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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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制度
篇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

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1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xx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
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

但是,五保供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

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五保供养制度
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

20xx~20xx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

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

20xx~20xx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
由4760.6元增加到7916.6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
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

[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
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2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
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

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
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

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
到这一标准。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

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
发放[3]。

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
热情。

1.3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
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

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
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

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

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
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乘[4]。

2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
杂,主要原因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五保供养制度的财政政策落实不规范
五保供养是一项社会公益性的政策保障制度,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五保供养的政策框架,需要多级政府的共同投入,尤其是地方政府需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国家政策引导,一些地方政府过于注重经济增长,重视gdp的增长指数,把财政资金投入到可以明显看得到政绩的工程上面,并没有对当地的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实现规范化。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的财政投入较少,甚至被挪用,供养机构的建设停滞不前,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十分困难。

2.2农村集体意识及功能严重弱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同样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道德逐渐下降。

在利益面前,大多数人都过分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经济支持在五保工作中虽然至关重要,但精神关怀也不可短缺。

由于政府难以准确定位与支付五保对象的需求及日常服务成本。

因而,
这一重任就落到了在空间与了解五保对象更近的农村集体
上了。

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后,集体组织迅速瘫痪,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短缺,甚至呈现负债状态,失去了基本的经济供养基础。

而且,税改后,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所发挥会的管理功能与影响力也下降。

因而,农村集体在经济基础和行为动力的双重弱化下,很难发挥其基本的日常辅助作用。

2.3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缺失
根据我国农村五保工作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仅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而且需要各级政府、乡村集体、各种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

当前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相比较而言,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发挥较好。

但大多也是地方政府组建的民间组织,承载的是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社会各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并没有被激发出来。

中西部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居民的集体意识削弱,凝集力逐步趋于瓦解,民间组织逐渐失去了乡土基础。

3完善农村五保供养
政策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农村五保供养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明确了五保对象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群体。

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将农村五保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合理加强政府资金投入,优化各种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要明确条例中五保标准“不低于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模糊界限,制定相关的政策与监督体制,来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投入与分配,使五保供养资金得到确保。

除了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参与,为五保老人的养老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比如,各个省份可以借鉴广西五保村的建设经验,发行五保专项福利彩票,建立五保公益资金,从而扩大财政增长渠道,来缓解财政压力。

3.2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增强敬老院管理力度
在实际五保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不能过分注重高的集中供养率。

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应保尽保下的愿进愿出,即是否入住养老院进行集中供养。

取决于老人的自主选择和身体健康状况[5]。

地方政府也应该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养老院基本设施建设水平。

同时,更需加强敬老院内部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院内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问题。

要组建一批甘于吃苦、勇于奉献、热情友爱的管理服务团队,来关怀和照顾老人们的基本生活,融入到老人们的生活中,切实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与帮助,让敬老院有家一般的氛围。

3.3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积极鼓励社会共同参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农民经济收入提高的
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严重的冲击。

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下降,集体意识淡薄,过分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村民之间的互助意识削弱。

在这样的环境中,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重受限。

五保供养是一种社会救助形式,社会救助不仅是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关心,而且需要社会成员间自愿的互帮互助,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

社会救助形式是否合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程度。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重视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要不断发展农村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积极倡导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

这样既可以保障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也可以完善整个社会救助制度,还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3.4加大农村社区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质量
农村五保对象往往都是年老体弱者,他们抵抗外部的风险能力和生活的自理能力极低。

因而,不仅要给予他们物质上的救助,而且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十分滞后,相关的专业性服务能力低下,要不断加强农村社区的建设,协调好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发挥好其对五保对象的积极作用。

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要促进农村五保老人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
自我娱乐的积极性;要合理利用好全国各地的青年志愿者资源,鼓励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和民间组织深入农村,进行深入调查和慰问,为老人提供适当的服务。

篇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xx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6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xx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五保供养制度)予公布,自20xx 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
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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