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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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XXX市委、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区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含中央、省驻亳单位,下同)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脱贫攻坚按照满足扶贫工作的一切需要,火力全开,适当宽裕,党政同责,书记主抓,分级负责,各方协同,工作到户,责任到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市级责任

第四条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走访贫困户不少于100户。按照市县乡村四级书记一起抓扶贫的治理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责任链闭环管理、无缝对接。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的脱贫责任书,制定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做好上下衔接,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市性共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并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脱贫进展情况。

第六条市政府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条市委、市政府加强对县区的管理,对未能完成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县区,严肃追究县区党委、政府、市直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市直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的责任。

第三章县级责任

第八条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包乡镇的县区几套班子负责人是所包乡镇脱贫攻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县区党委书记每年走访贫困户不少于500户。

第九条县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向市委、市政府签署的脱贫责任书,制定脱贫攻坚"四项清单"和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每年向省、市两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条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

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对象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三条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充实加强脱贫攻坚工作力量,建立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

第十五条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力度,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可统筹使用部分50%以上、涉农项目资金40%以上用于脱贫攻坚。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六条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进工作进展,推动政策落地、政策到户。

第十七条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做好涉贫信访工作,对涉贫信访事项,制定处理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各级脱贫攻坚工作的考

核,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责任追究细则,落实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村、县区直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县区直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乡级责任

第十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帮扶、退出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包村干部对所包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负具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每月走访贫困户不少于60户,乡镇包村干部每季度对所包村范围内所有贫困户走访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对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审核,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确定扶贫项目,汇总审核上报扶贫项目资金,对辖区内到村到户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和政策宣传力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村、乡镇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协调县区直部门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培育发展特色产业。

第五章村级责任

第二十二条村"两委"是本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是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村包户干部是直接责任人。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每2个月对本村所有贫困户、行政村包户干部每个月对所包贫困户走访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村"两委"要制定脱贫攻坚"四项清单"、村级规划和年度计划,细致划分"四个清单",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村"两委"负责准确采集录入、及时更新完善扶贫对象信息资料,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村"两委"负责完善脱贫攻坚资料档案,全面反映从识别到帮扶、脱贫的全过程。贫困村要有完整的资料档案。贫困户做到"四有",即有扶贫手册、帮扶联系人、具体帮扶措施和脱贫后的脱贫光荣证。

第二十六条村"两委"负责全面实施脱贫攻坚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贫困对象识别和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合力攻坚

第二十七条各级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扶贫工作队长、帮扶联系人分别是相应工作范围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驻村工作队、扶贫专干、帮扶联系人要经常走访贫困户。

第二十八条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要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相衔接,组织实施重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帮扶单位要全面落实"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紧盯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帮扶的贫困村贫困户量身定制帮扶方案,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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