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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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效使用达州市红十字会财政预算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以及定向用于人道救助的社会捐赠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道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道救助对象为:因突发事件、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陷入生存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然无法摆脱困境的个人和家庭。

第三条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人道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因同一原因致困,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救助。同时,申请人已申请红十字会系统其他救助项目的,原则上不再接受同一原因的救助申请。

第五条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参照本办法,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筹集资金并根据本地实际开展人道救助。通过本级努力后仍不能进行救助的,按程序向上级红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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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申请救助。

第六条指定捐赠给个人的人道救助资金,其管理使用按照捐赠者意愿办理。

第二章救助对象的认定

第七条原则上常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道救助:

1、无能力承担重大疾病治疗、康复费用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有可能造成终身重大残疾的伤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

2、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伤害急需治疗,经其他渠道给予救助后,个人或家庭仍无力承担的。

3、其他面对人道危机急需临时救助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道救助的方式:

1、填写人道救助申请表

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统一填写《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到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取或者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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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zhouredcross. cn/)。

2、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救助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提供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应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享受低保情况、大病救助情况,以及民政、残联等救助情况。

(3)申请大病救助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最近半年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报销材料(含医疗发票原件或新农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疗补偿审核单据原件,及其他商业保险补偿原始单据,以及民政等部门给予的补贴材料等)。

(4)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红十字会递交填写清晰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救助实施

第九条人道救助的实施以县(市、区)红十字会为主,市红十字会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求助申请。接收到申请人的求助申请后,县级红十字会应对申请人的事实情况和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后实施救助,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本级无力救助的,向市红十字会申报并递交救助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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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部门收到县级红十字会救助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审核报批: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初审、提出救助建议并报会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办公会研究确定。不合格申请材料退还县级红十字会,并说明不合格原因。非特殊情况,初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2、上网公示:对完成审批程序的救助对象在达州市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拟受助对象姓名、住址、困难情况、救助金额信息。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及时核实情况并报会领导审定作出回应。

3、实施救助:实施救助的主体为直接接收求助者救助申请的县级红十字会。公示完成后,市红十字会按程序下拨救助资金,县级红十字会在救助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工作,并将回执等救助资料报市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市红十字会当年救助资金执行完毕,年度救助即告结束。年度救助汇总情况将于次年第一季度在市红十字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资格取消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享受医保情况及接受过其他部门救助情况等相关的信息;

2、经核实,申请人不符合人道救助原则和要求的;

3、在医疗救助中,申请人自费承担资金不足2万元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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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五章救助金的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申请人情况,救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1、临时救助。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群众,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200-500元人民币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由人道救助部门现场审核,报会领导同意后即予以办理,并完善签领手续,按程序到财务报销。

2、医疗救助。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成员伤残、家庭经济困难或长期生病需要持续治疗和康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因大病、急病需要治疗,无法筹集基本住院费用而未入院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道救助;

(2)经住院治疗并由医保、民政、商业保险等部门报销后,仍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根据其自费情况,自费金额2-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标准为自费部分金额的5%;自费金额5-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标准为自费部分金额的8%;自费金额10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自费部分金额的10%,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核定金额时,在百位上采取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3、生命救助。因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急需治疗,家庭贫困缺乏相应治疗费用的,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内的生命救助。

4、其他特殊情况救助报请会领导并经办公会研究确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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