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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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解释的概念:
•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四要件
1)医疗行为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之 处。
(2)过错。 (3)医疗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10
• 另:周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案,周某原 有疾病垂体瘤和垂体危象,病症罕见,入 院未主动说明,医院行剖宫产后,胎儿正 常,但产妇周某昏迷,后变为植物人,最 后死亡,经两次鉴定,不构成事故,医院 存在沟通不够、记录不一致等缺陷,但与 周某不良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患 者家属败诉。
• 但是,当我们的医生们每天超负荷的工作的时候, 加上医疗水平的局限、患者的医学水平和自身素 质等因素,医疗纠纷难以避免的要发生。
2
• 今天,对医疗纠纷中发现的医疗机构 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如下归纳,其目的在于 建议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避免发生 相应过失,避免卷入诉讼或承担损害赔偿 的责任。我所举的案例仅仅是为了此次讲 课的需要,并非所有案例都那么无懈可击, 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当然,有一些问 题应该说在讨论之后能达成共识,这些也 许会对大家有所触动。
5
• 闫某、杨某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闫某、杨 某医疗费2 258.74元;误工费4 036元;护 理费4 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费3000元;病历复印费 61.3元;精神损失费100 000元;合计114 276.04元。
6
• 某医院辩称,我们确实建立了产前检查和 分娩的医患关系。2002年7月23日杨某来我 院诊疗也认可,但我院无不负责任和治疗 不当的情况。杨某来我院确做了相关的检 查,出现NST反映后,表示婴儿可能缺氧, 应在24小时内复查,我们医生也是这样处 理的。故我们不同意闫某、杨某的诉讼请 求
7
• 法院认为,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分析, 女婴未能存活有两方面的原因,内在原因为产妇 自身的异常情况,外在原因系某医院医疗行为的 不足。依据鉴定结论“医院不足之处,当时应尽 量说服产妇留院观察”,法院认为某医院应认真 检查并告知产妇症状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应 要求产妇留院观察,而某医院未履行上述义务。 鉴定结论中表述“但是,即使留院观察,也可能 仍不能避免胎儿不死在宫内;或者入院后做剖宫 产,新生儿死亡可能还不能避免”,表明胎儿或 剖宫产后的新生儿可能不能避免死亡,但也可能 避免死亡,故不排除留院观察治疗有救治患者的 可能。
11
双轨制
•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损 害赔偿
• 医疗损害 事故鉴定之外的司法鉴定 医 疗损害赔偿
12
不构成事故仍然可能产生赔偿责 任
13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存在的一些 问题
14
医疗服务态度、语言解释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医疗 服务合同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存,即对于非医 疗侵权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也应予受理。 由于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照顾不到、拖延手 术时间、不讲明原因、解释不清等原因,加上患 者对医学的不理解,以至于引发诉讼。一种没有 道理的纠缠,还有一种是医院构成违约或未尽服 务义务。事实上向患者解释清楚、服务态度转变 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处理医患关系,是减少纠 纷的重要手段。例如,某医院值班护士为新生儿 洗澡将新生儿烫伤,还有法院还曾经受理患者因 病床位置吵架而引起的诉讼。
医务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 解
中国水电十三局医院 张兴镇
1
前言
• “非典”时期医务人员的视死如归、救死扶伤,至 今本人仍记忆犹新。2008年,年初的南方雪灾, 5月份的汶川大地震,还有备战8月份的奥运会, 乃至“三鹿奶粉事件”之后的大筛查,等等,医 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均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医 务人员的奉献精神让人钦佩。可以说,医院以及 医务人员每天的工作给了无数的患者以康复的机 会,甚至生命的希望。当然,妇产科的医生带给 广大父母的更是迎接新生命的无限喜悦。
8
•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的上述内容, 医院未尽提示义务,产前检查未建议留院 观察,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医院赔偿闫 某、杨某精神抚慰金20 000元。(二)某 医院赔偿闫某、杨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3 000元、病历复印费61.3元。(三)驳回闫 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
• 在列举问题之前,先以案说法,介绍一下 一些常用到的概念。
•
4
原告2002年1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听取医患双 方陈述及审阅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一致认为本例不属医疗 事故。(1)患者就医后,医生给病人做了产前检查及B 型超声检查和胎心监护。(2)发现胎心监护异常后,给 产妇吸氧气、并嘱产妇第二天再来医院复查胎心监护、及 数胎动。(3)产妇自身存在一些异常情况:如羊水过多、 糖耐量受损、胎儿先天性心脏病以及产妇当天回家后没有 数胎动。上述情况,均可能成为胎死宫内的内在原因。 (4)医院不足之处,当时应尽量说服产妇留院观察。但 是,即使留院观察,也可能仍不能避免胎儿不死在宫内; 或者入院后做剖宫产,新生儿死亡可能还不能避免。建议 医院吸取经验教训,主动做好患者及家属后续工作。
15
因知情权引发纠纷
• 患者的自决权,是指头脑正常的成年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和 财产所享有的自我决定权。目前在法治国家自决权普遍受 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在美国、德国等国甚至受到宪法的保 护。自决权的前题就是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获得知情权。 这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患者对自己身体治疗的自主权,如 手术等;另一方面是在接受医疗技术服务时,对自己的财 产享有的自主权,如对用药、医疗费用开支的知情。知情 权纠纷体现在医疗纠纷中为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权。过去 医生都认为自己是专家,治病就要听医生的,这是信任与 职业专业性结合的产物。但现在医生还要有告知义务,对 于患者就是知情权,这是权利的要求。医疗行为因具有侵 袭性,故知情权十分重要。其实告知义务也是医生免责的 重要条件,告知患者手术、治疗的相关风险,最后让患者 去选择怎么治疗。比如手术同意书就是一种让患者知情并 行使选择权的办法。
需要解释的概念:
•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四要件
1)医疗行为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之 处。
(2)过错。 (3)医疗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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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周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案,周某原 有疾病垂体瘤和垂体危象,病症罕见,入 院未主动说明,医院行剖宫产后,胎儿正 常,但产妇周某昏迷,后变为植物人,最 后死亡,经两次鉴定,不构成事故,医院 存在沟通不够、记录不一致等缺陷,但与 周某不良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患 者家属败诉。
