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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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要解决好贵州的“三农”问题,离不开金融支持。
本文对贵州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结合贵州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促进贵州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构的对策和建议。
标签: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支持
贵州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业人口比重较高,农业基础薄弱,全省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仍有266万,接近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
2009年末,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5000元大关,而贵州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有3245元,仅占全国平均水平的64.9%。
要解决好贵州的“三农”问题,离不开金融支持。
如何使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更加完善,提供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支持是当前贵州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集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邮政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和新型农村金融五位一体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为贵州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贵州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总体运行效率并不乐观。
1 贵州省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缺位
1.1.1 农业银行由于追求商业化经营,农村业务严重萎縮
目前,农业银行的定位虽然还是服务城乡经济,在多数县城还有机构存在,但却减少了资产结构中的农业贷款比重及乡镇企业贷款比重。
在西部大开发背景下,农行在贵州省的中长期国债项目的贷款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农村地区的项目投资很少。
农行的业务“脱农”现象加剧,从加剧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
使得原本就比较稀缺的金融资源更难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1.1.2 农业发展银行行业务面窄,支农力不从心
农发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了在贵州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然而农发行的业务口径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窄,基本不涉及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支持,不与农户发生直接的信贷关系,从授信时间来看短期贷款所占比重较大,支农的广度、深度都不够。
对于诸如支持农业开发、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的扶植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
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无法充分发挥其支农作用。
1.1.3 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农村金融的主力,但离农倾向有加剧势头
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经营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人员规模最大、支农力度最大的地方金融机构。
但是业务规模小、历史包袱重、服务产品单一,投向农、林、牧、渔产业的贷款资金占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的比例有下降趋势而投向房地产和建筑产业的贷款资金占比却在上升。
加之政策性因素造成一脱、一接、一并,(一脱指与农行脱钩;一接指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部分贷款;一并指与城市信用社的合并)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借贷资金不足,信贷产品种类少,期限短,额度小,难以满足农户的需求。
1.1.4 农村保险严重短缺
贵州是全国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
我国对农业灾害损失主要依靠国家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进行救助,这种救助方式在实践中表现出对农户援助力度不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问题。
贵州省由于受财政状况的影响,农业保险严重滞后于其他省份的发展,只有人保财险在贵州省有分支机构,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针对农户和农村企业开展的保险,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开展的某些险种,如财产保险、住房火灾保险、疾病保险等。
而农户最需要的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则极其缺乏。
1.2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需求与供给出现脱节
1.2.1 从量的方面看,主要是金融供给增长赶不上需求增长,农村和乡镇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2005年,2006年和2008年,贵州省农业增加值比重为分别为18.28%,16.82%,16.28%,同期的农业贷款比重却分别只有7.77%,6.80%和6.47%。
连续三年农业贷款比重平均比农业增加值低10个百分点。
1.2.2 从结构方面看,主要是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与供给的单一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对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农业和农村来讲,由于传统和现代生活方式并存,金融需求的多样性显得尤为明显。
相对于需求的多样性来讲,农村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置和业务内容上都显得较为单一。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的存在,造成大量的有效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时又有大量闲置金融资源得不到利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1.3 非正规金融活跃但不够规范,缺少法制保障
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支行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到2005年末,全省民间借贷规模接近240亿元。
贵州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根据2007年《加强贵州农村金融服务研究报告总论》中的数据显示贵州农民平均每借100元钱,只有约33元是从金融机构借得的,另外的67元是从民间借贷借入的。
然而,由于非正规金融掌握信息的有限性和得不到法律承认与政府保护,所以存在许多缺陷,并对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一些破坏作用。
一方面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潜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金融诈骗,集资人携款潜逃案件常有发生。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较高。
许多企业和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
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从而加重了个人和企业的金融交易成本。
2 促进贵州农村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2.1 完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的服务功能
2.1.1 改革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发挥其主导作用
真正发挥政策性金融这一准财政手段,农业发展银行应利用其天然的政策性优势对弱质产业和弱势群体给予支持和保护,对农村金融信贷投入的方向和总量进行引导和纠偏,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拓宽资金渠道,最终从单一的“粮食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进出口及农业结构调整的综合性政策银行。
2.1.2 发挥商业性金融在农业金融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商业银行在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不应放弃原有的农村金融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改变传统的、单一的农业信贷业务,将业务方向主要集中在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二、三产业及农业基础设施等综合性金融支持上。
广泛开展信托、租赁和中间业务。
2.1.3 坚持合作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社在县域和农村具有明显地缘和人源优势及信息成本低的特点。
这也决定了合作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已经明确的“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使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实现增收,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重要金融纽带的作用。
2.1.4 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具有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所缺乏的灵活、及时、利率机动三大特点,地方政府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利用和引导民间的各种资金,为“三农”服务,对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对农户贷款进行政策鼓励。
2.2 合理引导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民间借贷属于内生金融,面向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信息对称、成本低、灵活高效的优势。
政府部门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管理规定,将非正规金融纳入法制轨道,给予合法的活动平台,支持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建立有效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将二者的优势和优质资源加以整合实现“双赢”。
2.3 建立健全適合贵州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管理农业风险、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被称为农业经济的“稳定器”,也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
农业保险制度的构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二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农业保险。
就各国农业保险实践表明单纯依靠某一种模式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好的解决路径是运用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方式,实行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主办的联合模式,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提供适合贵州本地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的保险产品。
2.4 加强贵州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的地方立法
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框架为“七法一通则一条例一决定”,即《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条例》。
这些法律中的有些规定与现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现行金融运行实践相矛盾,需要调整和修订。
对于农村金融领域,存在诸多立法空白,亟待需要制定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的法律,许多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也是导致我国财政支农得不到落实的原因之一。
所以建议结合贵州实际情况对农业保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农村抵押担保贷款等方面制定地方性的条例和办法。
此外可效仿印度等国就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最低比例加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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