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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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横向课题管理工作规范化、有序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课题研究是学院贯彻落实产学研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实现办学职能,提高科研水平,扩大对外联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学院鼓励和支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横向课题是指学院直接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签署合同,与之合作或接受其委托开展研究的课题(已评审确认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厅局级课题等纵向课题和院级课题除外),包括委托技术研发及推广类、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及产品开发类等。
第四条横向课题研究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横向课题研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实用原则。横向课题研究应选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开展研究,并力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规范原则。横向课题研究应做到规范有序,立项、研究、结题都应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全程管理原则。横向课题研究的合同签订、立项、研究、结题、经费及成果管理等环节都应严格遵守学院科研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全程管理。
第五条横向课题合同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研究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四)研究的计划、进度、期限,履行的地点、地域和方式;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价款、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认定及计算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的签订采用学院委托横向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院)、部门签订的方式。横向课题负责人与委托方草拟横向课题研究合同后,将合同文本报送科研信息处审核;经审核的合同,由科研信息处代表学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系(院)、部门签订。
第七条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横向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院)、部门
的负责人作为学院委托代理人签字,公章使用学院行政公章,学院其它盖章一律无效。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院或系(院)、部门名义对外签订横向课题合同,否则,行为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横向课题立项实行备案制。横向课题负责人将签订的横向课题合同原件、课题投标书(申报书)、评审材料、课题研究实施计划报科研信息处备案,即视为完成横向课题立项程序。
第九条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签订后,承担横向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组应认真按合同和研究实施计划开展课题研究,保证课题研究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信息处将根据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约,违约责任由承担横向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组承担。
第十条横向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横向课题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课题研究的,经横向课题负责人书面申请并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由横向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院)、部门同意后,报科研信息处备案方可更换横向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横向课题负责人严重违反学院科研管理制度,或研究进度明显滞后于合同约定,可能导致违约时,横向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院)、部门或科研信息处可以提议更换横向课题负责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更换课题负责人。
第十二条横向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院计划财务处指定账号,纳入学院科研经费统一管理。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备案的研究实施计划支配使用,科研信息处与计划财务处共同监督。
第十三条委托人支付的横向课题经费到账后,横向课题负责人可先行报销到账经费的60%作为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课题结题后报销。横向课题负责人应履行因横向课题研究而产生的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横向课题的经费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按《西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横向课题结题按合同执行。合同对结题未作约定的,由科研信息处组织结题鉴定,鉴定费由课题组承担。横向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将结题报告、成果、相关单位证明及意见书交科研信息处备案,作为确认科研成果的依据。
第十六条横向课题研究取得成果的归属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未约定的,其成果归学院和委托方共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信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