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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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制度
篇一:我国对三无五保人员的救助政策
三无五保人员的政策
一、农村五保审批条件及释义: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抚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人。
老年人: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五保审批要求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为一、二级重残。
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劳动能力
3、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生活来源
二、农村五保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委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弟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本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城市三无人员和农转城的三无人员按农村五保审批政策执行。
四、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我县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审批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五保人员从次年元月开始享受相关五保待遇。
五、忠县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xx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为每人每月265元;城市三无人员为每人每月400元。
篇二: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民乐县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农村五保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资金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我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五保资金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县民政局财务统一核算。
(二)农村五保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照实际供养人数按月编制供养资金支出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划拨到指定银行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将五保金按季足额发放
到低保对象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抵扣五保供养金。
(三)民政局与财政局加强沟通,采取提前拨付配套资金等办法,强化资金调度,确保按季发放。
(四)农村五保对象领取五保金时必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农村五保证,直接从指定银行领取。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伤病等原因,无法按时领取的,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将五保金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对无特殊理由半年不领取五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五保资格,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取消其五保待遇。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当地五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三、相关责任。乡(镇)民政办公室主任、村委会经办人对农村五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记帐凭据的合法、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民政局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四、拨付要求。县财政局对上级拨付和本级列支的五保金,应在社会保障专户下设农村五保分户,设立分户帐号,
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及时拨付。
村委会农村低保公示格式
xxx村委会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名单
公示
根据《民乐县农村五保工作实施方案》和民乐县民政局《农村五保公示制度》,现将我村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或问题,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会、乡政府、民政局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督电话:村委会
乡政府
民政局4421349
xxx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民乐县农村五保公示制度
为使我县农村五保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真正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家庭能够及时享受到五保待遇,确保五保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实施单位。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及《张掖市农村五保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