• 但是,当我们的医生们每天超负荷的工作的时候, 加上医疗水平的局限、患者的医学水平和自身素 质等因素,医疗纠纷难以避免的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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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对医疗纠纷中发现的医疗机构 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如下归纳,其目的在于 建议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避免发生 相应过失,避免卷入诉讼或承担损害赔偿 的责任。我所举的案例仅仅是为了此次讲 课的需要,并非所有案例都那么无懈可击, 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当然,有一些问 题应该说在讨论之后能达成共识,这些也 许会对大家有所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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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某、杨某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闫某、杨 某医疗费2 258.74元;误工费4 036元;护 理费4 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费3000元;病历复印费 61.3元;精神损失费100 000元;合计114 27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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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医院辩称,我们确实建立了产前检查和 分娩的医患关系。2002年7月23日杨某来我 院诊疗也认可,但我院无不负责任和治疗 不当的情况。杨某来我院确做了相关的检 查,出现NST反映后,表示婴儿可能缺氧, 应在24小时内复查,我们医生也是这样处 理的。故我们不同意闫某、杨某的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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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分析, 女婴未能存活有两方面的原因,内在原因为产妇 自身的异常情况,外在原因系某医院医疗行为的 不足。依据鉴定结论“医院不足之处,当时应尽 量说服产妇留院观察”,法院认为某医院应认真 检查并告知产妇症状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应 要求产妇留院观察,而某医院未履行上述义务。 鉴定结论中表述“但是,即使留院观察,也可能 仍不能避免胎儿不死在宫内;或者入院后做剖宫 产,新生儿死亡可能还不能避免”,表明胎儿或 剖宫产后的新生儿可能不能避免死亡,但也可能 避免死亡,故不排除留院观察治疗有救治患者的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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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
•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损 害赔偿
• 医疗损害 事故鉴定之外的司法鉴定 医 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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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事故仍然可能产生赔偿责 任
13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存在的一些 问题
14
医疗服务态度、语言解释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医疗 服务合同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存,即对于非医 疗侵权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也应予受理。 由于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照顾不到、拖延手 术时间、不讲明原因、解释不清等原因,加上患 者对医学的不理解,以至于引发诉讼。一种没有 道理的纠缠,还有一种是医院构成违约或未尽服 务义务。事实上向患者解释清楚、服务态度转变 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处理医患关系,是减少纠 纷的重要手段。例如,某医院值班护士为新生儿 洗澡将新生儿烫伤,还有法院还曾经受理患者因 病床位置吵架而引起的诉讼。
医务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 解
中国水电十三局医院 张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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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非典”时期医务人员的视死如归、救死扶伤,至 今本人仍记忆犹新。2008年,年初的南方雪灾, 5月份的汶川大地震,还有备战8月份的奥运会, 乃至“三鹿奶粉事件”之后的大筛查,等等,医 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均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医 务人员的奉献精神让人钦佩。可以说,医院以及 医务人员每天的工作给了无数的患者以康复的机 会,甚至生命的希望。当然,妇产科的医生带给 广大父母的更是迎接新生命的无限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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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的上述内容, 医院未尽提示义务,产前检查未建议留院 观察,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医院赔偿闫 某、杨某精神抚慰金20 000元。(二)某 医院赔偿闫某、杨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3 000元、病历复印费61.3元。(三)驳回闫 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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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列举问题之前,先以案说法,介绍一下 一些常用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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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02年1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听取医患双 方陈述及审阅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一致认为本例不属医疗 事故。(1)患者就医后,医生给病人做了产前检查及B 型超声检查和胎心监护。(2)发现胎心监护异常后,给 产妇吸氧气、并嘱产妇第二天再来医院复查胎心监护、及 数胎动。(3)产妇自身存在一些异常情况:如羊水过多、 糖耐量受损、胎儿先天性心脏病以及产妇当天回家后没有 数胎动。上述情况,均可能成为胎死宫内的内在原因。 (4)医院不足之处,当时应尽量说服产妇留院观察。但 是,即使留院观察,也可能仍不能避免胎儿不死在宫内; 或者入院后做剖宫产,新生儿死亡可能还不能避免。建议 医院吸取经验教训,主动做好患者及家属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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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知情权引发纠纷
• 患者的自决权,是指头脑正常的成年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和 财产所享有的自我决定权。目前在法治国家自决权普遍受 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在美国、德国等国甚至受到宪法的保 护。自决权的前题就是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获得知情权。 这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患者对自己身体治疗的自主权,如 手术等;另一方面是在接受医疗技术服务时,对自己的财 产享有的自主权,如对用药、医疗费用开支的知情。知情 权纠纷体现在医疗纠纷中为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权。过去 医生都认为自己是专家,治病就要听医生的,这是信任与 职业专业性结合的产物。但现在医生还要有告知义务,对 于患者就是知情权,这是权利的要求。医疗行为因具有侵 袭性,故知情权十分重要。其实告知义务也是医生免责的 重要条件,告知患者手术、治疗的相关风险,最后让患者 去选择怎么治疗。比如手术同意书就是一种让患者知情并 行使选择权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