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 附申请条件
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附申请条件)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三、五保供养标准: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
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护理补贴。
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此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五保供养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2017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小编找来了近期各地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_辽宁农村低保户标准辽宁省的城乡低保标准是怎样的。
辽宁的低保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农村五保供养指的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相关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日前,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2017年广州市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白云区1806元、黄埔区2413元、花都区1751元、番禺区2512元、南沙区2121元、从化区1440元、增城区1624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国家对农村特困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旨在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
农村特困人员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困人员包括年老体弱、生活无着、无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等。
认定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供养方式。
对于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标准的人员,应当及时发放供养金或者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供养金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无法自理的特困人员,应当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供养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责任。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特困人员的知晓率,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保障。
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落实。
五、社会支持。
除政府的支持外,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帮助和支持,共同关注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应当加大对特困人员的帮扶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农村特困人员的生存和发展。
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全社会都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政策,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尊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下面是zw234作文网://.zw234 为大家整理的五保供养条例,供大家参考。
五保供养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解读(PPT-75)
– 1957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58 年10 月底, 全国 共建立人民公社26578个, 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达到12325万 户, 占全国总农户的99.1%。在人民公社内, 土地、大型农具 等生产资料归集体( 生产队) 所有,人民生活的各方面由公社 负责,包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学、婚、育、 乐等。
– 1956年6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 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 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 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 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 1956年6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 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 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 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 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农村五保的制度化(1957-1968年)
– 关于农村五保的经费来源,1962 年9 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八 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 》规 定:“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一定数量的公益 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不能超过可 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生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 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 生困难的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和同意,实行供给或者给 以补助。这些供给和补助的部分,从公益金内开支”。以生 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基础,农村五保以制度化的方式得以实施。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一、制度背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服务的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因此,为了提高五保供养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农村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制定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方案目标1.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2.提高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3.增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能力。
4.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方案内容1.补贴标准的调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适当调整五保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同时,采取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将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更高的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机制,确保五保供养的对象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同时,加强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对供养对象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需求和资助效果。
3.供养方式的多元化除了提供经济补贴外,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能力的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供养方式。
包括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家庭护理服务等,提供养老、护理、康复等服务,满足特殊困难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4.资金保障机制的完善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共同投入,确保资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探索社会资本参与五保供养的模式,引导社会力量为五保供养提供资金和服务。
5.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同时,强化对供养对象的服务质量监管,确保供养对象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实施路径1.政府的领导和承担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确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农村五保制度
案例解析
• • • •
村委会没有没收的权利 丧葬费:谁办归谁; 抚恤金归其法定继承人 村委会能向继承这两笔资金的继承人扣回 过去供养的费用。因为村委会不是老人的 赡养义务人,有权要回已发生的供养费用。
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 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 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 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 费用。
案例
• 一五保户生前由村委会为其购买社保,因 生活不能自理,经村委会送入敬老院多年, 该五保户子女因意外死亡,有一名已出嫁 的孙女,一名已成家立室的孙子。五保没 有跟村委会签订供养协议,现该五保户没 有立下遗嘱就去世,社保局下发了一笔丧 葬费和抚恤金,请问,这两笔资金村委会 有没有没收的权利?如果没有,能不能向 继承这两笔资金的继承人扣回过去供养的 费用?
5、供养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 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 费用。
附加:农村五保户死后的财产处理
•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 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 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遗 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 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 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 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3.“五保户”没有继 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 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 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4.对 “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中给予适 当的06年新修订《农村 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新编农村五保户年多少钱附申请条件
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7年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附申请条件)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三、五保供养标准: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
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护理补贴。
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此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五保供养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2017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小编找来了近期各地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_辽宁农村低保户标准辽宁省的城乡低保标准是怎样的。
辽宁的低保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农村五保供养指的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相关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日前,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2017年广州市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白云区1806元、黄埔区2413元、花都区1751元、番禺区2512元、南沙区2121元、从化区1440元、增城区1624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一、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包括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全国统筹范围内的残疾人、因病致贫的特困人员等。
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能够及时获得供养资金和服务。
二、供养资金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保证供养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供养金。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
三、供养服务的提供。
政府应当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健全供养服务网络,确保供养对象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医疗等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
四、社会参与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供养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条例的解释和修订。
本条例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本条例的修订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五保供养工作需要。
总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民政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民政部令(第37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8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民族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
五保户享有什么政策
五保户享有什么政策五保户是经济⼗分困难的⼀个群体,基本上⽣活都很难得到维持,所以五保户也是农村扶贫⼯作中最重要的问题。
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五保户享有什么政策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五保户享有什么政策未成年⼈的话保教育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年⼈、残疾⼈和未成年⼈。
五保对象指农村中⽆劳动能⼒、⽆⽣活来源、⽆法定赡养扶养义务⼈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但⽆赡养扶养能⼒的⽼年⼈、残疾⼈和未成年⼈。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年度⼈均纯收⼊的60%。
《农村五保供养⼯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活⽔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活⽔平的提⾼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在本⾏政区域内公布执⾏,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
(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品和零⽤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活不能⾃理者有⼈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相关规定《农村五保供养⼯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活⽔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活⽔平的提⾼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在本⾏政区域内公布执⾏,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
在其中,⼤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医保,断缴⼀个⽉后⽆法享受医疗待遇,超过三个⽉不能补缴,但是也不会将已缴年限清零,依然采取累计计算制,只是暂时不能使⽤。
⼤家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来进⾏法律咨询,店铺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4.02.21•【文号】民政函[1994]50号•【施行日期】199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民政函[199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的法规。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五保供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这对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扬我国尊老爱幼、扶贫助残的光荣传统,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都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
