。 不确定度来源: ● 对被测量的定义不完整; ● 实现被测量的测量方法不理想; ● 抽样的代表性不够,即被测样本不能代表所定义的被测量; ● 对测量过程受环境影响的认识不周全,或对环境的测量与控制不完善; ● 对模拟式仪器的读数存在人为偏移; ● 测量仪器的计量性能(如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死区及稳定性等)的局限性; ● 测量标准或标准物质的不确定度; ● 引用的数据或其他参量(常量)的不确定度; ● 测量方法和测量程序的近似性和假设性; ● 在相同条件下被测量在重复观测中的变化。 2、建立数学模型: 建立数学模型也称为测量模型化,根据被测量的定义和测量方案,确立被测量与有关量之间的函数关系。 ● 被测量Y 和所有个影响量i X ),2,1(n i ,?=间的函数关系,一般可写为 ),2,1(n X X X f Y ,?=。 ● 若被测量Y 的估计值为y ,输入量i X 的估计值为i x ,则有),x ,,x f(x y n ?= 21。有时为简化 起见,常直接将该式作为数学模型,用输入量的估计值和输出量的估计值代替输入量和输出量。 ● 建立数学模型时,应说明数学模型中各个量的含义。 ● 当测量过程复杂,测量步骤和影响因素较多,不容易写成一个完整的数学模型时,可以分步评定。 ● 数学模型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数学模型应包含对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全部输入量,做到不遗漏。 2) 不重复计算不确定度分量。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德信诚培训网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合规性评价报告 (ISO14001:2015/ISO45001-2017) 为了确认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保证体系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避法律风险,根据标准和公司体系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 一、评审时间:2016年8月30日。 二、参加人员:XXX。 三、评价目的: 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 四、评价范围: 公司管理和运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因素及危险源。 五、评价依据: 1、GB/T24001:2015标准,GB/T28001:2011标准; 2、公司体系文件; 3、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德信诚培训网 六、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合规性评价综述: 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按每半年一次,共2次),对公司及各施工现场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如下: 1、公司办公室主持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采取个人自学标准内容,集体学习安全部编制的2015年适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清单的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成果。通过学习,使公司员工对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所对应的法律法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深入了解,针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员工能够用自己的自觉行动来保证我公司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符合性、有效性。 2、公司的重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因素包括:1)废水排放;2)粉尘排放;3)噪声排放;4)固体废弃物排放;5)能(资)源使用;6)化学品管理;7)落后产能淘汰;8)安全管理;9)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0)消防安全管理;1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3)植被保护;14)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安全。 3、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环境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临

不确定性与风险分析

不确定性与风险分析学习目标 1. 在项目投资决策的风险分析中是如何考虑风险的;了解其他风险分析方法的应用:有关风险度量咨询题和处理方法 2. 运用盈亏平稳分析和敏锐性分析进行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3. 项目风险的分析处理方法: 风险调整折现率法和等价现金流法 4. 运用概率分析进行项目风险决策 5. 运用随机模拟进行风险分析。 项目投资风险类不 ? 非系统风险指随机发生的意外事件有关的风险; ? 系统风险指一样带有普遍性的风险; ? 内部风险指与项目经营有关的风险; ? 外部风险指与外部融资有关的风险。 常见的项目风险因素 ?信用风险 –项目参与方的信用及能力 ? 建设和开发风险 –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 –项目生产能力和效率 –投资成本 –竣工延期 –不可抗力 ? 市场和运营风险 –市场竞争 –市场准入 –市场变化 –技术变化 –经营决策失误 ? 金融风险 –汇率、利率变动 –通货膨胀 –贸易爱护 ? 政治风险 –体制变化 –政策变化 –法律法规变化 ? 法律风险 –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 –法律纠纷及争议难以解决 ? 环境风险 常用的项目风险分析方法 ? 风险识不与分析 ? 基于规则的定性分析方法 –核对表 –打分法 ? 基于概率定量分析运算方法 –需要概率为已知 –需要较多的信息 项目投资决策中收益与风险的权衡项目现金流量水平的可能分布 投资项目不确定性分析 常用分析方法: –盈亏平稳分析:确定盈利与亏损的临界点、杠杆分析 –敏锐性分析:分析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 –概率分析:对项目风险作直观的定量判定

销售收入及成本与产量之间的关系 静态盈亏平稳分析图 销售收入、总成本和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静态盈亏平稳分析 盈亏平稳分析的扩展 (依照NPV=0, 或备选方案的无差异点) 敏锐性分析 成本结构和经营风险的关系 ?企业固定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会阻碍 企业的息前和税前收入EBIT。 ?通常将企业在无负债状况下,以后EBIT的 不确定性称为经营风险。 ?对比: ?企业在负债状况下,以后税后收益(一样采 用EPS)的不确定性称为财务风险。 经营风险vs.经营杠杆

法律法规合规性和适宜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合规性和适宜性评价报告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向依法管理要效益。 公司建立健全了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了环境管理知识和意识培训,为了减少和预防对环境造成污染、伤害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1、建立了《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能源资源控制程序》、《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序》、《危险化学品制度》等程序; 2、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有关影响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控制程序培训,使每位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控制从事各自的工作; 3、严格按照公司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噪音、污水排放进行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水电及原材料的使用,确保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 4、对机械设备进行噪声防护及维修保养,对空压机、粉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隔离设置,减轻噪声对环境污染,经福山区环保局监测,噪声、废水排放均符合标准要求,未发生污染投诉事项。 5、按照废弃物管理要求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各部门严格管理,使有毒有害废弃物得到有效收集。管理部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6、公司通过控制原材料,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达到要求。

