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履职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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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汉滨区乡镇党委书记履职考核办法汉滨区乡镇党委书记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乡镇党委书记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监督作用和激励作用,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意

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党委书记的年度考核、集中考核和届中、届末考核。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指标第三条对乡镇党委书记的考核,按照乡镇党委书记岗位职责要求,着重考核以下内容:(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州、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二)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局面的实际能力,以及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重大事件中的现实表现。(三)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和抓班子带队伍的情况;抓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四)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做群众工作的情况。组织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五)个人党性修养、精神状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严于律己、勤政廉政的实际情况。第四条考核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考核着重考核乡镇党委书记德才素质及表现。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民意调查设臵 5 项评价要点(见附件 2)。1

定量考核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工作实绩考核主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得分确定,工作实绩考核分的权重占 60%。第五条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根据形势需要和任务要求,围绕上级党委工作大局和区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本乡镇工作特色,可适时增设和调整。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考核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领导评议、实绩分析等程序进行。第七条考核评价准备工作。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考核组;区统计局按要求收集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统计数据并提供分析评价意见;乡镇党委书记根据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要求,写出述职述廉报告。第八条民主测评(占 15%)。考核乡镇采取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乡镇党委书记在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民主推荐的范围确定,一般为:(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二)乡镇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三)乡镇站所负责人,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四)辖区内各村委会(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五)部分企事业单位、上级驻本地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六)辖区内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团代表、纪检监察员、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参加会议总人数的 20%;(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求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第九条民意调查(占 15%)。民意调查评价内容从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开拓创新、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方面进行评价。民意调

查评价一般结合每年区(区级市)党委全委会议,或在年初人大、政协召开例会期间,采取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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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价的人员,包括来自基层、未参加民主测评会议的区(区级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镇)村(居)干部,及其辖区内群众代表,参评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人数不少于 200 人。参加民意调查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未参加民主测评的辖区内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团代表、纪检监察员、村民代表,参加人员可随机抽样选择,人数不少于 30 人。第十条领导评议(占 10%)。采取由区级领导和区属部门领导干部纵向评议的方式进行。参加评议的领导干部包括:区级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区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第十一条实绩分析(占 60%)。主要依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考核过程中收集到的其他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及乡镇党

委书记工作实绩信息进行分析,对乡镇党委书记任职以来的工作思路、履职尽责、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四个部分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占 50%,工作实绩考核主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得分确定。工作思路和履职尽责占 10%,依据考核标准由考核组确定。以上考核内容以问卷调查形式发放至村民手中填写后计算得分,每个村不低于 10 份。第四章考核评价等次确定第十二条乡镇党委书记的考核评价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评价等次依据民主测评、民意调查、领导评议、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情况确定。乡镇党委书记考核评价总分为 100 分(不含加分)。考核评价得分=工作实绩定量考核分× 60%+民主测评分× 15%+民意调查分× 15%+ 领导评议分× 10%。考核评价期内,乡镇党委书记本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 2 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 1 分。

多次受到表彰的取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考核评价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 85-94 分的,可评为称职等次;得分在 75-84 分的,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得分在 74 分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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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考核评价期内乡镇党委班子和党委书记本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力,政令不畅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源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因不作为发生重大问题,被“一票否决”的。(六)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乡镇党委班子年度、届中、届末考核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或考核期内乡镇党委班子成员中有人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乡镇党委书记本次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五章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乡镇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并加以充分运用。(一)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二)对评定为称职等次的,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的方向。(三)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或评定为优秀以下等次,考核评价总分位列最后一名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四)对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评定为优秀以下等次,考核评价总分连续两年位列最后一名的,作组织处理。第十五条考核评价意见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情况,应当适时向乡镇党委书记本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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