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条例》;边远山区可利用幻灯片、印发小册子等形式,简明、形象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条例》的条文,使各级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研究。
要对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包括敬老院工作)、社会救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
调查内容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的人数,已落实供养的人数、供养的形式,敬老院的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形式和标准,应保未保的人数等要分地区、分类型地摸清底数,特别要注意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总结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及时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全文)
There's only one corner of the universe you can be sure of improving, and that's your own 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20__年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资金和物质保障。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供养标准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和供养服务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供养对象的民主评议、公告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供养对象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帮助供养对象的社会风尚。
202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一些老年人无法自理生活,面临养老难题。
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我国实施了五保供养制度。
本方案旨在进一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实施原则1. 全面覆盖:确保所有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供养待遇。
2. 精准识别:通过科学而公正的方法,准确判断老年人是否符合五保供养条件。
3. 公开透明:供养标准、程序等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五保供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实施措施1. 完善供养标准: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费用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供养待遇足够维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 加强信息收集:通过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等方式,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确保供养对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提高识别水平:加强对各级供养对象的识别工作,建立科学的评判体系,确保供养对象的准确性。
4. 健全评价机制:建立供养对象的定期评估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供养对象的持续供养。
5.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提高老年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6. 加大资金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充足性。
7. 引导社会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五保供养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减轻政府负担。
四、组织和实施1. 设立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五保供养工作,明确责任。
2. 在乡镇设立五保供养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五保供养工作,包括信息收集、识别、评估和资金发放等。
3. 加强培训和督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中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法律法规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效劳。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才能、无生活来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才能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展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展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承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0•【字号】鄂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
现就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解读
农村五保的起源(1953-1957年)
– 1956年1月,由中央政治局提出并经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后下
发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第31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少劳动力,生活 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 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 (儿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
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第三章共六条,以 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规定了特困人员供养的制度 安排。
二、农村五保供养现行法规政策解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分总则、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26条。
根据社会发展及社会救助新要求,重新定位农村五保
工作,其目的是保障“五保对象”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
– 1956年6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 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 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 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 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1)明确供养对象。即村民中符合下列 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 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 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
农村五保制度的恢复与重建(1978-2006年)
(2)提升了经费的统筹层次。从原来由大队或生产队内农民分 担,转为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从村提留或乡统筹中列 支。 (3)丰富了供养的内容。由吃、穿、烧、教、葬到吃、穿、 住、医、葬(教),从基本生活保障,上升到了“正常生活”保 障。 (4)确立了供养标准。明确“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 平”,且由乡镇政府制定。 (5)规范了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职责,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的程序,五保供养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等。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鄂民政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鄂民政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了适应当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乡低保制度的要求,现将重新制订的《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州)、县(市、区)要设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门工作机构(最低生活保障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或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以及相关社会救助审批管理工作。
每3000名审批管理对象配备工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第二条乡、镇(街道)要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其它社会组织受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或经办机构委托,可以承担部分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公示,代为受理申请,配合开展入户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确定或调整。
城市保障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保障标准原则上应达到城市保障标准的40%。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城市低保资金一般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一般按季度发放。
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形成民政、财政、银行联网发放的监管体系。
第二章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1.24【实施日期】1996.0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失效依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1996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五保供养对象第六条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正文:----------------------------------------------------------------------------------------------------------------------------------------------------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1986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靠集体所有制组织供养五保户,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由民政部门主管,农村乡(镇)、村组织具体实施,财政、粮食、物资、供销、卫生、文教、司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五保户的供养工作。
第三条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
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孤儿还应保教。
第四条各地农村不论实行何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都必须及时给予五保,负责供养。
五保户的确定,应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五保供养证,建立档案。
第五条五保供养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五保户的供养,应当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实际生活水平,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相应提高。
第六条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户,集体所有制组织供养后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重灾区发放救灾款、物时,应把五保户列为重点对象,优先救济。
第七条对五保户的供养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
提倡集中供养。
乡(镇)、村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办好福利院,根据自愿原则,吸收五保户入院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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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资兴办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第十三条福利院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逐步改善供养设施,添置供养设备,组织五保对象开展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建立五保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为五保对象检查身体。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五保供养内容
第四章五保供养形式
第五章五保供养措施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五保供养经费包括: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含水、电费)、医疗费、安葬费、管理和护理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及福利院,敬老院(以下均称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维修费、设备添置费。
第十一条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年当地村民平均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章名】第五章五保供养措施
第二十条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按规定标准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由乡、民族乡、镇统一筹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收取后交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对统一筹集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福利院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福利院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经费和实物必须保证按规定兑现。
第十七条福利院的财产和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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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第十四条福利院应当积极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服务业,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不得用所得收入抵扣按规定标准应由集体统筹拨给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
第十五条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应按一名工作人员照顾五至七名五保对象的比例配备,入院五保对象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村干部的标准确定;从事护理等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当地劳动力当年平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及时足额兑现。
(二)福利院非营运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水、电费,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
(四)五保对象就医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诊断费;
(五)属于五保对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集资费,优先享受助学金照顾。
第二十三条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对其他渠道筹集的款物,应当用于五保供养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福利院的建设,就近为福利院落实生产基地,扶持福利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改善福利院的办院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五保对象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学习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章名】第三章五保供养内容
第九条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燃料和水、电;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
第五条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章名】第二章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