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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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对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供养形式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200 元,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1500元,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

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供供养和服务;因特殊原因不愿或不宜集中供养的,可以采取院户挂钩的办法,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

乡镇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五保供养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服务协议应当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颍上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初评认为符合五保条件,要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再由村委会集体研究, 在《颍上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

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八条乡镇政府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派人到村到户调查审核,逐户写出《关于某某同志能否享受五保待遇的调查报告》民代表会议评议、有无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有无张榜公示、是否符合五保条件、调查人签名等),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个人申请、审批表、调查报告、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颍上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四章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核销,对其中自然减员的及时增补,确保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除尘乡两级档案管理,

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乡民政部门建立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

管理,确保县、乡两级五保对象档案一致。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通过财政涉农“一卡通”按季度拨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工作力量,确定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中的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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