通过对我公司环境管理体系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我公司在生产 及产品环保要求控制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规范要求去 做,自实施体系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在环境方面,未发生一起因违 犯法规而造成的环境安全事故。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各部门应继续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随时更新法律法规, 使我公司做到守法诚信、持续改进、保健康安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适宜性评价: 公司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与公司的环境因素相适应,经评价是适宜 性,后续严格执行控制。 评价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XXX 批准:XXX 日期:20XX.XX.XX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设计思路及其评析

收稿日期:2009-02-04 作者简介:邢钢(1975-),男,山西吕梁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设计思路及其评析 邢 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涉外民商事交往促进了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规范涉外民商事活动的《民法通则》第8章,已难以应对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变革。综观30年来国际私法的发展,我国应当制定法律适用法,在理论上坚持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并对传统规范体系予以修正与补充,在原则上秉承私人利益保护原则,在价值规范上对国际私法进行定位,在立法规范选取上注重内容为导向,以构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 关键词: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9)02-0075-07 Subject :The Design Ideas and C omment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gislation Author &unit :XI NG G ang (Law school ,Beijing N 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China ) Abstract :S ince 30years of per forming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foreign -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exchanges prom 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s the law regulates the foreign -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exchanges ,Chapter VIII of the G 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was enacted at the begin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N ow it has been difficult to deal with the changes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Making a com prehensive view of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o build a legislative system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e should legislate the con flict law ,amend and act the traditional regulation system of Savigny ’s theory of seat of legal relationship ,adopt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ests ,orient the criteria of value and put m ore attention to the content while selecting the criteria of legislation. K ey w ords :foreign -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exchanges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struction of legislation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法律的发展也历经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意味着中国开始打开国门,展开全面的对外交往,涉外民商事的交往也以无可阻挡之势迅速展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法通则》第8章作为规范涉外民商事交往的立法便应运而生。但是,改革开放历经30年,我国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了全面的提升,作为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规范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民法通则》第8章,已难以应对产生的新 变化。因此,探讨设计中国国际私法的新立法就成了我国立法中的重中之重。现在,重新反思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思考新的制度构建,制定新的中国国际私法规范,从宏观及微观上来探讨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无论如何都是必须做的。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设计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它的成文立 法是随着频繁的跨国(区)界民商事交往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并且立法的内容与范围也是随着跨国(区)界民商事交往的广度和深度的扩展而不断 5 7  2009年3月  第2期(第24卷,总第122期) 法学论坛LegalF orum Mar.,2009 N o.2(V ol.24,Ser.N o.122)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合规性和适宜性评价报告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向依法管理要效益。 公司建立健全了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了环境管理知识和意识培训,为了减少和预防对环境造成污染、伤害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1、建立了《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能源资源控制程序》、《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序》、《危险化学品制度》等程序; 2、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有关影响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控制程序培训,使每位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控制从事各自的工作; 3、严格按照公司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噪音、污水排放进行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水电及原材料的使用,确保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 4、对机械设备进行噪声防护及维修保养,对空压机、粉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隔离设置,减轻噪声对环境污染,经福山区环保局监测,噪声、废水排放均符合标准要求,未发生污染投诉事项。 5、按照废弃物管理要求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各部门严格管理,使有毒有害废弃物得到有效收集。管理部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6、公司通过控制原材料,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达到要求。

通过对我公司环境管理体系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我公司在生产及产品环保要求控制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规范要求去做,自实施体系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在环境方面,未发生一起因违犯法规而造成的环境安全事故。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各部门应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随时更新法律法规,使我公司做到守法诚信、持续改进、保健康安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适宜性评价: 公司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与公司的环境因素相适应,经评价是适宜性,后续严格执行控制。 评价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王静静批准:乔绪军 日期:2017.10.11

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管理规定

一、目的 1.建立法律法规管理系统,系统地收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满足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的要求 2.通过定期对公司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审,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班组及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密切的承包商和供应商。 三、职责 1.安全部、办公室(安全员)是本程序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 求的收集辨识和评审工作,并督促承包商和供应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程序 1.收集和获取 A.收集的途径包括网络、外来文件、书店采购、专业咨询机构等。 B.收集范围包括国家、地方发布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各部委出台的行政规章 及国家地方各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 C.填写《法律法规清单》。 D.提供《法律法规清单》给承包商和供应商. 2.辨识 A.安全部(安全员)办公室进一步确定法律法规的时效性、适宜性,并根据专业特点辨识法律法规中的适用条款。成公司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清单。 3.更新 A.安全部(安全员)办公室负责及时追踪法规的更新情况、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清单。并及时转发给各使用部门或岗位。 4.合规性评价 A. 每年12月,由安全部(安全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共同开展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B.评价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律法规适用条款。 c.评价对象是管理制度健全与完善情况、作业场所风险控制情况和人员资源管理情况。 D.评价方式为各部门内部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安全部(安全员)办公室,安全部(安全员)办公室汇总评价结果,交管理者代表审批。管理者代表组织评价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协调安排评价结果的有效处理。 E.安全部(安全员)办公室组织编写年度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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