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息贷款及履约合同激励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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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兰审核批准
标题公司无息贷款及履约合
密级Ⅲ总页码同激励管理制度
编号发布日期2011 年 9 月 8 日版本1.0
1.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 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实现“我与 ** 共生存, ** 与我共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管级(含)以上人员。
2.2特殊或重要技术管理人员;
3.权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3.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订、修改、废止之核准;
4.具体内容:
4.1无息贷款
4.1.1无息贷款定义:符合相关条件,因为家庭或者个人紧急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可
向公司申请个人免息贷款。服务不到一年的贷款额度上限为1万元人民币,服务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三年以下的员工,贷款额度上限为 3 万元人民币;服务期限为三年以上(含)的员工,贷款额度上限为 5 万元人民币。
4.1.2无息贷款申请条件
4.2.2.1提供国家公职人员担保;
4.2.2.2提供公司其他领导担保;
4.2.2.3提供其他与贷款额相当物质抵押担保;
4.2.2.4无息贷款需由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上三种担保之一种,由部门最高主管及董
事长审核,报综合管理部及财务部备案。
4.1.3无息贷款还款方式
4.1.3.1签订借款协议,自贷款之日起按期签订合同剩余时间长短核算每月还款额,并从
借款人工资中按每月还款金额扣除。
4.1.3.2签订借款协议,个人可申请规定时间分期还款(但必须高于其在剩余合同期内平
均月最低还款金额)。
4.4违约责任
4.4.1有借款的员工如果没有履行完合同提前与公司解职,剩下的未还款金额部分按中国
工商银行漳州分行的贷款利息及未剩余合同时间进行核算利息。
4.4.2有借款的员工如果没有履行完合同提前与公司解职,且无法按时还清借款及利息
的,追究担保人责任,同时保留对审批人的责任追究。必要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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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合同奖励
4.2.1履约合同奖励定义:职员在公司服务满三、五、十、十五、二十周年,将获得由公
司领导签发的对应等级及合同年限奖金作为履约合同奖励。具体如下:
合同
58101520年差行政职系等
十一6500010400013000019500026000013000总经理
十600009600012000018000024000012000副总经理 / 总监 / 总工
九550008800011000016500022000011000总经理助理 / 经理
八500008000010000015000020000010000副经理 / 副总工程师 / 高级技师七4500072000900001350001800009000大区经理 / 车间主任 / 高级工程师六4000064000800001200001600008000主管 / 区域经理 / 车间副主任 / 工程师4.2.2 履约合同奖励等差基数和年差基数均为 1000 元。基数可以按照经济发展、公司经营等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4.2.3履约合同申请担保条件
4.2.3.1提供国家公职人员担保;
4.2.3.2提供公司内部比本人更高级别领导担保;
4.2.3.3提供其他履约金额相当的物质抵押担保;
4.2.3.4 由履约合同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上三种担保之一种,由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经
董事长核准,报综合管理部及财务部备案。
4.2.4绩效考核规定,当年度绩效考核低于80 分时,取消当年的履约合同奖励金额;如当
年履约奖励已经发放,则所领取的当年激励奖励由公司收回:
4.2.4.1履职能力考核占30%;
4.2.4.2经营责任指标考核占60%;
4.2.4.3重点工作及其它综合表现考核占10%;
4.2.5 各激励对象与绩效、业绩情况紧密挂钩,做到公平公正,推动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终止各激励对象剩下的激励奖励。
4.2.
5.1绩效、业绩考核核连续3年达不到公司要求时;
4.2.
5.2因公司发展需要,激励对象无法满足公司要求时;
4.2.
5.3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时
4.2.
5.4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
4.2.6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不再
享受未来奖励的提取,已经提取的奖励基金也不再兑现;激励对象已于之前所有年度领取的激励奖励由公司收回:
4.2.6.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员工手册》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2.6.2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公司行为造成除外);
4.2.6.3工作期间严重失职、渎职;
4.2.6.4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4.2.6.5未与公司协商一致,擅自形成单方面离职事实的;
4.5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4.6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5附件表单:
1、借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