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I19A船舶雾航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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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雾航安全制度文件编号:HJI19A

生效日期: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船舶雾航安全制度,确保船舶雾中航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的船舶。

3 职责

3.1 海监室负责船舶雾航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3.2 船长负责船舶雾中安全航行的具体指挥。

3.3 当值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岗位职责。

4 船舶雾航安全须知

4.1 船舶在雾、霾、雪、暴风雨、沙暴或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或在

其附近航行时(以下简称雾航)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现则》中

的有关条款、各港港章及内河航行等有关规定。

4.2 雾航准备

4.2.1 船舶进入雾中航行前应认真按照“能见度受到限制检查表”完成各项安全准

备工作。经船长和驾驶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表存驾驶台专用文件夹备查。未

尽事宜参照下列各条规定。

4.2.2 船舶应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

4.2.3 雾航前,船长和驾驶员应充分掌握雾情资料、航区特点、潮流情况、通航密

度和定位方法。

4.2.4 雾航前,对各种航行仪器、雾号和航行灯号进行检查,以确保雾航中正常使

用。

4.2.5 雾航前,船长应督促有关人员检查排水和水密设备,便之处于良好状态。4.2.6 轮机长应按船长要求备足供主机变速的燃油。雾航中,轮机长应执行船长的

备车、用车命令。

4.2.7 值班驾驶员在雾袭来以前,应抓紧时机测定船位,观察海面周围情况,以利

避让。

4.3 雾中航行

4.3.1 为确保船舶雾航安全,当视线恶劣、渔船密集、避让困难、航道复杂及船长

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船长有权择地锚泊或滞航,切

勿盲目航行。

4.3.2 驾驶人员应通过正规了望,悉心观察。从灯光、水线、目标等的变化中判断

是否视线正在恶化,是否正在进入雾区。

4.3.3 当能见度在3-5海里时,即认为是能见度不良,应处于雾航的戒备状态。并

做好一切雾航准备,驾驶员即报告船长并通知机舱,开启雷达,按规定施放

雾号,注意守听VHF16/70CH和加强了望等。

4.3.4 当能见度小于3海里时,即认为是能见度严重不良,值班驾驶员即叫船长上

驾驶台,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叫或不叫,否则以失职论处。通知机舱备车,将

雷达调整到最佳工作状态,并正确使用,不论白天,夜间必须开启航行灯。

4.3.5 能见度严重不良时,船长必须立即到驾驶台亲自指挥,坚持在驾驶台值守。

值班驾驶员应将船位、四周环境和己采取的措施报告船长。船长应研究核实

雾航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督促值班驾驶员认真了望,勤测船位。

4.3.6 机舱接到备车航行通知时,值班轮机员应即报告轮机长,轮机长应下机舱检

查核实机舱操纵的一切准备。

4.3.7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

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4.3.8 全船应保持肃静,禁止喧哗,以免干扰驾驶员的听觉。雾中航行必须利用一

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交谈,打开驾驶台门窗,充分

利用视觉听觉观察可疑动向和音响。

4.3.9 雾中航行,当航经近岸,船舶密集,水道狭窄等复杂水域时,应派员了头。

了头人员应及时将所发现或听到的情况及疑点报告驾驶台。

4.3.10 雾中航行必须守听VHF16频道并开启同步录音装置。

4.3.11 雾中航行,应使用VHF16频道在通话空隙中发布本船雾航警报。雾航警报用

中、英文交替发出,力求简明。内容为:船名、时间、船位、航向、航速和

意向并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4.3.12 雾中航行,严禁使用自动舵。

4.4 避让行动

4.4.1 雾中航行,船长应和值班驾驶员对危险来船进行雷达连续观测和标绘以判断

来船动向及最近会遇距离,对危险来船实施预操作。

4.4.2 船长和驾驶员均应熟悉本船雷达和避碰雷达的特性,通过变换距离,调整增

益等以发现微弱目标及区别假回波。

4.4.3 雾中航行,两船相遇,至有碰撞危险时,无直航船、让路船之分,两船均应

及早采取避免碰撞行动。

4.4.4 雾中航行,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当听到他船的雾号似在本船正横以

前,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降低到仅能维持其

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必须极其谨慎地驾驶直至脱

离碰撞危险为止切忌盲目转向。

4.4.5 雾中航行、避让来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早让。(一般距6海里时采

取行动),宽让(最近会船距离应大于2海里)。大幅度让(用大舵角明显

转向),切忌连续用小舵角避让。采取避让行动后应继续观察避让效果,直

至来船安全通过。

4.4.6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

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这种行动如包括转向,则应尽

可能避免:

4.4.6.1 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4.4.6.2 对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4.4.7 雾中航行应及早沟通与危险来船的联系,以达互通信息,协调避让之目的。

应在VHF16频道沟通联系后即转到工作频道协调避让事宜。

5 相关文件

《驾驶台值班、交接班制度》

《使用自动舵的规定》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6 相关记录

《航海日志》

《能见度受到限制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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