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具备怎样的“代表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大代表应具备怎样的“代表意识”
每年春天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全国人民注目的事情,各个阶层的人们,对大会寄予了各种各样的希望。人大会议究竟能不能使人民的希望得到满足、能够满足到什么程度呢?在我国的现阶段社会中,这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其一是制度本身的完善与否问题。应该承认,我国的人大制度,是一种基于我国目前经济、文化条件而形成的间接民主形式,即代议制民主,这样的民主形式需要由人大代表来代表民意。所以,除了进一步完善人大这一代议制形式之外,人大代表究竟能不能表达民意、能把民意表达到什么程度,就是充分发挥我国人大制度优越性的一个关键了。这就是说,人们实际上是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代表身上的。
当然,这里所说的“代表”,是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简称为“人大代表”。那么,人大代表的特定内涵是什么,或者说人大代表是代表谁的,他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他的职权是什么,他在政治生活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等,人大代表对这样一些问题的正确认识,就构成了我们这里所说的“代表意识”。很显然,这个“代表意识”,本来是一些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实践证明,具有正确的“代表意识”,对于代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代表的作用,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却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事情。
那么,所谓的“代表意识”应该具有哪些基本内容呢?
权力意识。这里所说的“权力意识”,首先,就是要求每个人大代表,必须能够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政治身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个具有权力的政治身份意识,就使人大代表与一般的公民区分开了,也与一般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区分开了。事实证明,一个人大代表如果没有明确的“权力政治身份”意识,不能说是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其次,这里所说的人大代表的“权力意识”,就是指人大代表在人代会的工作,不是一般的事务性质的工作,更不是一种荣誉性质的差事,而是代表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大代表做的工作再多、再细,而就是没有实际地“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也不能说是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
责任意识。一个公民如果通过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大代表,这就意味着人民把一部分权利转移到代表身上,变成了代表的责任,即要求他在人代会上以自己的行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所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从根
本上说就是人民的宪法权利。这就是说,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维护人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人大代表的根本责任。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人大代表的工作可能会千头万绪,无疑需要倾注大量心血、付出大量精力,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尽到作为人大代表的根本责任,就是再忙、再辛苦,也不能称之为合格的人大代表。还有一个关键是,人大代表必须正确处理对人民负责与对领导负责的关系问题,很显然,一个代表如果在人大会议中只是用心揣摸选区领导特别是上级领导的意图,努力做到“与领导保持高度一致”,但是却不能如实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不能切实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他就没有尽到做人大代表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也可以说就是人大代表的政治良知,而其集中表现就是“人民至上”的意识。
国家意识。这里所说的人大代表应该具有的“国家意识”,主要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不应该只是从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出发或者是只从某个地方、部门的利益出发来思考问题,而应该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这就是说,人大代表应该明确意识到自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因而,人代会的工作是在行使国家权力,人代会和人大代表工作的最高宗旨,是要把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这就是说,绝不能把某个地方、部门的意志强加给人民,或者说硬是把人民的意志统一到某些部门的意志那里去;而是要通过人代会的工作,使国家意志正确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正确反映人民意志的前提下,把二者统一起来。这就是说,人大代表的“国家意识”,就是必须切实地把国家的即全局的利益和意志,放在最高的位置上,所谓“全局的利益和意志”,就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所以,人大代表应该具有的“国家意识”的实质,就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高于一切。
宪法意识。人大代表应该具有的“责任意识”“权力意识”和“国家意识”,从根本上说,都要归结于“宪法意识”。宪法是什么?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在最高的基点上对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最集中反映。这就是说,宪法原则具有超越于一切党派、团体、部门的利益和意志之上的价值。所以,我们所说人大代表的“宪法意识”,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一切言行,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而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意志的干扰。这一点,也得到了宪法的保证,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可以看出,人大代表的“宪法意识”即是他们“人民至上”的政
治良知。这就是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的集中表现,而这种“代表意识”的实质,就是以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为基础的智慧和能力。
综上所述,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他必须牢记对人民的责任,忠实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努力把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而他的崇高职责则集中表现在维护宪法尊严之中。当然,人大代表并不是选民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的简单政治工具,相反地,在复杂多变的代议制活动中,他应该作为一个能动的社会主体,依靠自己的政治智慧和卓越能力,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作出更大贡献。