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税收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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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税收政策研究
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税收政策研究
文化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同时也代表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文化产业是国际公认的21世纪最有发展前途、最具增长潜力的“朝阳产业”,是提升一个地区“软实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文化产业越来越成为一个地方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世界各国都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审时度势作出了实现民族文化大省向民族文化强省迈进的战略部署。税收作为国家参与收入分配的手段,在引导文化产业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及时完善**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民族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保障,显得非常的必要。本文通过分析**乃至**省文化产业的实际情况及其税收政策,对进一步完善**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提出几点粗浅看法。
一、**文化产业发展现状[1]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省委、省政府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立足于**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实现**民族文化大省向民族文化强省迈进”的战略目标,并制定了一系列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走出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模式”,形成了以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文化娱乐业、民族民间工艺制品、演出演艺业、文化旅游业、广告会展业、体育服务业等重点文化产业门类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产业格局,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热正在**各
地蓬勃兴起。
就**市而言,200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乘着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东风,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创造出了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着重大影响的文化改革发展的“**经验”、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和顺模式”,文化产业逐步成为**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从2005年起,文化产业占同期GDP的比重均达到5至6个百分点。2010年,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达14.72亿元,是2005年6.1亿元的两倍多,占GDP比重达5.6%。2011年,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达19.8亿元,是2005年的3倍多,约占全市GDP的6.1%。2012年,全市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达25亿元,约占全市GDP的6.5%,文化产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初步显现。
目前,**市正在唱响世界温泉之都、珠宝之都、休闲之都这“三张名片”,并把培育翡翠文化、地质文化、侨乡文化、抗战文化、永子文化这“五大文化品牌”作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全面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努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但由于受历史和西南边疆滞后发展,以及客观存在的国内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的影响,**乃至**文化产业发展仍面临诸多瓶颈问题。其中,现行财政体制不尽合理,转移支付制度不科学,州市县财政状况不佳,特别是县级财力投入保障力不强。税收与其他区域比较并没有多少超越性的特殊政策,导致在部分文化产业结构投资中吸引力不强;
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发展政策与东南亚、南亚部分国家间还存在匹配度低等问题。因此,如何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部署,结合实际发展文化产业,实现**民族文化大省向民族文化强省迈进的目标,应该从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上进行认真思考。
二、**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在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上,**乃至**当前的税收政策已初步形成以法定减免为主、特
定减免为辅;
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为主,以支持文化主导产业发展、鼓励文化投资主体多元、促进文化领域创新等为配套的支持体系。现行促进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既有针对整个产业的,也有针对微观文化市场主体的,优惠环节涉及生产、销售、进出口等;
优惠方式包括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如税率优惠、税基优惠与税额优惠等;
优惠税种则包括了我国现行大多数税种。具体而言,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对广播电视服务的支持。主要是对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行鼓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三)对文化产业技术创新进行鼓励。特定文化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的呆滞出版物的税收优惠。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对特定的呆滞出版物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五)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和文化企业的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并对在转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等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除此之外,针对宣传文化、动漫产业、广播电视等特定文化行业,我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这些行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进行相应的减免。这主要由财税〔2007〕17号、财税〔2009〕65号、财税〔2009〕147号、财税〔2010〕33号、财税〔2010〕122号、财税〔2011〕92号和财税〔2011〕119号等文件来规定。
总体而言,**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基本上与中央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保持高度一致。这些税收政策也在全国各地普遍被适用。虽然这些政策有力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但目前的税收政策与**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需求还存在较大的距离。
(一)**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缺乏个性,无法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目前缺乏与建设民族文化强省配套的专门税收政策,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就是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极大地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效果的发挥。我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导致了文化发展的扶持需要在区域、服务、对象等方面也存在相应差异,不加区分地实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激励效应会出现较大偏差。毕竟**的文化产业还在起步阶段,现行财税〔2009〕31号文件与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较为成熟的文化产业市场而言的,这导致**很多企业根本享受不到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而且全国通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考虑到**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具体实际,根本无法满足**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缺乏稳定,层次较低
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设置政策的有效期限,容易影响人们的预期,缺乏稳定性。对文化产业而言,交易的成本具有很大的变动性,对产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实际上,一些文化产品从创意到开发,一直到最终推向市场,时间可能要显得更长。二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